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保政办发〔2016〕2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保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冀卫规医政〔2014〕5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和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和权限。
根据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落实执行省调整下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依据省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持以《办法》为统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相关配套政策。
要全面建立健全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同步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救助资源整合力度,注重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救助效能,避免救助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患有大病的城镇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实施医疗救助的主要目的,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使城镇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如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本着救助水平与资金支付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
2、救助最困难和最急需的原则。
3、国家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在高碑店市、北市区、望都县、涞水县、蠡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其它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试行,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因患大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
(三)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常年患病就医、用药个人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原因就医造成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在本救助范围。
三、资金筹集(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专项医疗救助补助金。
(三)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镇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保市政办[2014]6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
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6〕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户籍在农村,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a1d6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e.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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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0
【实施日期】201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制定的《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0日
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给予资助的制度。
(一)目标任务。
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其认定条件由县级政府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纳入医疗救助费用的范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
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