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2024年3月28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被抽查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依照我局工作安排,现对你单位的产品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请仔细阅读《生产经营者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日期:年月日(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月日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承检单位: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留生产经营者,第二联不合格结果处理时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联不合格结果处理时寄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联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须知1.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样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抽查事先不通知生产经营者,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3.抽查的抽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持抽查工作委托书、抽查工作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现场抽取样品;任务通知书在开展抽样前填写完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5天。
4.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单等相关信息。
5.抽查产品涉及企业标准或技术文件等,生产经营者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文件等。
6.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或未办理复检相关手续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7.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文书说明: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检验机构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公通字〔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2013年度行业监督抽查共抽查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道路交通信号灯2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配备并使用的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设备,对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于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一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些地方出现了贴牌、冒牌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
原计划抽查58家企业的5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2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38家企业的38种产品,其中31种产品检验合格,7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合格率81.6%。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第三章风险信息处理第四章风险预警管理第五章风险预警处置第六章风险监测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以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公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三章验收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委托等形式确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
承检机构按照与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抽样、检验、质量分析、配合异议处理、汇总上报抽查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检机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五条对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分为现场考核和验收评审两种方式。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承担年度抽查计划的承检机构后,结合任务量、历史业绩等情况,在全部承检机构中抽取不低于20%进行现场考核。
工程项目管理_法规

一、引言工程项目管理法规是指国家或地区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二、工程项目管理法规体系1. 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2)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专门法律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责任主体、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 部门规章(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4. 行业标准(1)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标准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2)行业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行业标准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制度:规定工程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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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
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部科信局负责协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部科信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信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信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信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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