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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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鲁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教育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局领导: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明文规定,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工作意见,原则不得违背。

山东省情况更为独特,是兵源大省,也是安置大省,“十一五”期间,山东共安置军转干部26803人,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全国安置的重点区域。

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强化命令。

其中,由于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自主择业的只占到总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90%以上的军转干部都需要政府安置。

2011年,中央分配山东军转名额为3160,省直部门中,分配我局计划数一名。

军转办已多次催办,要求我局办理干部档案接受。

尽管,人事处已多方协调,讲明气象行业的独特性,用人的独特性,以及无编制等各种理由,但对照中央法规皆不能成立。

我处的意见,按省政府计划,予以接收。

当否,请指示。

附件:国家军转工作相关政策摘要人事处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要)(中发〔2001〕3号)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8]3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置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对符合进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下同)安置的军转干部,继续实行“四公开一监督”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个人志愿与接收单位需求相结合,科学安置。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选择到市直部门安置的军转干部,由所属单位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条件,结合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合理定岗定位;对安置到县(市)、区的军转干部,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安置。

(四)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

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军转安置的主渠道,合理安置。

二、安置程序考试考核安置工作按照4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

根据填报的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由部队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分别进行核对。

(二)组织笔试。

凡是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市直部门。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2月25日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鲁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

具体数量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下达。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

要大力宣传我省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立创业。

济南市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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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业 干 部 子 女 上 学 问 题 ` 他 们 与有关 部 门 以 及 中 小 学校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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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安 善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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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总数的25%。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2011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4]8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19日劳人计(1984)8号)最近,北京、四川、山东等省市反映了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爱人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征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生产、服务单位工人的,应尽可能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工作。

没有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可安排的,原是县以上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可安排到相应的集体单位;原是县以下集体单位的工人,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单位。

以前已经作了安排的,不再变动。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随转业干部分配在远离城镇或边远地区工作,当地确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安排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暂时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仍保留其集体单位的工人身份。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计划以内(即用固定工指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则上不作跨省调动。

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制目前尚未在全国普遍推广,已经试行的地方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因此,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接收的地方已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以按合同制工人接收安置;接收的地方尚未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暂按固定工接收安置,但应保留合同制工人身份,在当地试行劳动合同制时,即恢复其合同制工人身份。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鲁政发[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的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不怕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就业。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地要在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于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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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干事业部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军队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总数的25%。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2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中公军转干事业部
三、考试考核与确定入围人员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

笔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

考试违纪人员一律取消入围省直单位资格并通报部队。

考核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赋分标准:⑴军龄:每年0.5分。

⑵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

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接收人数等额确定入围人员。

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

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网址:/)公布。

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各部门(单位)安置计划(编制员额内)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

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中公军转干事业部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8月11—12日。

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8月17日上午9:00至12:00。

地点见《准考证》。

其他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严格落实安置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更多军转政策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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