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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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政策。

不同国家和不同高等院校可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习期限:规定留学生的学习期限,包括学习年限和学习阶段。

留学生需要遵守学习期限的规定,按时完成学业。

2. 学分要求:规定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或晋级。

留学生需要认真学习,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3. 学业进展:规定留学生的学业进展要求,包括通过学业评估、考试和论文等方式来评定留学生的学业水平。

4. 课程注册:规定留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课程注册,选择适合自己学业发展的课程。

5. 学业警告和退学:对于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留学生,可能会被给予学业警告或者退学处理。

6. 学籍记录和证明:学校会对留学生的学籍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向留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成绩单等文件。

7. 学籍迁移和转学:规定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学籍迁移或者转学。

8. 学籍管理细则:对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包括请假、休学、复学等相关事项。

每个高校或国家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留学生需要在入学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学籍和学业顺利进行。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权益,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就读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等。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设有专门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登记、变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留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管留学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学习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留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文化和社会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入学前,应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1、延长学习期限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____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年。

3、转学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____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护照等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15天),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普遍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科补考或重修成绩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需要重修科目。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及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艺术实践课。

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留学生一学年有五门以上(含)必修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通过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条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来[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结束——。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
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来〔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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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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