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

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

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1.垄断性服务业纠纷多。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2.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3.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5.一些地方的商场、服务场所仍然发生对消费者无故搜身的问题。天津市、太原市等城市一些商场甚至在消费者付完款后出门前,还要重新验证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另外,值得我们着重指出的是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一些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一、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二、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三、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四、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五、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六、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

受人。”

(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a12043997.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在2013年打假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于3月4日在长沙市捞刀河镇自某某村成功打掉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现场查封伪劣PE管道、木塑板生产线2条:包括搅拌机、上料机、印字机,挤出机、模具、真空箱、喷淋冷却箱、牵引机、切割机、翻转台、破碎机、盘管机、行车等大型制假设备26台,现场扣押生产原料、成品价值约50余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人,刑拘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1人,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没有得到“南联”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沙南联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委托,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其生产的伪劣PE给水管上冒用“南联”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仅2012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廖某就向邵阳市新邵县某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生产销售了金额达21余万元伪劣PE给水管。该批伪劣产品在工程完工后多处爆裂,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今,打假的新闻播了又播,可造假团伙任然非常猖狂,不仅制造出假冒伪劣的产品,还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让消费者更容易上当。实际上,主要疏漏是来自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一,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走捷径达到暴富的目的,以制作假冒伪劣的食品、水发产品、肉制品等,使假冒伪劣产品远远不断地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驶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2010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重庆市五中法院公布了201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个典型案例。据悉,2010年,重庆五中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1200余件。民事诉讼标的总额超过7亿元,消费者胜诉的比例超过90%。 ·制售假肥坑农民情节严重被判刑——彭某生产销售假化肥坑农案 基本案情:2004年起,彭某等人租赁四川省德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肥车间生产假磷肥,并伪造合格证。在2004、2005年间,共销售磷肥上千吨,销售金额近40万元。事后,经群众举报,被重庆市綦江县工商局查获。在查获的300多吨未售出的磷肥中,经重庆市化肥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彭某在生产磷肥过程中,主观上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掺假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判决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销售假药酿恶果依法严惩咎自取——严某、黄某、杜某、林某、肖某等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严某、黄某、杜某、林某、肖某明知是假人血白蛋白而销售,其中严某、黄某、杜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120瓶,销售金额1200至1300元不等,林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20瓶,销售金额1000元,肖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15瓶,销售金额3050元。丁某、苏某在购买假人血白蛋白注射后,造成两人重伤。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所销售的假人血白蛋白造成两人重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一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来源:华龙网) 二消费者最想改善的地方 ·七成患者不满意医疗收费 兰州几年前曾经将兰州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通报,调查表明,高达72.3%的患者对医疗收费不满意或极不满意,而对医疗收费满意的仅占5%。不满意集中反映“看病贵”和“医疗收费缺乏透明度”上,主要表现在药费、不该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小我们所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劳动人民最让人尊敬。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历史的观点也认为,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从古以来,劳动者常常身为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其自身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作为历史主体、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的劳动者,千百年以来却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社会底层地位,我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统治阶级和强势社会集团对劳动者人为的而且恶意的掠夺、剥削和摧残。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恶意剥削和压榨自古便存在,许多劳动人民终其一生都在无尽的劳动。但可喜的是,随着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这种压榨劳动力的现象得到改善,统治者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也有所提升。二、劳动者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作为劳动者,自身权益切身相关,我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

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先行协商,做好维权的措施,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就像一颗定心丸,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证。许多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不懂得签订对自己利益有保证的劳动合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书面的认可,也没有有效证据。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劳动者的维权过程需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方法,往往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权益,例如通过制造社会慌乱,引起社会关注来解决个人问题等最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方法。劳动者要理智冷静的维护权益,就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增加为三种,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关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希望本文档可以帮助您 本文下载后可以作为参考资料使用.文档所阐述内容只代表个人想法. 如果文档做商业使用.原作者不做任何承担权益说明.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完善与建议

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の旳. 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の旳. 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の旳. 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行为也有种种不同の旳. 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の旳. 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の旳. 法律体系保护の旳. 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の旳. 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の旳. 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の旳. 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法律责任制度.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の旳. .它の旳. 兴起是与世界性の旳. 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の旳. 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の旳. 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の旳. 一个重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の旳. 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の旳. 新情况.其中

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の旳. 误区和条文上の旳. 缺陷.加强这方面の旳. 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の旳. 事情. 目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历史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现状 (1)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の旳. 思考 (2)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意义 (4) 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不足 (7)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7)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8)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9)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の旳.“拦路虎”11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11)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市场营销摘要本文通过叙述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同时,叙述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希望国家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使消费者可以方便有效维护权益,同时呼吁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消费者权利保护维权意识 引言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回收后再加上着色剂制作出来的馒头、添加墨汁和工业用料石蜡的粉条、用膨大剂生产的西瓜,随着一批批问题食品相继被暴光,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上······ 正文如今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是目前决策者乃至普通民众的共识,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2006年9月14日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2007年,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2008年9月11日,三鹿承认7000吨奶粉受到污染······产品质量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重大因素。各种商品鱼龙混杂,扰乱着消费者的视线,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不变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那么,之所以会出现像上述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问卷调查显示,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并且抱有侥幸心理。而85.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法企业的暴利诱惑和道德沦丧,是出现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说道:“有50%的利润,他可以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可以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可以冒着被斩首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也认为,在暴利诱惑之下,必然有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关键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层面给他们戴上紧箍咒。蒲长城说道:“我们现在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不适应,监管措施不到位,也给这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或者说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比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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