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
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

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中医妇产资格证)是指符合中医药法及相关规定,具备妇产科母婴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证书。
持证人员可以从事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服务相关工作,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我国,中医妇产资格证是非常重要的医疗证书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服务逐渐成为医疗领域的热门之一。
持有中医妇产资格证的医护人员可以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的中医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健康,受到了社会和家庭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获得中医妇产资格证需要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中医妇产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具备中医药专业相关知识,并且经过严格的考核。
这既体现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也保证了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能够达到一定标准。
这也为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提供了保障。
中医妇产资格证的持有者可以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全面的中医保健服务。
在我国,中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理论体系,对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健有着独特的优势。
持证人员可以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医学知识,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提供系统、全面的保障,从而受到了广大家庭和社会的青睐。
中医妇产资格证也为从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持有中医妇产资格证的医护人员可以在中医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从事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相关工作。
他们不仅可以为家庭和社会提供专业的中医保健服务,也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中医妇产资格证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服务的理论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持有中医妇产资格证的医护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保持自身专业水平的竞争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是中医妇产科母婴保健服务领域的重要证书之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报名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报名条件
稿子一:
嘿,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报名条件这事儿。
你知道吗?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那可得满足一些条件哟!
更重要的是,得有一颗充满爱和耐心的心。
宝宝们可不会乖乖听话,妈妈们也可能会焦虑不安,这时候就需要咱们用满满的爱去包容和帮助他们。
另外呀,还得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证明自己真的有这个本事。
要是你曾经有过相关的实践经验,那可就太棒啦,这会是一个大大的加分项哟!
呢,要想成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就得各方面都准备好,用自己的专业和爱心,为母婴们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
怎么样,小伙伴们,是不是心里有点底啦?
稿子二:
亲人们,今天咱们来唠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报名条件!
要说这报名条件啊,其实也不难理解。
年龄嘛,太小了自己还是个孩子呢,怎么照顾别人的孩子,所以得成年啦。
身体得棒棒的,要不然自己都容易生病,怎么能照顾好别人呢?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得真心喜欢小宝宝和妈妈们,不能嫌麻烦,得有耐心,宝宝哭了闹了都能哄好。
而且呀,还得参加专门的培训,把那些照顾母婴的技巧都学会,考试也得过关才行。
要是之前就有照顾母婴的经验,那就再好不过啦,就像有了“秘密武器”一样。
比如说,知道怎么给宝宝换尿布不会弄疼他们,知道妈妈产后该吃啥补身子。
反正呢,只要你有爱心、有耐心、有知识、有经验,还通过了培训考核,那成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大门就为你敞开啦!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自己也有机会去守护那些可爱的小生命和伟大的妈妈们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一、行政许可事项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设定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
二、三十三条;——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第十
一、十三条;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 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 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小二寸照片2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四、办事流程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XX
2.审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XX 3 发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XX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天;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年检要求
三年
窗口电话: XX 监督电话:XX。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卫社妇[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母婴健康,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意识,把加强相关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与管理作为妇幼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建立基础管理档案和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加强《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行为一是严格依法准入与监管。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项母婴保健技术的准入与监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认真执行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从源头杜绝非法执业现象发生。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卫妇发[1995]第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母婴进行全面的健康保护和服务,以保障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审核标准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许可条件1.机构条件: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场所,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具备提供专业母婴保健服务的能力。
2.人员条件: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资格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具备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二、许可程序1.申请材料的提交: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管理体系、人员情况、质量控制和服务项目等。
2.审核评估:申请机构的资料经审核后,由组织专家对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和质量控制等进行评估,以确认机构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3.听证评审: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进行听证评审,听取相关人员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书。
三、审核标准1.机构条件的要求: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2.人员条件的要求:机构应配备符合母婴保健需求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
3.质量控制的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四、人员资格管理1.培训要求: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以保证提供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
2.资格认定:机构应评估和认定人员的专业资格,确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母婴保健服务的要求。
3.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员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苏卫基妇[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需经重新考核并核发新证的规定,现将今年全省助产技术人员的考核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1、2001年已经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2、2002、2003年度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3、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大专以上临床医学学历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的。
二、考核方法: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试卷分医生类和护士(助产)类两种,原则上按县(市)设立考场。
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市组织。
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法律法规内容为《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相关法律制度;业务知识以省卫生厅基妇处主编《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基本知识读本》为主。
四、考核时间:理论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8月下旬。
各市应在5月底前完成实践技能考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参加理论考试及免试人员名单报我厅基妇处。
五、关于免试人员的换证工作:各市应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免试人员进行认真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各市卫生局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负责换发。
江苏省卫生厅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中医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报告
中医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为了全面提高中医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我院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现将我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我院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全院共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100余人,其中医生40人,护士60人,检验技师10人。
所有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专业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
二、基础设施与设备配置我院设有专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区域,包括产科门诊、产房、新生儿监护室、检验科等。
产科门诊设有独立的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诊环境。
产房配备有先进的分娩床、胎儿监护仪、无菌操作台等设备,确保产妇分娩安全。
新生儿监护室设有保温箱、呼吸机等设备,为新生儿提供全方位的监护。
检验科配备有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等设备,为临床诊断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
三、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提高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产科门诊设有导诊台,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
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产妇分娩安全。
新生儿监护室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探视制度。
检验科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无误,为临床诊断提供有力支持。
四、服务能力与服务范围我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孕期保健、产前筛查、产时监护、产后康复等。
孕期保健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健康指导,包括孕期营养、运动、心理等方面的咨询。
产前筛查包括唐筛、地贫筛查等,为孕妇提供准确的胎儿健康状况评估。
产时监护为产妇提供全程陪护,确保分娩安全。
产后康复包括盆底肌康复、乳腺疏通等,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工作制度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服务。
2.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符合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2)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3)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具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员配备和培训制度1.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际需要。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1. 医疗机构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规定,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加强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的义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六、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度,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
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考核权限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助产、计划生育等技术服务人员考核。
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考核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考核对象
在市内依法取得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相应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考核人员条件
(一)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1.已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尚未取得
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拟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人员。
(1)临床医师:已取得妇产科、儿科或相关临床学科执业医师资格,接受过市级及以上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妇产科(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或者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已取得医学影像执业医师资格,接受过市级及以上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
(3)实验室技术人员:接受过市级及以上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经我委同意,1年内拟申请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人员。
(二)婚前医学检查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妇产科或外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三)助产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
士(助产士)。
2.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人员。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妇产科临床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2.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条件人员。
五、报名审核
根据考核要求,按照机构技术准入权限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学历(学位)证书、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考核方式及内容
(一)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与实践技能操作相结合,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相应的考核题库。
产前诊断(筛查)技术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承担考核工作。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和计划生育等技术考核由我委统一组织,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和赣榆区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考核工作,其余地区的考核工作由我委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
(二)考核内容
1.产前诊断(筛查)技术: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2.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育医学意见、婚前保健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3.助产技术:接产及助产技术、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的诊治、孕产期保健与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高危妊娠管理、母婴危急重症救治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4.计划生育技术: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流产后关爱(PAC)、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七、考核发证
考核合格人员,按照母婴保健技术准入权限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江苏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八、定期考核
各地要结合《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三基训练考试等规范要求,对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持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加强
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管,提高服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医师要按照我委每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安排开展定期考核,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助产士的定期考核由我委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在定期考核中要加强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等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江苏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九、有关要求
(一)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工作是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水平、规范依法执业行为的保证。
为保障全市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委成立了市级考核专家组,负责全市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市级考核实施方案,成立考核技术专家组,专人负责,严把人员准入关,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每年9-10月进行。
(二)严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评定结果,一经发现,按照《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要求,列入市诚信信息系统。
附件:
1.连云港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专家组名单
2.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资格审批表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9月4日印发
附件1
连云港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
专家组名单
组长:张晨市卫计委妇幼处处长
副组长:骆秀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卢云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王其军市卫计委妇幼处副主任科员
陆薇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李珊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王国红市中医院妇产科主任
陈迎秀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孟茜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
周哲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
高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
杨静秀市东方医院妇产科主任
张丽赣榆区人民医院产科主任
赵计端东海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徐红云灌云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何耘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张丽霞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
张义涛市妇幼保健院妇幼信息处处长
附件2: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资格审批表
一致。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