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论律师事务所对特殊普通合伙的选择

2、合伙人是否需因其监督职责承担个人责任。美国纽约州《合伙法》第26条(c)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人都应当为其自身的或受其直接监管和控制的人(any person under his or her direct supervision or control)的疏忽、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表示,合伙人是否需承担监管责任要视乎有关情况及能否证明当中涉及谨慎责任及实际疏忽行为而定。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责任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律师事务所中,有些作为合伙人的律师往往对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等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此外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还往往设有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看来,要求合伙人对受其直接监管的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些合伙人负有对具体案件进行督导的职责,而且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意见书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往往也是由这类合伙人签署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合伙人才是实际的责任承担人。但是对于业务指导监督机构此类仅具有一般指导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来说,特别是在这些机构并未实际参与具体案件督导的情况下,要求这些机构中的人员承担责任会过于苛刻,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为规避和降低风险不设立此类机构,这与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管理的精神是不符的,这一问题可以由律师管理部门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解决。
尽管如此,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合伙人责任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却略有差异。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在1991年最早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时,仅在其他合伙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起合伙债务时给予合伙人保护,对于其他合伙人引起的合同债务,合伙人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一般认为合同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合伙人之间就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即“共同的”但“可分的”责任。但此后合伙人责任限制范围被逐步扩大到合同之债。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限制合伙人责任方面均未明确区分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因此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除此之外,合伙人的责任限制也可能因承担分摊义务而有所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一般需对其合伙人引起的债务先行承担责任,因此在有限责任合伙以合伙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后,合伙财产会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有义务以分摊方式补足上述减少的财产,没有过错的合伙人实际上等于间接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英国将之留给有限责任合伙的成员以协议的方式解决,而美国1997《统一合伙法》则明确的排除了非过错合伙人的分摊义务,规定“一个人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分摊或其他方式”来承担合伙债务。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特殊普通合伙以合伙财产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合伙财产减少的,可以就减少的财产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追偿,原则上免除了其他非过错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分摊义务,但由于特殊普通合伙向合伙人的追偿需要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此非过错合伙人是否能被完全豁免分摊义务,最终还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特殊合伙人的一种合伙形式。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特殊合伙人则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责任限制在其投入的资金或承诺的财产范围内。
特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地位相对被动。
特殊普通合伙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通常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相比于一般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特殊合伙人而言,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资本保护,降低其个人风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增加企业
的投资来源和资源。
特殊普通合伙在某些行业领域,如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是常见的合作形式。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特殊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在公司内部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特殊合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结构,它融合了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既能够享受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个人所有权,又能够获得公司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特殊合伙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全部权利和义务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具有对企业财产负有无限责任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则是指只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相对被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特殊合伙的优势在于其合作伙伴之间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普通合伙人可以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企业的灵活性。
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资金风险,减轻了在企业经营中的责任。
这种分工使特殊合伙在日常经营中更加高效和灵活,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
特殊合伙的另一个优势是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保护。
与一般合伙企业相比,特殊合伙能够享有一定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有限合伙人仅对其出资承担责任,不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责任,这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同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特殊合伙享有与公司相似的法律保护,例如合作伙伴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在企业债务违约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承担风险。
然而,特殊合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受到不同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限制,特殊合伙在决策方面可能会出现困难。
特殊合伙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仔细协商和明确规定,以避免合作关系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特殊合伙还需要遵守特殊合伙法规定的一些规定和程序,这可能增加了合作伙伴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特殊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在创业和商业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将合伙和公司的优势相结合,为合作伙伴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安全的合作环境。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英文全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写为LLP。
有限责任合伙制打破了公司与合伙的传统界限,融合了合伙的灵活性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
一方面,LLP保留了合伙特有的经营的灵活性、设立的便当性、信息的不公开性以及税收的单重性;另一方面,LLP又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对自己不当行为带来的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对其他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吸收和借鉴当今法学界对合伙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之原有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若干新的合伙制度,如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文规定了法人可以参加合伙等内容。
虽然我国采用LLP已经有三年的时间,但是国内对LLP的系统研究较少,对许多学界人士来说,LLP还是一个有待成熟的事物。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概念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在美国,有一类称作“节俭社团”和“存贷社团”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率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
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
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
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回,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
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作者:李兴雷王丹倪分秋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02期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近年来极力推崇的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和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02-0021-02一、引言借鉴国外的有限合伙制,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伙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
最近几年,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
2010年7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1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截至2014年6月,在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40家,排名前29名全部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59家,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仅为1家。
至今,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都完成了转制,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大都处于观望状态,转制进程较慢。
其实,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今天,我们必须全方位为会计师事务所谋发展,让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政策导向下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符合世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趋势的,也有利于平衡事务所、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利益。
但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并不是完美的,尤其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和经济环境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我们去克服。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一)选择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在当今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社会公众投资往往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导向。
对于有限责任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其客户大都是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仅以其有限的资产进行赔偿,无法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中,⼀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回答: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不⼀定承担⽆限连带责任,⽽是看此合伙⼈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
如果此普通合伙⼈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限连带责任。
如果此普通合伙⼈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三条新合伙⼈⼊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并依法订⽴书⾯⼊伙协议。
订⽴⼊伙协议时,原合伙⼈应当向新合伙⼈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四条⼊伙的新合伙⼈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对⼊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四⼗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致同意;(三)发⽣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通知其他合伙⼈。
第四⼗七条合伙⼈违反本法第四⼗五条、第四⼗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合伙⼈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的⾃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丧失偿债能⼒;(三)作为合伙⼈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五)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民法院强制执⾏。
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方式的原因
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方式的原因第一,合伙企业的灵活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合作模式,可以根据合伙人的需求和协议灵活地制定和管理合作关系。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来参与经营管理,实现专业化分工和优势互补,从而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合伙企业的分享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将风险和责任进行分摊,减轻了个人承受风险的压力,增加了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
第三,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税种,从而降低税负。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税务筹划来确定所得的计税方式,从而实现税收的最优化配置。
第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集中决策的经营模式,能够减少多元化利益冲突和协调成本,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和决策来确定事务所的经营方向和策略,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第五,合伙企业的发展规模。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从而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
合伙人可以通过共同出资和协作合作来拓展业务,实现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综上所述,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方式的原因主要包括灵活性、分享风险和责任、税收优惠、经营管理效率和发展规模等。
这些优势可以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主要区别:一、合伙企业名称。
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人要求。
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出资形式要求。
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事务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五、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人的继承人的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弊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弊篇一:有限合伙之利弊分析有限合伙之利弊分析朱义亭临沂师范学院山东?9?9临沂摘要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生效有限合伙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又一主体。
本文通过分析其利弊提出引导有限合伙健康发展的对策无论是对引导投资还是对有限合伙的规制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朱义亭—男山东莒南人临沂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
这次修订的最大特色是在该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内容。
这种介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特殊企业形式既弥补了无限责任之不足又修正了有限责任之缺陷使得两种责任形式得到了良好的融合其制度设计满足了风险投资的内在要求适应了不同主体的需求促进了风险投资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必将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法律组织形式。
但是有限合伙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深入分析其利弊无论是对引导投资还是对有限合伙的规制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限合伙的起源与发展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
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世纪在地中海地区出现的“卡孟达契约”。
卡孟达契约是资本所有者以其商品或资本委托航海者代为买卖受托者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所获之盈利依契约分配。
这种契约后来演变为有限合伙。
法国商法典于年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年还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年又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年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先后在、和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已为大多数州所采纳。
与以上几个国家相比我国在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未把有限合伙纳入以适应将来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需要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近些年来有限合伙在我国地方性立法中已露峥嵘。
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人的注销流程:1、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
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依法核准注册的实体。
当一个合伙人和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设置该制度的最初目的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为了解决专业合伙的规模化经营与合伙人过大风险责任的矛盾,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适用于专业人士的一种新型的合伙组织形式。
其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有效结合起来,是对传统合伙合伙人责任的重新配置,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突破。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无不当行为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受到有限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改变了传统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由于各国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定位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统一而又普遍适用的描述。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合伙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了一定的平衡状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无辜合伙人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