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程案例分析序列二

法律基础课程案例分析序列二
法律基础课程案例分析序列二

法律基础案例

总体来说,考试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但总还是基础的东西,特别的难题会有但不多,因此建议大家还是抓住基础内容,确保掌握的情况下广泛涉及一些专业的具体知识。

法理和宪法部分,主要是概念和问答;民法、刑法、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是基本法律,

除掌握基本概念与原理以外,要重视案例分析。

刑法的知识点不多,主要集中在刑法概述;犯罪(特征、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构成条件、过当与否);犯罪的各种形态;共同犯罪(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相应的责任);刑罚体系(种类)、刑罚的各种制度等。这些我们均已在课上讲过,相应案例也举过,这里就不再多说,请同学们自己复习。

民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多,由于民法调整财产与人身关系,因此这个法律部门包含了财产所有权(物权)、婚姻和继承、合同(债权关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知识及相关法律,内容庞大、知识点繁多,需要花功夫认真复习。以下所举案例主要是民法,来自于民法学自学考试的相关试题,仅供同学们理解所学知识之用。由于时间匆忙,所举例题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知识点,故仅供参考,同学们也可找司法考试的相关案例巩固复习。

行政法的内容在去年的试卷上已出现,值得注意。主要是基本概念很多,我补充了一些同学们在课上向我提出过问题的内容,其他的靠大家努力。

其他的如经济法、诉讼法等在课上有所提及,但由于时间关系未能细讲,我想大家在这几个星期中已进行了复习吧。

总之,基本概念以及各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最基础的学习内容,一定要掌握。案例题要理论结合案例加以分析(以下案例有的分析很细致,有的仅给出答案,大家在做题时

应更完整一些,把法理讲清楚。实在讲不清,那么凭自己的理解也要对案例进行分析)。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多拿分。

一、补充一些问题

1.法的效力(07年考题)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空间(或称地域)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

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2)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在哪些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那么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那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法律。

[3]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

[4]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伤害了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3)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2.法律责任构成要件(08年考题)

广义的法律责任指法律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承担。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

主观上的过错。

3.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08年考题涉及)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活动的领域时很广泛的,但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这里所谓行政行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采取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实施的行为是羁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余地,可以斟酌、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行为;

【3】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和后果的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求某种必须的方式,只需口头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必须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为之的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

二、民法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07年案例考到)

例1: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只。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请示商店领导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丁购买30,000块电子表的条款。货物运输途中,30,000块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中合同中购销机械表部分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理由如下:(1)甲商店和乙公司的购销合同中有关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这种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反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合同中有关购销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

分析意见:回答本题时,需注意的一点是,甲商店并不知道电子表是走私的,因此不能认定甲商店与乙公司恶意串通。做案例分析时,应仔细研究案情,否则是很容易答错的。

例1:甲为经营药材的专业户,乙为经营牲畜的专业户,二人系邻居。1988年10月,甲携款到外地收购药材,乙正好要到该地出售自养的骡、马,二人遂结伴同行。行至中途,

乙因家有急事,委托甲替他照看牲畜,说好自己快去快回,到目的地会合。甲到目的地后,乙还未到,遂与丙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乙的牲畜出售给丙,丙另外给甲500元作为酬劳,二人说好,如乙问起,则告以骡、马得病,只能低价出售。乙赶到目的地后,从好朋友丁处得知此事,因骡、马均已被丙转卖,遂要求甲、丙赔偿自己损失。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丙赔偿?为什么?

答: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他的损失,甲、丙应向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乙并未授权甲代为出售骡、马,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乙的名义出售乙的骡、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2)丙明知甲没有代理权还与甲实施民事行为,且与甲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丙和甲应向乙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意见:这是一个既有无权代理又有滥用代理权内容的案例,分析时应予注意。例2: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卖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

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07年案例考到,08年案例也考到)

例1:(一)判断题

1.非法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答案:√

分析意见:这个问题,教材中有肯定明确的叙述,不难判断为正确。但如果并未认真学习教材,很容易产生“既然是非法占有,怎么又包括善意占有”的疑问,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2.所有权是反映所有制关系的,因此所有权和所有制一样是永恒的。( ) 答案:X

分析意见: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而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只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

例2:单项选择题(此题型供大家掌握知识,考试不一定会有此题型)1.所有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索原物的情况有( )。

A.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对价的

B.原物由非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给付价金的

C.原物由非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恶意第三人后,原物灭失的

D.原物由拾得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

答案:D

分析意见:教材中对原物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后,所有人可否向第三人返索原物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如果熟悉教材这一部分的内容,相信不难选出正确的答案。值得说明的一点是,返还原物是以原物尚存在为条件,因此不能选C,

2.下列财产中应该归国家所有的是( )。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B遗失物C漂流物D失散的饲养动物答案:A

分析意见;无主财产(包括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则属于与所有人暂时分离的财产,而不属无主财产,应归还原主。

(三)多项选择题(此题型供大家掌握知识,考试不一定会有此题型)

1.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A.财产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B.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C.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D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答案:A B C D

分析意见:该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都是正确的,考生如无自信,很容易少选。答题时需明确的一点是,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具有物杈的一切法律特征。

2.所有权四项权能中,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有( )。

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

答案:A B C D

例3:担保物权

1.甲在成衣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成衣店同意将一条金项链留下,过几天交费取回金项链。成衣店对金项链享有( )。

A.留置权B.抵押权C.质权D.典权

答案:C

分析意见:该题着重考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考生如果对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有清楚的认识,就不应选A,因为成衣店不是基于它和甲之间的承揽合同而占有金项链的。

2.甲为向乙借款商请丙提供抵押物,乙享有债权和抵押权,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以后,抵押权将( )。

A.消灭B.由丁享有C.由乙继续享有D.由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B

分析意见:选择B是因抵押权有不能与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的从属性。见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1.依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房屋B.土地使用权C.国库券D.股票

答案:A B C D

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

A。仓单B.存款单C.股票D.商标专用权

答案:A B

分析意见:股票、商标专用权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才可以质押,还有依法不可以转让的,故不能选择C、D

例4:财产共有

(一)判断题

1.共有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 答案:√

2.甲乙按份共有汽车一辆,甲出卖该辆汽车时,乙有优先购买权。( ) 答案:

X

分析意见:这是一道容易出错的题。表面上考的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实质上考察的是按份共有人行使按份共有权时的协商一致原则,甲作为汽车的共有人,有权处分或转让属于他的份额,但无权出卖整辆汽车。如果问题改为:甲乙按份共有汽车一辆,甲出卖该辆汽车的自己的份额时,乙有优先购买权。则答案相反。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

A.将餐厅出售给丁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将餐厅抵押给丁D.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征得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答案:D

分析意见:排除“A”、“C”对阅读过教材的人将不是难事,在对“B”、“D”进行取舍时,应考虑下面两点: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合伙的退伙和入伙。

2.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该损害应由( )。

甲乙二人连带赔偿B.甲单独赔偿C.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D.乙单独赔偿

答案:A

(三)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000元,购买一工厂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个体工商户甲将小商店的财产折成10,000元,卖给乙3,000元,二人共有了小商店

D.弟兄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的生活用房

答案:B D

分析意见:要答对该题,必须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较全面的理解,否则,就容易出错。

2.下面哪些情况下应采取变价分割的方法来分割共有财产( )。

A.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财产

B.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某一共有人要求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其他共有人都不愿意购买

C.共有财产是不可分物,有愿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共有人

D.共有财产是可分物,有愿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共有人

答案:A B

债权与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1)从社会关系上看,前者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后者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前者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后者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看,前者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包括行为等,后者的客体则只限于物。(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实现上看,前者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后者权利的实现,则只需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可。(5)从法律关系的

发生事实看,前者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后者只能是侵权行为

例1:(一)判断题

1.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任何义务主体都有可能不履行义务。( )

答案:X

分析意见:该题提供的条件是: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这是正确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这是错误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理由是任何义务主体都有可能不履行义务,这个理由本身并不算错,但用之作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根据则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债的义务主体不特定,便构不成债,只有债的义务主体特定,才有可能发生履行义务的问题;只有发生履行义务,才有可能发生不履行义务的问题。

2.单一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 ) 答案:X

分析意见:如能准确地掌握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的概念,不难正确判断。但若似是而非,则很容易判断为正确。如果该题改为:“单一之债足指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那么,答案应是

相反(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债可分为( )。

A.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B.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答案:B

分析意见:该题属于债的分类问题。要正确选出答案,首先要抓住债的分类的标准,即债的标的能否选择这个标准,否则,很可能选错答案。因为,债的分类还有其他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正确回答该题,除抓住债的分类标准外,还要求准确分清各个分类的明确含义。否则也会选错答案。

2.下列事实中哪一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债务人清偿末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答案:D

分析意见:该题所列四个备选答案中,唯有D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其他三个答案之所以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是因为,A未到履行期的债务,只是债权人还没有请求权,但不排除债务人主动提前履行债务的受领权,仍有法律上的根据;C养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从法律上讲是与生父母已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但该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生父母也乐意接受赡养,对养子女来说是属于道义上的义务和权利;B不但不是没有法律根据,而且是法律禁止,属于因不法目的而给付。

例2: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食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翌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甲粮库取货。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但保管员误将大米1050斤看作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遂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帐,诉至法院。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规定,该案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纠纷。

(1)案情分析。仅就乙取得大米一事分析,因食油不发生纠纷。①乙购买大米1050斤,而实取得1500斤,多取得450斤而未付相应的价款,显然,属于取得利益。②甲出售1050斤大米,收了1050斤大米的价款,而实际支出了1500斤大米,显然,造成了450斤的

损失。⑧乙的取得利益(多取了450斤大米),造成甲的受损失(减少了450斤大米),显然,乙的取得利益与甲的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乙的取得利益,既不是受赠与,也不是花钱买来的。显然,没有合法根据。乙取得的利益是由于甲工作中的疏忽,不是乙的欺骗而取得的利益。

根据以上对案情的分析,完全符合《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

(2)处理意见。甲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B寸的标价,折款返还。

分析意见: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不难作答。如果说还有一定难度,值得考虑的话,在于整个案情中并没有出现“不当得利”的字样,应试者如果不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或者虽了解但不熟悉,突然面临这个试题,恐难于联想到不当得利,更难以不当得利的理论、构成条件去分析,即使分析了也很难扣住构成条件。那么,怎样看出它是不当得利并应抓住什么要点问题呢?从本案来说,抓住误将1050斤看作1500斤进行分析即可。因为“误”,排除了甲的故意、“预谋”;乙多收的450斤大米不在已付价款之内,显然属于取得利益而没合法根据,至于乙是雇车前往还是派车前往或者借车前往,均无关紧要。

例3:合同

(一)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答案:X

分析意见:该题的关键词是“赠与人”,如把“赠与人”换成“受赠人”,则答案相反。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

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 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B.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C,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D.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答案:A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

A.能给订约人带来利益B.能同时为订约人或第三人带来利益

C.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D.或者为第三人带来利益,或者为订约人自己带来利益

答案.C

(一)判断题

1,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相对人,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受要约人已于接到撤回通知前承诺的,原要约仍有效。( ) 答案:√

2.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指合同主要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普通条款对处理合同纠纷没什么意义。( ) 答案:X

分析意见:普通条款与主要条款的区别只在于二者对合同成立的意义不同,合同普通条款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避免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争议,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单项选择题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是( )。

A.要约B.同意提议的意向书C.承诺D.要约引诱(即要约邀请)答案:A

2.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

A.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B.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C.以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D.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答案:C

分析意见:这是一道很难选择的题。把“D”先排除出去,对一般考生而言并不难,问题是A、B、C三个选择项中应选择那一个,如果考生未认真学习教材,就可能选错。如果书面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应以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如果合同中未写明签订地点的才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或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而A、B中没有“未写明签订地点”的内容。综上所述,该题应选C。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提议中属于要约的有( )。

A.市场上小商贩的叫卖B.投标人的标书C.迟到的承诺D.拍买人的报价

答案:B C D

分析意见:为什么不选A?因小贩的叫卖并没有一定的对象(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只是希望有人向自己提出买自己的货物的提议的不是要约。

2.关于招标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招标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B.招标人向公众发出的招标通知为要约引诱,向特定的几个对象发出的招标通知为要约

C.招标人招标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使招标人必与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招标人甚至可以对所有的投标都不接受

D.投标人一旦出标,在有效期内就不能再更改自己的标书内容

答案:A C D

分析意见:对没有仔细阅读过教材有关部分的考生,这个题可能有些难。但只要理解招标通知属于要约引诱,投标属于要约,并了解招标方式的特点,这道题也不算太难。注意题问的是“正确的有”。

例:甲地某土产公司是被核准经营土产的公司。1988年初,该公司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土产公司于同年7月底前将50台彩电一次发运给百货公司,百货公司于收货后三天内将全部货款—次汇给土产公司。合同订立后,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0台彩电于?月28日交到百货公司。但百货公司迟迟不付货款,土产公司几催无效,不得已于1989年1月诉诸法院,要求百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损失。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确认该合同无效。各自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

(1)土产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彩电是超经营范围的,它和百货公司间的合同无效。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百货公司应返还给土产公司50台彩电。如果已出卖,应返还相应的货款。

(3)土产公司超过经营范围经营彩电有过错;百货公司与超过经营范围的土产公司订立购买彩电的合同也有过错。

他们进行的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民事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

份额。

分析意见:自于合同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该案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纠纷的依据。因此,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分析案例时也是如此。只要明白这一点,相信正确分析这个案例并不太难。否则,不从合同的法律效力入手分析,很容易“误入歧途”而去分析百货公司要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例1:1992年9月18日晚9时,某市一建筑工地仓库突然起火,造成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39000元。后查,该火灾是由赵某、钱某、孙某三个孩子(均为9岁)玩火引起的,他们趁仓库看守人员临时外出,翻墙进入仓库,从而铸成灾难。事发后,遭受火灾损失的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三个孩子的家长赔偿损失,但三家长称孩子尚未成年,没有行为能力拒绝赔偿。为此,该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三个孩子的家长应否承担建筑公司火灾损失责任?为什么?

(2)这一侵权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应该。基于监护责任。(2)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综合案例:

1.1991年5月,某画店与某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某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1992年4月,李某因公派出国讲学半年,于是委托其学生宋某代画10幅,并运往画店。1992年9月,末某依托将其自画作品交至该画店,并领取了报酬3万元。该画店发现这10 幅画与李某风格不同,于是找专家

鉴定,认定为他人之作。

问:(1)李某是否有权委托宋某代为创作并运往画店,为什么?

(2)若李某仅委托宋某将其已创作作品转交画店,则10幅画的所有权由谁享有?如何确定这10幅画的著作权主体?

答:( 1)李某无权委托宋某代为创作。此类美术作品的委托创作与李某有人身性质关系。

(2)10幅画的所有权归李某。画的著作权主体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张甲在耕地时,挖出一个瓷坛,坛中装有十根金条,另有字条一张,上书:“为避土匪,特埋此处金条十根,王乙立,民国三十年正月十六”。王乙是本村王小二的祖父,早已不在人世。

问:(1)十根金条应归谁?为什么?

(2)假设字条年代久远,字迹无法辨认,则金条又应归谁?为什么?

(3)若张甲隐瞒真相,将金条据为已有,王小二可基于何种理由请求张甲返还金条? 答:(1)应归王小二,因为金条是王小二的祖父的遗产。

(2)应上缴国家,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上缴国家。

(3)王小二可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要求张甲返还其占有的王乙的遗产。

3.公民甲拥有一台日本产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公民乙误认为是日本产原装彩电,遂与甲协商购买该彩电。甲未向乙说明该彩电为国内组装,即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彩电转让,并当即将其交付于乙。乙在偿付价金前发现该彩电非日本原装,即要求退还该彩电,并拒付价金。甲认为,该彩电虽系国内组装,但质量并不差;而乙则主张,甲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双方的约定无效。由此甲诉至法院。

问:乙向甲购买彩电的行为属何种民事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向甲购买彩电的行为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的买卖协议属于乙对标的物——彩电具有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系基于其自身的过错而非甲的故意所致,故不能以受欺诈的无效民事行为定性。

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请求,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本案当事人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而法院许可其撤销该项买卖行为之后,乙即应返还彩电于甲。

4.钱某在自家院中挖井,因施工处毗连邻居利、某的墙角,孙某多次提出交涉,钱某不听,认为自己是在自家院中挖井,孙某无权干涉。施工中天降大雨,钱某的井倒灌,导致孙某的墙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两家遂发生纠纷。

问:(1)本案所涉及的钱、孙两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相邻关系。

(2)钱某虽在自家院中施工,也不应妨碍邻居孙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因施工给孙某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餐馆,三人约定,甲以技术入股,负责厨房,作价50万元,店面入股,作价1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三个月后,甲见无利润可图,遂提出退伙,在退伙前丁顾客来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索赔20万元。

问:(1)甲已提出退伙,对丁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2)如其应负责,如何对丁负责?

答:(1)甲虽然已提出退伙,但对于其退伙之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2)甲、乙、丙三人对丁承担连带责任;在甲、乙、丙三人内部按l:2;l的比例分担。

6.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抚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问:(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做出,且应当有两个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甘风琴的所立口头遗嘱不具备口头遗嘱的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徐红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2)应支持。本案中高淑英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甘风琴的遗产。

(3)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徐明先于甘风琴死亡,徐军是徐明的儿子,依照代位继承,

徐军可以继承其父徐明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

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 分析题一(附解析) 作者:文亮教招来源:教师网时间:2011-03-13 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 案例1:赵老师是某中学的一名青年教师,现在正担负着班主任工作,他深深服膺于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格言,发誓要做一名热爱学生的优秀教师。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一心扑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上。为了解和接近学生,以便取得学生的依赖,他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甚至校外活动,如打球、下棋、逛电子游戏厅等,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但是,一学年下来,赵教师却感到非常沮丧;不仅学校领导批评他过于放纵学生,而且班上的同学也对他的管理方式颇有微辞,抱怨老师有偏向。为此,赵老师非常苦恼,几乎动了辞掉班主任职务的念头。 问题: (1)请从教育学有关原理的角度,指出赵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2)试结合教师素养的理论观点,谈谈如何改进赵老师的工作 答:(1)赵老师用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来鞭策自己是正确的,立下的志愿也很好,但他为了取得学生的依赖,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德育的基本原则,德育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赵老师方法失当,爱严相失.(2)赵老师应加深教师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能力素养,要懂理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到的知识分析,再创造,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要尊重信任学生,也要严格要求学生. 案例2: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6%的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或打招呼,而只有不到9%的老师主动跟学生问好或打招呼。 问题: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及师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答:这个现象说明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缺点以及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作学生的知心人.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爱应是对学生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的统一,应做到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需要帮助的落后生,差生做为教师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而不要扮演高高在上,遥不及的"老师". 案例3 :70%的学生恐惧开家长会据北京汇文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谢海涛介绍,从调查结果看,至少有70%的学生在开家长会的时候提心吊胆,剩下的30%是那些被公认的好学生。谢海涛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长期以来,家长会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向家长揭孩子的短儿,甚至有些家长会遭到教师的严厉批评,以至于家长都不愿意开家长会,怕丢面子,而学生也有“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教师找爸爸”的想法。另一方面,即使教师在家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100套(含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案例分析题 1.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成公不等待决胜国考就现在!2017年国家公务员课程火热开售中>> 四、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 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题一

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题一(附解析) 案例1:赵老师是某中学的一名青年教师,现在正担负着班主任工作,他深深服膺于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格言,发誓要做一名热爱学生的优秀教师。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一心扑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上。为了解和接近学生,以便取得学生的依赖,他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甚至校外活动,如打球、下棋、逛电子游戏厅等,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但是,一学年下来,赵教师却感到非常沮丧;不仅学校领导批评他过于放纵学生,而且班上的同学也对他的管理方式颇有微辞,抱怨老师有偏向。为此,赵老师非常苦恼,几乎动了辞掉班主任职务的念头。 问题: (1)请从教育学有关原理的角度,指出赵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2)试结合教师素养的理论观点,谈谈如何改进赵老师的工作 答:(1)赵老师用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来鞭策自己是正确的,立下的志愿也很好,但他为了取得学生的依赖,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德育的基本原则,德育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赵老师方法失当,爱严相失.(2)赵老师应加深教师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能力素养,要懂理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到的知识分析,再创造,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要尊重信任学生,也要严格要求学生. 案例2: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6%的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或打招呼,而只有不到9%的老师主动跟学生问好或打招呼。 问题: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及师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答:这个现象说明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缺点以及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作学生的知心人.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爱应是对学生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的统一,应做到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需要帮助的落后生,差生做为教师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而不要扮演高高在上,遥不及的"老师". 案例3 :70%的学生恐惧开家长会据北京汇文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谢海涛介绍,从调查结果看,至少有70%的学生在开家长会的时候提心吊胆,剩下的30%是那些被公认的好学生。谢海涛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长期以来,家长会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向家长揭孩子的短儿,甚至有些家长会遭到教师的严厉批评,以至于家长都不愿意开家长会,怕丢面子,而学生也有“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教师找爸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基础知识

高三政法专业第四次模拟考试基础试题 《法律基础知识》(13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刑种不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拘役 C、有期徒刑 D、管制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45 B、30 C、15 D、10 3、某精神病院的住院精神病人甲从精神病院出走后,在超市闹事,造成超市经济损失1500元,对此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甲 B、甲的家属 C、精神病院 D、超市 4、张某为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亲记得是8月26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明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是() A、8月26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5、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的一方当事人。 A、社会组织 B、企事业单位 C、国家行政机关 D、公民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论述是最早出现在哪部重要文件中()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B、党的十四打报告 C、党的十五大报告 D、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 7、甲和乙有私仇,一次与乙路遇时扬言:“你等着早晚我要废了你”。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着手 C、犯罪表示 D、犯罪未遂 8、解决民事纠纷最有效的手段是() A、当事人协商解决 B、民间调解组织解决 C、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D、仲裁机构裁决解决 9、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10、甲委托乙购买旧手机一部,丙委托乙出卖旧手机一部,于是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则已的行为属于() A、滥用代理权 B、居间行为 C、行纪行为 D、超越代理权 二、判断题 1、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为新的法人,因此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3、犯罪成立的四个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因此概念相同。()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自然死亡。() 6、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7、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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