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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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银市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8〕14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除应符合《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范,符合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规范资金池、打破刚性兑付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

三、证券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证明自身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及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信息,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按照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计算。

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持续事中事后监测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回购业务等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业务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2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4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5•【文号】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各证监局:近年来,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约束机制持续强化,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出现了新股发行上市首日“破发”、新股中止发行等新情况,公开增发中大比例包销风险也日益凸显,对证券公司管理证券承销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督导辖区证券公司持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荐承销专业水平,有效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为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经商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引导辖区证券公司提升保荐承销专业能力。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切实履行保荐与承销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服务能力,综合分析经济与市场状况,结合询价情况,合理评估相关证券的内在价值,与拟发行人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二、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承销义务,健全承销机制。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完善承销团协议,合理界定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比例,明确吝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发挥承销团成员作用,做到实质分销,依照协议合理分担承销业务风险,避免出现承销风险集中于主承销商的情况。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在充分预计包销风险和明确界定承销责任的基础上,审慎设定相关压力情景,开展证券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承销业务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不足或风控指标不达标的,相关证券公司应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确保具有充足、合理、可行的资金准备和净资本补足机制的实施安排。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一、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4.24
•【文号】证监发[2001]69号
•【施行日期】2001.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证监发〔2001〕69
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现就证券公司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净资本额达不到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二、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三、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中证协字〔2000〕20号),禁止在股票承销
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证券公司原有的担保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清理,并在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清理情况。

五、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担保和对担保事项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c29833--010712xjk。

证券公司次级债

证券公司次级债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一、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满足条件第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 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2.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二、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行方式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

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自发行次级债券获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获准发行次级债券事项,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应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偿还或兑付情况。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次级债券是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个普通业务品种,在中国却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应该借鉴美国法中的“深石原则”,相应提高次级债券的受偿序位。

破产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次级债的清偿序位,次级债券持有人对破产人享有的是权利,允许次级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权利并不破坏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原则。

次级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抵消权都应该通过合同明确予以限制。

标签:次级债券;金融;法律次级债券,其基本法律根据是民法中的次级债。

次级债券在很多国家有着广泛的运用,如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次级债券的实践。

特别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将次级债券列入银行资本范围之后,更引起了金融和法律界的关注。

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1990~2001年间,共发行560笔次级债,金额达到4380亿美元。

国外经验显示,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资本补充方式,尤其是在银行因快速扩张而暂时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中国大陆从2003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开始,次级债券开始受到关注。

有关主管部门先后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财产债权化、资产证券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在次级债权的性质、目的、作用、法律形式的规定方面,有颇多差异甚至冲突。

我国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次级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①。

但是,次级债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十分突出。

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首先,缺少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基本法律都没有关于次级债的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次级债的法律形式和效力都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现有的有关规定都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况且都是从管理角度进行规范,关于次级债券的交易和运行规则十分欠缺。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离任 审计是指 对 因任 期届满 、工作调 动 、辞
第一章
第 一条


职 、免职 、撤职 、退休等 原 因离 开工作 岗位 的董 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 ,对其 在本 岗位 任职期 间的职
务行 为进行 的评价性 审计 。
为加 强保 险公 司董事 及高级管 理人
员 的监督管 理 ,促进 保险公 司建立健 全风 险防范
人 员 审计 的外 部 审计机 构应 当具 备 以下条 件 : ( )具 备 足够 数 量 熟 悉 保 险业 务 和 保 险监 一 管规 定 、胜任 该项 审计 工作 的专业 人员 ;
( )与 审计 对象 没有 利害关 系 ; 二 ( )有 良好 的职业 声誉 ,最 近 3年 未 因执 三 业 行 为受 到处罚 ;
原则 上实 行先 审计后 离 任 的原 则 。确有 理 由不 能
第五 条
保 险公 司应 当根 据本 办法 要求 ,制
事先 审计 的 ,应 当在审 计对象 离任 3 月 内完成 个 审计 并 出具 审计报 告 。聘用外 部 审计机 构进行 审
计 的 ,可适 当延长 审计 时 问 ,但 最 长不 得 超 过 6
人 员任 中审 计年 度计 划 。对高 管人 员实施 任 中审 计 的 间隔时 间不 得超 过三 年 。
鼓励 保 险公 司在 完 成 以上 审计 内容 的 同 时 ,
对审计 对 象 进 行 经 营决 策 科 学 性 和 经 营 绩 效 评
价。
离任 审计 应 当 根据 人 员 变 动情 况及 时进 行 ,
机制 ,规范相 关审计 工作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法 》和其他规 定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所 称董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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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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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证券公司:
我会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中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

为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现就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除股东和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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