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三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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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合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级环保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本令的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以下部门:(一)环境规划与政策研究部(二)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部(三)环境评估与审批部(四)环境执法监察部(五)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部(六)环境与生态司第六条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暂时工作组或者专项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礼聘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预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信息。

第五章督察监督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工作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安全生产主体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评估、检测、认证等第三方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为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业务,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三方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职责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业务。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评估、检测、认证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安全评估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环境、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食品安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测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信贷、工伤保险、招投标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确保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鼓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鼓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财政专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四)有专门的账户开设银行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专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审核和监督财政专户的运行。

第七条账户开设银行负责财政专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收付、核算和报告等。

第八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应定期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工作人员在财政专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财政部门提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动力部门管理制度

动力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力部门管理行为,保障动力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动力利用率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力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动力部门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动力设备管理应当遵循环保、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动力部门,负责公司各项动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动力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保证动力设备的良好管理。

第七条动力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明确上下级关系。

第八条动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动力设备档案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动力部门应当加强员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动力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动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动力设备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动力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设备运行计划和维护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动力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动力设备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动力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动力设备的巡检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动力设备的维修记录和故障处理记录,及时跟踪并改进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动力设备的安全评估和技术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八条对于执行动力设备管理制度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在动力设备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主动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动力部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部门归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部门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部门归口管理职责,确保部门内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部门归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部门内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督促工作人员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部门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协调部门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促进各部门间的合作。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负有最终的审批责任。

第三章部门工作流程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和完善部门工作流程,明确各工作环节和工作责任。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章,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部门内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部门内的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部门内部管理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合理设置部门内各岗位和职责,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部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

第十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部门内的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部门内外的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部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部门内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内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部门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公司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对第三方服务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降低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所有第三方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服务,是指公司从外部供应商购买或使用的非自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服务、咨询服务、物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公司设立第三方服务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方服务的统筹规划、采购管理、合同签订、服务质量监控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使用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第三方服务的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服务需求、参与服务选择、配合服务实施、反馈服务意见等。

第三章服务采购第六条采购原则第三方服务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流程1. 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服务申请;2. 管理部门审核服务需求,并组织采购工作;3. 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报价、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4. 管理部门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5. 使用部门配合供应商完成服务实施。

第四章服务使用第八条使用规范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范围。

第九条沟通协调使用部门应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费用管理使用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控第十一条质量标准管理部门应制定第三方服务质量标准,定期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监控机制管理部门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满意度调查、服务报告审查等。

第十三条问题处理对于服务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协调供应商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公司第三方服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198号颁布⽇期:2019-03-24执⾏⽇期:2019-04-10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6年6⽉4⽇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8⽇《国务院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7年3⽉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9年3⽉24⽇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通⾏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统⼀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励和⽀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作。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市政⼯程⾏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作。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程⾏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条城市道路建设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地有偿使⽤收⼊、发⾏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程⾏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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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合作模式 2.代理机构的设立 3.西方公共服务改革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启示
一、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轨迹
20世纪80年代以前 改革开放为我国第三部门拓展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 间 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原因(p417) 中国第三部门的作用(P419) 分担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合理、高效率的配置 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建设 净化社会风气
一、相关概念辨析
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
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 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 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 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 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 治性和志愿性。
概念解析 —— 剩余法

1、中国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缺乏资金、人才等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 法律法规不健全 缺乏对第三部门权威、常规性的监督机制 公众对第三部门的认同度不高
2、推进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 政府对第三部门的重新定位 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明晰化 健全第三部门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官办”社团的改革 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 培养公众的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 积极参与“全球结社革命”
1、事业单位体制弊端 2、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调整 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走社会化、市场化、非 营利化、产业化的改革道路。 加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以及投体制改革的力度
1.分类法
2.文献分析法 3.案例调研法
4.定量分析法
一、西方第三部门的崛起
西方第三部门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教会的慈
善传统和行业协会的兴起。 第三部门的发展规模与政府对社会干预的政策 选择密切相关。
1.政府改革的需要 2.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赋予了第三部门新的 社会价值 3.第三部门从传统的慈善、公益领域转向现代公 共领域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4.第三部门自身的不断成熟 5.信息技术的支持作用 6.学术研究对第三部门发展的推动
• 倡导类
• 服务类
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环境保 护、医疗卫生、 扶贫济困、维 权、法律服务 、残疾人服务、宗 教组织、市场中介 、社区组织 、 功能性组织 、其他利益集团
行动类
立法参与 政策参与 舆论导向
• 服务兼倡导类
提供专业上的支持
专业支持类
研究机构 业内媒体 评估机构
培训机构 问责机构 公关机构
1、促进经济增长 2、增加就业机会 3、提供公共物品和弥补政府缺陷 4、增加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5、扩大社会公平 6、培养人们的互助协作精神 7、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1.无法摆脱公共部门固有的禀性
2.缺乏独立自主性 3.不公平竞争
4.追求自身利益
5.成为利益交易的场所 6.国际活动能力有限
既非政府机构, 又非商业组织, 即为非营利组织!
亦称为: “非营利部门” “非政府部门” “独立部门” “志愿部门”等
政府组织 1 2
非营利组织3Βιβλιοθήκη 构成“三部门 理论”的基础
第一部门
政府组织
第三部门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 营利组织
第二部门
第三部门的结构/分工和专业化视角
可将非营利组织 分为三大类:
直接影响公众和社会
专业网站 自律组织 孵化器
提供资金支持
提供资金支持
资金支持类
公募基金会 私募基金会
企业(家)基金会 名人基金会 大学基金会 ……
1.公共管理学:为“治理”开辟新领域 2.政治学:社群主义兴起 3.社会学:从关注“公民社会”开始 4.经济学:寻找资源配置的第三种选择 5.人类学:独特的视角
1.第三部门的国际比较研究 2.第三部门的管理机制研究 3.第三部门的案例研究 4.第三部门的其他主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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