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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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最好公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办理监护人的流程

办理监护人的流程

办理监护人的流程一、了解监护人的基本概念1.1 监护人啊,简单来说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这就好比是给那些需要特殊保护的人找个靠谱的“守护神”。

像未成年人,他们涉事未深,很多事儿不懂,就需要监护人来照顾他们的生活、管理他们的财产,在他们做重要决定的时候给个把关的。

还有那些精神上有问题,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得有监护人来照料。

1.2 监护人的类型呢,有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还有意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那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就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就像“顺理成章”一样自然。

指定监护人呢,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由有关部门指定的。

意定监护人则是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预先选定的监护人,这就有点像给自己的未来上了一道“保险”。

二、办理法定监护人的流程2.1 对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儿。

但要是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就得按照顺序来确定了。

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是孩子比较亲近的长辈,对孩子也比较了解,就像俗话说的“隔代亲”嘛。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行,那就轮到兄、姐了,兄姐照顾弟弟妹妹,在家庭里也是很常见的。

2.2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

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然后才是其他近亲属。

配偶是陪伴成年人生活最亲密的人,就像“同甘共苦”的伙伴,所以排在首位。

如果这些人都没有办法担任监护人,那就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不过得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

三、办理指定监护人的流程3.1 要是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比如说两个亲属都觉得自己适合当监护人,那就得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了。

这就像裁判员来决定谁更有资格当这个“守护神”。

居委会监护人协议书模板

居委会监护人协议书模板

居委会监护人协议书模板甲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居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

2. 甲方愿意担任乙方的监护人。

3. 丙方作为乙方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甲方履行监护职责。

现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担任乙方监护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护人的确定1. 甲方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财产管理等监护职责。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2. 甲方有权代表乙方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4. 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接受教育的权利。

5.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6. 甲方有义务妥善管理乙方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居委会的监督职责1. 丙方有权对甲方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 丙方有权对甲方的监护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丙方有权在甲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乙方维护权益。

第四条监护人的变更1. 如甲方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应提前通知丙方,并协助乙方指定新的监护人。

2. 新的监护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丙方同意。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丙方未尽监督职责,导致乙方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模版应该怎么写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模版应该怎么写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模版应该怎么写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应该包含被指定监护人信息、居委会信息以及指定情况等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一、指定监护人文书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2013)某社委指字1号张某: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申请,认真分析了每个近亲属的情况,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指定张某为林某的监护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章)▲二、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

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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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1.居委会怎样指定监护人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从上文可以知道,居委会会根据监护人的自身条件以及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对所需监护人的一个利弊进行分析后才会指定监护,所以居委会在在指定监护人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2.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例

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例

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例案例:小明的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之旅。

话说有个叫小明的孩子,今年才10岁。

小明的爸爸妈妈因为一场意外都去世了,这可把大家都急坏了,尤其是在考虑谁来照顾小明这个问题上。

小明的爷爷奶奶住在乡下,他们年纪虽然有点大了,但身体还算硬朗。

外公外婆呢,住在城里,生活条件还不错。

两边的老人都很疼爱小明,都想当小明的监护人。

可是呢,两边因为这个事情有点争执不下。

这时候,居委会的大妈就出场了。

居委会大妈可是社区里的热心人,什么事情都管。

大妈一看这情况,心想这可不行,得按照规矩来解决。

于是,居委会就向法院提出了要为小明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法院接到这个申请后,就开始启动了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这个程序啊,就像是一场特别的比赛,但不是比谁力气大或者谁更有钱,而是比谁更能照顾好小明。

接着法官又去了小明外公外婆家。

外公外婆的房子可宽敞了,而且附近有很多好学校。

外公外婆说:“我们可以给小明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还能给他报兴趣班,让他学钢琴、画画什么的。

而且我们身体也不错,能陪着他去各种地方玩。

”两边都有自己的优势,这可让法官有点头疼了。

这时候呢,法官又去问了小明的想法。

小明说:“我喜欢爷爷奶奶家的大院子,也喜欢外公外婆家的钢琴,我想两边都去。

”法官一听,心里就有了主意。

最后法官做出了一个特别的决定。

法官指定小明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共同成为小明的监护人。

这就像是组成了一个超级监护人团队。

爷爷奶奶负责在假期或者小明想体验农村生活的时候照顾他,外公外婆呢负责小明平时的学习和在城里的生活。

就这样,通过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小明有了两个家的爱,两边的老人也不再争执了,大家都开开心心地照顾着小明,希望他能健康成长呢。

村居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原则是什么?

村居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原则是什么?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村居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原则是什么?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原则:以被监护人为中心。

可能大家对村居指定监护人不太理解。

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未成年人仍需要被监护,而其监护人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资格,这时就需要村委会和居委会来为“这个人”指定一个监护人。

那么指定谁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村居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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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
第九条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第十三条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在被监护人无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三章指定监护人程序
第十五条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愿意成为监护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指定监护人应由居民委员会以召开听证会议的形式公开进行。

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居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的形式举行听证会,且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居民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特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知情居民到会见证。

第二十条听证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听证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举行听证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公民参加会议,并告知其如拒绝参加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听证会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询问申请人拟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可提供的有利监护条件;如近亲属拒绝担任监护人的,应询问其拒绝的理由;
(四)听证会应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

际情况制定监护方案,确定专门人员实施监护,为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开支必须建立财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指定监护人工作完成后,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北新桥()年度指字第号序列立卷收集整理材料,及时归档,同时报送全套复印材料至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司法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程序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程序由北新桥司法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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