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保市政[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6〕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9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五)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保政办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84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4〕39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71项,其中,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46项,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省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高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25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开《目录》编制服务指南。
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市政府审定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职能。
《目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
对《目录》中所涉及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保市政办传[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传〔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汲取青海西宁“4.9”火灾事故和我省秦皇岛“4.12”森林火灾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陈全国省长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防火工作讲话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1〕56号)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刘宝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占永、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百顺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政委王志欣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
二、整治范围(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二)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三)在建工程和施工工地;(四)高层、地下建筑;(五)文物古建筑、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七)“九小”场所及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保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保市政办〔2016〕21号)(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保政办函〔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24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为了及时发现大气污染来源,更加有效地实施精准治霾,我市决定建设“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以下简称为“网格化监控系统”),该系统的建设和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为保障其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并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网格化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包括网格化系统建设、软件平台系统运行分析、系统预警及各单位及时响应和系统管理。
第二条本系统的监测结果只用于快速捕捉环境空气质量的异常变化,实时预警,发现来源,及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不作为对污染源进行执法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学校和居民小区,应配合负责承建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单位安装相应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四条各种监测仪器的地基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维护的费用已计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总费用中,系统建设过程中由中标承建单位承担。
第五条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网格化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有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本区域内仪器设备的安装、设备稳定运行所需条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6
•【字号】保市政[2013]154号
•【施行日期】201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市政〔201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
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
2013年12月2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0号【颁布时间】2010-3-15【实施时间】【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保市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职能、真抓实干,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特殊情况,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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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
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通报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应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审核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统一发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经综合评估,突发事件等级可能为二级及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请省政府审查决定发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