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一、前言。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机构用于处理国家事务、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文件。
公文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管理社会事务、服务群众的一种重要工具。
因此,规范的公文格式标准对于提高国家行政效率,保障国家机关工作的规范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文格式的基本要求。
1. 文种,公文种类应当明确,包括公告、通知、批复、决定、命令、公函等。
2. 标题,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反映公文的内容。
3.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包括机关全称、机构代码等。
4. 正文,正文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层次清晰,表述准确、规范。
5. 签署,签署人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姓名、职务、签章,签署日期等。
6. 附件,如有附件应当明确标注,附件名称应当简明扼要。
7. 格式,公文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纸张规格、字号、字距、边距等。
8. 印制,印制质量应当清晰、整洁,不得有涂改、污损等情况。
三、公文格式的具体要求。
1. 公文标题应当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字体应当统一规范。
2. 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包括机关全称、机构代码,排列顺序应当统一。
3. 公文正文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层次清晰,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
4. 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签章、签署日期应当具体明确,不得有涂改、更改情况。
5. 如有附件,应当明确标注附件名称,附件格式应当统一规范。
6. 公文格式应当统一规范,包括纸张规格、字号、字距、边距等,不得有涂改、污损情况。
7. 印制质量应当清晰、整洁,不得有涂改、污损等情况,保证公文的可读性和可信度。
四、结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国家行政效率,保障国家机关工作的规范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文格式标准要求,规范公文的起草、印制和管理,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文格式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文起草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
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
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2012-07-01实施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5.1 幅面尺寸5.2 版面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5.2.2 字体和字号5.2.3 行数和字数5.2.4 文字的颜色6 印制装订要求6.1 制版要求6.2 印刷要求6.3 装订要求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7.2 版头7.2.1 份号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7.2.3 紧急程度7.2.4 发文机关标志7.2.5 发文字号7.2.6 签发人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7.3 主体7.3.1 标题7.3.2 主送机关7.3.3 正文7.3.4 附件说明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加盖印章的公文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特殊情况说明7.3.6 附注7.3.7 附件7.4 版记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7.4.2 抄送机关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7.5 页码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10 公文的特定格式10.1 信函格式10.2 命令(令)格式10.3 纪要格式11 式样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 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 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五)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公 日标全; 写为“○”; “○” 文生效标识。 文生效标识。
(六)公文生效标识
1、单一发文印章 、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 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字 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 ,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 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签 发 人 版 记 的 位 置 线 发 时 间 附 注 生 效 标 识 间 文 时 公 文 成 件 附 反 印 的 和 中 关 记 机 版 发 印 送 词 抄 题 主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字 号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பைடு நூலகம்
公 文 份 数 序 号
眉 首
版 记
公 文 正 文 关 机 题 送 标 主 文 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事务以及上传下达的重要手段,很多重大的决定和重要工作的汇报都要通过公文实现,因此,规范的公文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也是很明确的,必须确保拟出的公文符合规定和要求,更重要的是规范,这样才会传达,但是具体的标准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事务以及上传下达的重要手段,很多重大的决定和重要工作的汇报都要通过公文实现,因此,规范的公文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也是很明确的,必须确保拟出的公文符合规定和要求,更重要的是规范,这样才会传达,但是具体的标准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5.1 幅面尺寸5.2 版面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5.2.2 字体和字号5.2.3 行数和字数5.2.4 文字的颜色6、印制装订要求6.1 制版要求6.2 印刷要求6.3 装订要求7、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7.2 版头7.2.1 份号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7.2.3 紧急程度7.2.4 发文机关标志7.2.5 发文字号7.2.6 签发人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7.3 主体7.3.1 标题7.3.2 主送机关7.3.3 正文7.3.4 附件说明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GB/T 9704—20127.3.5.5 特殊情况说明7.3.6 附注7.3.7 附件7.4 版记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7.4.2 抄送机关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7.5 页码8、公文中的横排表格9、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10、公文的特定格式10.1 信函格式10.2 命令(令)格式10.3 纪要格式11 式样GB/T 970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京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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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5.1 幅面尺寸5.2 版面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5.2.2 字体和字号5.2.3 行数和字数5.2.4 文字的颜色6 印制装订要求6.1 制版要求6.2 印刷要求6.3 装订要求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7.2 版头7.2.1 份号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7.2.3 紧急程度7.2.4 发文机关标志7.2.5 发文字号7.2.6 签发人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7.3 主体7.3.1 标题7.3.2 主送机关7.3.3 正文7.3.4 附件说明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7.3.5.5 特殊情况说明7.3.6 附注7.3.7 附件7.4 版记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7.4.2 抄送机关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7.5 页码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10 公文的特定格式2GB/T 9704—2012 10.1 信函格式10.2 命令(令)格式10.3 纪要格式11 式样— 3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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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型(毫米×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克~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左右;横向耐折度≥次,不透明度≥%,值为.~.。
(二)公文版心规格:毫米×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毫米±毫米,下白边为毫米±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毫米±毫米,右白边为毫米±毫米。
第五条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
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行,两字之间空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行,两字之间空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毫米。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毫米×毫米。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名称下空行,用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