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字号】保政办函[2015]15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期】2015.09.28
【实施⽇期】2015.09.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28⽇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条为进⼀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式,提⾼财政资⾦使⽤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保政办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84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4〕39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71项,其中,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46项,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省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高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25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开《目录》编制服务指南。
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市政府审定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职能。
《目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
对《目录》中所涉及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三)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五)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保政函〔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8)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全面提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改善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要求,全面对标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通过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汇聚共享数据资源,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形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依托“一网(电子政务外网)、一库(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一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2018年底前,按照省政府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充分对接,政务数据共享水平显著提高,平台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以上,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60%以上,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证照、批文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率达到70%以上。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农村治理探索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农村治理探索保定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华北平原中部。
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中,一般市下辖的单位是县。
在保定市,市下辖的单位从县级改为了区级,这一举措被称为“撤县改区”。
保定市“撤县改区”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精细化治理,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城市和农村的治理水平。
根据这一改革,原本的县级单位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区级单位。
区级单位的行政体系与之前的县级单位相比,更加紧凑高效。
根据撤县改区的原则,郊县、县市、县区都将被划入区级行政单位。
在撤县改区之后,保定市农村治理也迎来了新的探索。
农村治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推动的工作。
由于保定市地域辽阔,农村治理一直是一个挑战。
在撤县改区后的治理探索中,保定市首先加强了乡镇的作用。
乡镇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在撤县改区后,乡镇的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和整合。
乡镇将承担起更多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帮助解决农村地区的问题和困难。
在农村治理探索过程中,保定市还着力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农村社区是指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自治的基础。
保定市通过规划和建设农村社区,提升了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农村社区不仅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还开展了文化教育、健康医疗、法律维权等方面的工作。
保定市还加强了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协作。
撤县改区之后,保定市将城市和农村区划整合在一起,促进了两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城市的先进经验和资源可以通过有效的渠道传导到农村地区,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的农村治理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村地区的治理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了改善,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
这一探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推动了中国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冀政函[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冀政函[2001]104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保市政(2001)123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市区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市区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顺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望都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博野县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雄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涿州市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高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新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曲阳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59条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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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
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
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
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
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
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