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规范资产的配置、采购、日常管理与维护、报废等工作,根据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三条公司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管理。
资产界定如下:(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视为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包含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
第二章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行政部(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处理。
(2)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好资产标签粘贴及资产台账登记工作(见附件一)。
(3)会同财务部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账务处理。
(2)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处置资产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3)协助行政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六条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资产的购置申请、使用维护,出现资产调拨、报废、维修等情况的须报行政部及财务部,(2)配合作好资产核查、登记及核算工作。
第三章公司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的申购以部门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执行。
所有资产的申购、配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办公需求执行,严禁超标申购、配置,严禁申购、配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流程:(1)申请部门于每季度的末月20日之前向行政部提出下一季度资产的购置预算(见附件二),由行政部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审批,集团在次月10日之前予以批复。
(2)在预算范围内实际采购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部、财务部审核,行政部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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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行为,保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央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资本资产安全、流动和合理运营。
第二章资本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本管理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的资本构成比例、附加资本和核心资本之比、资本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分类自有资本,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信用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流动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并设置对应的资产质量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原则,以最小程度的风险换取最大化的利润。
第三章资本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资本计划与评估制度,并在资本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资本计划。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结构、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及监测体系,并按照固定期限对公司的风险状态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修正风险状态。
第四章资本管理报告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本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及更新资本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本管理行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列入固定资产的资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
2.1.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2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按历史实际成本计价。
2.3固定资产的折旧及范围2.3.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平均年限法。
残值率按3%执行。
2.3.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对正在使用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而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
2.3.3结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2.3.3.1房屋及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30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0年2.3.3.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2.3.3.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2.3.3.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10年;2.3.3.5电子设备及其它设备,为5年。
2.4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2.4.1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实行统一管理和申报制度。
每年度10月份到12月份,由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实际需要,本着急需、必需、必要的原则,向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书成形式、经部门主管(总经理、部门主任)签批后提出采购请求,采购请求书应当写明所需采购的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等,由综合管理部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汇总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牵头办理,由集团公司采购部具体实施,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或建造。
2.4.2建造的固定资产,均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执行,确需超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写明超出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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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公司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各使用部门兼职管理员应做好使用明细账,定期记录使用情况。
第六条资产领用后,如人为损坏、丢失,视损坏、新旧程度议定赔偿。
第七条离职(调职)人员应如数退还办公设备和非消耗文具,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认定签字,人力资源部方准予办理相关
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及购置
第八条员工领用固定资产,需提前填写“资产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付资产管理员。
如果仓库内有所申请物品,仓库管理员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如仓库没有,由资产管理员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进行自行购置或委托购置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承办人需填写“采购申请单”,注明申购日期、申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市场部、办公室接到经批准“采购申请单”后,则办理采购程序,依采购程序办理完成核签。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入库单”,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及时更新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在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佳之核准厂商为采购对象,单批次5万以下(含)寻找至少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单批次5万以上至30万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单批次30万
以上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依“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填写订购单并与供货商联络订购事宜,按一般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重要固定资产或单台5万元以上或单批10万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由采购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市场部、供货商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由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变更申请单”,在保持固定资产编号不变的前提下,填写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递交调出部门负责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及清查
第十六条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使用、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逐级申报通过后对实物进行处理。
处理后对固定资产的台帐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年末清查制度,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执行。
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核对一致。
盘点时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资产申请表
2.资产采购申请单
3.入库单
4.固定资产盘点表
5.资产变更申请单
6.资产申请流程
7.资产领用流程
8.资产采购申请流程
9.资产归还流程
10.资产维修申请流程
11.资产变更申请流程
12.资产处置申请流程
资产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年月日
资产采购申请单
入库单详见《仓库管理制度》附件1。
固定资产盘点表
资产变更申请单详见C6协同办公系统“资产变更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