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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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前言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

《指标2015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指标2015版》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15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为《指标2020版》)。

《指标2020版》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指标2020版》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

《指标2020版》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指标2020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0512-********。

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苏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一般规定1.停车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2.停车场的建筑、设施设备、安全要求、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3.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服务地域范围;4.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适合停车场管理及服务需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并运行有效;5.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各级管理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6.停车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二、基础设施配建要求1.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建标128的规定;2.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应符合JGJ/T326的规定;3.路侧停车场建设应符合GA/T850的规定;4.停车场规模按照建标128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5.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标牌、收费价目牌、公示牌;6.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妨碍电力、消防、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应急出口、盲道和车辆通道的正常使用;7.停车位的尺寸应符合JGJ100的相关规定。

车位线宜为宽度不小于0.15的白线,施划应清晰、规范。

停车位编号宜用线体宽度为0.10m~0.15m的白色字体标注。

三、无障碍设施配建要求1.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2.公共停车场应按场内停车位总数量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无障碍停车位的至少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3.无障碍停车位应与停车场的无障碍设施相接,其位置宜靠近停车场人行出入口。

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m宽的轮椅通道,其坡度应不大于5°。

四、辅助设施配建要求1.停车场拐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2.封闭式停车场应配备减速垫、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灯、引导标识等辅助停车设施。

3.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其设置应符合GB5768.1的规定。

标志的设计应符合GB5768.2的规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GB5768.3的规定。

4.大型、特大型停车场在场内宜划分停车区域,并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识别。

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

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

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168平方公里),城区以外各乡镇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建。

(一)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二)改建、扩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50%补建。

(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附表一中所列其他建筑),特大型、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及上主要功能,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其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按其累计值的80%计算;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五)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六)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七)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八)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

(九)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标准减设2.5个小型汽车停车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苏府办[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集中治理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8号)精神,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苏州、和谐苏州的目标,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着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教育引导、舆论先行,着力提高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坚持规划先导、建管并举,着力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坚持公交优先、优化结构,着力提升公交分担率;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着力整治突出违法行为。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形成管理合力;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公交优先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交通结构得到优化,公交分担率明显提高;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职能部门管理能力增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设计任务书一、项目名称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二、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苏州市于2004年实施《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2004版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今现行配建指标已实施了8年,城市及综合交通发展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各项指标与居民停车需求相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修编。

(1)机动化出行快速增长、现行指标难以适应新停车发展需求“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区私人小汽车的保有量保持在20%以上的高增长率,2010末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达43.03万辆,私家车出行比例已经超过20%,同比2006年均增长了约3倍,私家车出行比例正逐步接近非机动车的出行比例,交通供需矛盾进1一步加剧,交通拥堵和停车矛盾尤显突出,静态交通的供需失衡又严重影响了整个动态交通系统的运行。

伴随着机动化出行比重的快速增加,各类建设地块的出行需求特征也发生显著变化,现行标准难以适应新的交通发展需求。

(2)现行停车分区不合理、跟不上城市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心城区“一核四城”的城市空间结构正逐步形成。

城市空间和规模扩大,随着2012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苏州市区总面积扩大到2910平方公里,应结合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停车发展政策和配建指标,同时对轨道周边的用地提出不同的分区配建指标。

现行指标只提供了古城区内部、古城区外部两种不同的指标,且以最低值或最高值作为指标的依据,难以适应苏州各分区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细化停车分区,并实行相应的分区停车配建指标。

(3)现行指标物业分类欠完善,指导性不强尽管现行标准中已将建筑划分为8大类、72小类的建筑类型,并制定了不同的停车配建标准。

但总体适用性不强,部分类型缺失,如:缺少酒店式公寓、汽车4S店、轨道站点、保障性住房等,对部分类型定义模糊,如:旅馆、普通办公楼、商业、餐饮娱乐、医院,并缺少一些对综合体建筑车位配建的参考标准。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xx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与轨道交通相衔接,车辆停放后车主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库)。

“停车场(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泊位建设力度,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向停车便利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停车场(库)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库)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目的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运而生。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城市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标准,以便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充足、方便的停车资源。

首先,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对于住宅项目,应根据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和项目规模确定停车位数量,一般情况下,每个住宅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停车位。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以满足商业和办公活动的停车需求。

在确定停车位数量时,还应考虑项目周边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停车资源,避免出现停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

其次,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位置。

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到车辆的进出便利性和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出现停车位空间浪费和停车拥堵的情况。

对于住宅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居民楼下或附近,方便居民停放车辆。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项目周边,方便来访者停车。

此外,停车位的位置应符合交通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确保停车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最后,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注重停车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

停车位的配套建设包括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的标识、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以及停车场的收费系统、安保系统、管理服务系统等设施。

停车位的管理维护包括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如停车位的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以及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可以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和来访者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确定停车位数量、布局和位置,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设施,可以有效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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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议稿)
说明: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原则上仍然需要按照标准提供相应的停车泊位,如果不配建停车泊位,则必须按照应建设的泊位数量缴纳停车设施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在周边地区建设公共停车泊位。

3.表中泊位配置标准中“标准”值是针对古城区以外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低值,该地区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低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古城区”指标针对古城区内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高值,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高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4.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情况,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
5.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换算(参考值):
●地面停车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地下停车库:4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6.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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