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的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四、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
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保市府办[2010]19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区经营性土地(指商业、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以及住房需求引导土地供应,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对年度计划供应的土地,合理安排供应时序和结构。
每年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000亩为宜(特殊情况除外)。
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占全年住房土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规范经营性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
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
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
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
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附件: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18施行日期2016.01.18文号保政办发〔2016〕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2011]保市府办150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以下简称省办发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严格按国办发1号文件、省办发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好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保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准确、及时、权威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是我们制定政策,作出决策,衡量结果的基础,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和权威。
各项统计指标,特别是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所涉及的统计指标,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为准,新建住房价格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
三、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
通知
(保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已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直接通过名称数据库自主查询,拟定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后,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准。
按企业登记权限应由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企业,需冠保定市级名称的,由市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适应企业个性化需求,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2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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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接收社会监督。
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各部门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于2017年11月底前要100%全部纳入,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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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6〕2号)
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