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办理所需资料和流程详解

国家规定,经营攀岩,游泳池都需要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现将办理盖许可证所需资料发给大家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所需资料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游泳场所水平图
3.委托授权书
4.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5.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6.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卫生许可证
8.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9.《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1.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生员,指导员
游泳池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光看资料就不少,而且根据实际情况,还涉及到很多细节性问题,如救生员要多少个,安全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怎么办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又要如何处理。
卫生许可证的水质检测包含那些等等。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申请书

附件1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一、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3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S)《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二、许可条件(一)潜水赛事活动1.场所条件符合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发布的潜水各单项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规定。
2.办赛资质(1)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过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赛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2)具备与所举办的赛事活动相符的赛事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3)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注册承认的专业教练。
3.赛事活动人员(1)参赛运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各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参赛前提交当年身体检查健康证明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2)赛事安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赛事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
(3)裁判员: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培训并持有其颁发的相关裁判证书。
(4)医务人员:配备掌握急救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医护人员。
4.赛事活动文件(1)工作手册:赛事活动组织者准备完整的工作手册,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安全预案:准备赛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及行动方案、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行动顺序,明确各个救援行动的时间节点及救援上限,并在必要的时候交由赛事活动医护人员进一步处理。
(3)急救预案:由医疗团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救援程序,清晰列出进行紧急救援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限制、紧急联系人及通知医疗机构的程序。
(4)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
育总局令第17号)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
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
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体经字〔2011〕255号关于征求对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管的规定,总局各有关司局正在分头推进高危项目目录、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配套建设工作。
目前,已初步形成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起草完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现就项目目录及《办法》征求你单位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条例》以及监管实践,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现目录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为依据,由有关项目中心根据项目规律提出,并结合了市场普及程度和配套标准、职鉴等因素初步拟定。
对于一些确有危险性,但没有经营活动,或标准、职鉴配套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可在今后调整项目目录时根据发展情况予以考虑。
因此,请你单位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对首批拟定目录增加项目或删减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或删减项目的理由。
(二)对于暂不列入首批高危项目目录,建议在今后调整目录时增加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项目的理由。
(三)对目录申报、审核、论证、制定、调整程序,以及目录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四)其他与项目目录有关的建议。
二、根据《条例》,结合项目目录,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局已于2010年书面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但仍有个别意见未被采纳(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详见附件4)。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办法》及有关说明,所提修改意见应明确具体,并应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详细说明理由。
三、根据《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局还将征求有关部门对目录和《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将目录报国务院批准。
高危险性项目审批条件

高危险性项目审批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提交下列条件:1.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检查、检测、认证机构出具)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材料;(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七、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八、面对执法部门检查时,经营者应做到以下几项: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策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实施方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治理, 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进展,现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法: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治理部门(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和部门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部门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二、规范治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体育设滋、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二、审批条件(一)攀岩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二)根据攀岩壁面积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场所名称:地址: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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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
(二)根据攀岩壁面积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
(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场所名称:
地址: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