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承销商)使用说明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课程)项目退出章节考点

1.2.3.项目退出的意义包括:(1)实现投资收益,控制风险;(2)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3)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4.份转让过户的业务.5.6.退出一般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7.从退出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选择上市的话,从券商进场确定股改基准日算起,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般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上市成功后一般还有相当期限的限售期,实现最终退出耗时较长。
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般实行注册制,所需时间相对较短。
对协议转让而言,收购方和被收购环节影响,不同企业清算所花时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8.从退出成本的角度来看,首发上市需要支付给承销商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相对较高的费用。
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通常也需要聘请专业市场服务机构提供改制、辅导等服务,但相对于上市来说,挂牌所需9.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10.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1.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12.13.14.15.16.17.18.19.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20.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21.22.权(股份),控股股东回购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23.2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进行解散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
25.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的流程为:(1)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6)第二条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6)第三条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6)第四条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6)第五条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6)第二章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7第一节职责范围 (7)第六条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7)第七条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7)第二节岗位设置 (8)第八条岗位设置 (8)第九条岗位编制 (8)第十条岗位兼职要求 (8)第十一条主任岗B角 (8)第十二条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9)第十三条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9)第十四条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0)第十五条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10)第十六条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10)第三章放款审核转授权11第十七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11)第十八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11)第十九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11)第二十条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12)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12)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12)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12)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12)第二十五条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13)第二十六条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七条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八条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13)第四章业务审核流程14第二十九条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14)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14)第三十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15)第三十二条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17)第三十三条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18)第五章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19第一节基本审核要点 (19)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19)第三十五条抵押的审核要点 (20)第三十六条公证的审核要点 (21)第三十七条保险的审核要点 (22)第二节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 (22)第三十八条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2)第三十九条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 (23)第四十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4)第四十一条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6)第四十二条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7)第四十三条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 (28)第四十四条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30)第三节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 (31)第四十五条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 (31)第四十六条签章核对确认方式 (31)第四十七条放款资料核对要求 (32)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填写要求 (32)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条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一条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 (33)第五十二条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 (35)第五十三条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 (35)第五十四条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 (36)第五十五条批复的有效期限 (36)第六章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36第一节总则 (36)第五十六条抵质押品的定义 (36)第五十七条代保管品的定义 (36)第五十八条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 (37)第五十九条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 (37)第六十条在支行保管的认定 (38)第六十一条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 (38)第六十二条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 (38)第六十三条抵质押品的交接 (39)第六十四条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 (39)第六十六条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 (40)第二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 (41)第六十七条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 (41)第三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第六十八条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 (43)第六十九条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程 (44)第七十条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 (44)第七十一条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 (46)第四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 (47)第七十二条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 (47)第七十三条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 (47)第七十四条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 (47)第五节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 (47)第七十五条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 (47)第七十六条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 (48)第七十七条代保管品的管理 (49)第七章个贷系统放款操作49第一节落实授信条件操作 (49)第七十八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49)第七十九条个贷系统操作 (49)第二节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 (50)第八十一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0)第八十二条个贷系统操作 (50)第八十三条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 (51)第八十四条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 (51)第三节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 (51)第八十五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1)第八十六条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 (52)第八十七条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 (52)第八十八条凭证的传递 (52)第四节出库操作 (53)第八十九条结清出库 (53)第九十条非结清出库 (53)第八章零售授信档案管理53第九十一条档案管理的范围 (53)第九十二条即时移交制 (53)第九十三条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 (54)第九十四条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 (54)第九十五条档案借阅的审批 (55)第九十六条档案借阅后的收回 (55)第九十七条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 (55)第九章附则55第九十八条制定、解释和修改 (55)第九十九条实施细则 (55)第一百条生效日 (56)附件一览表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公司律师)模板

法律服务合同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xx律师事务所住所:x邮政编码:x电话:x传真:x负责律师: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鉴于:甲方拟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并在境外上市(“本项目”),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为其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1.1经双方协商,甲方拟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并在境外上市,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3.1参加本项目各次例会及法律问题专项会议,对在会议中讨论的问题就其中国法律有关事项提供意见,并按照甲方本项目工作安排及时间表开展工作;1.3.2就拟纳入上市范围的业务与资产从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就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步骤,并协助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解决该等问题;1.3.3协助确定本项目重组方案和实施重组方案,包括:(1)就重组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环节,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提供专业意见;(2)起草并修改重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有关协议、公司股权变动的系列文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的文件等;(3)协助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就重组方案的确定和实施的程序进行沟通;(4)就本项目进行重组过程中具体法律问题提供解答;1.3.4协助审阅境外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并就招股说明书中的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意见;1.3.5就境外上市向公司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1.3.6根据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交易所)要求,回答监管机构提出的关于本项目重组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整体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以及其他中国法律问题,提供解答或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并视需要就上述任何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以及1.3.7项目过程中,根据需要:(1)为境外上市进行法律上的调查研究,向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中国法律的咨询和意见;(2)必要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涉及中国证券法律、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及中国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政策的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3)协助公司审阅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摘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隐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隐藏着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无序竞争的矛盾,隐藏着中国金融外向型运行轨迹和风险管理的矛盾。
面对海外上市的热潮,我们在发挥其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功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利益外输、价值低估、隐性腐败、金融安全等问题。
【关键词】境外上市障碍问题一、引题(一)海外证券市场的介绍目前我国国内股票市场主要包括 A 股与 B 股,可供选择的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有:(1)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SEHK)与香港创业板市场(GEM)(2)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 SESDAQ 市场(3)美国 NYSE、AMEX、NASDAQ 三大交易市场(4)加拿大股票市场(CDNX、TSE)(5)英国股票市场(LSE、ATM、TECHMARK)(6)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中国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总量如下:国家或地区美国香港新加坡伦敦加拿大交易所 纽约证交所 美国证交所 纳斯达克电子布告板粉单市场香港创业板 香港证券市场(主板) 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伦敦证券交易所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 90 10 142 89 90 66 260 108 22 22 19数据来源:新浪财经数据来源:新浪财经(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情况2001年至今,超大国企走出国门,境外上市公司数量激增。
2003年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同时上市,拉开了国企金融改革的序幕。
2005年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神华能源等大型国企香港成功上市,掀起了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企业的高潮,大量国际资金投入香港证券市场。
香港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自2005年底的5300点大升到2006年2月中的6500点水平,升幅超过24%。
2003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有48家,筹资70亿美元;2004年境外上市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2005年境外上市70家,筹资212.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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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为【】(简称“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甲方
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境内法律顾问,提供境内事务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如
下:
1.3.1协助对发行人公司架构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1.3.2协助对发行人境内权益重组进行法律分析和咨询;
1.3.3参加对发行人境内关联企业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1.3.4审阅发行人境内律师法律意见书(包括整体法律意见书及物业意
见书)、文件、报告及回复;
1.3.5对发行人的招股章程境内法律部分进行审核和查验;
1.3.6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本次上市境内法律问题。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基于本合同项下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及付
款方式如下:
2.1.1律师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1.2律师费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2)发行人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A1表)后一个月内,向
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发行人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
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政府规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
的下列【】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
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
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
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
之事项。
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
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
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4.5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
取任何报酬。
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1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
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
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
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
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5.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
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
6.2.2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
范和执业纪律的;
6.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6.3.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10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7.2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已
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3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
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
法》等法律。
8.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
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
9.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
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电子
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
时止。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