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
(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
朝阳、海淀、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大力营造宽松、宽容的引才用才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外国人才施展才华、来华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朝阳、海淀、顺义区试点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受理窗口。
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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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外籍人员聘用秩序,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首都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
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京科专发〔2021〕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用人单位:为落实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京发展环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就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来京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办理人才签证(R字)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 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一)适用范围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年。
(三)申请材料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护照、博士学位证书等。
二、支持来京创业的外籍人才通过园区或孵化载体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外籍人才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中创业的外籍人才。
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地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条件1.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外籍人才。
2.《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中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方式1.申请主体:创业孵化载体作为外籍创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主体,对其推荐的创业期内的外籍人才负全部责任。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台港澳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中需在京长住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中担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就业证》。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提任中级或一般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后,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四、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可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就业证》;一般代表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五、上述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或登记注册期限、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
六、台港澳投资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身份证明,可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1. 介绍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该项目,国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在中国工作和发展职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探讨这一项目。
2.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深入,国际间的人才流动和交流也日益频繁。
许多国外专业人才渴望在中国发展职业并为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由于职业资格认证的不同标准,很多外国人在中国找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
3. 目的与意义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和利用国外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促进人才流动和交流,加强中国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该项目,中国可以吸引更多国外专业人才进入中国市场,推动我国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 项目流程该项目涉及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申请资格评估国外申请人首先需要进行资格评估,以确定其在中国职业市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评估包括对申请人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审核和评估。
4.2 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
注册资格证书的颁发是对申请人专业能力和合格性的认可。
4.3 考核培训获得注册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中国的专业能力考核和培训。
考核和培训通常由相关职业协会或机构负责实施,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4.4 职业权益保障获得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将享受与中国国内专业人员相同的职业权益和保障。
这包括工资和待遇、社保和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5. 项目成效与展望自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更多的国外专业人才进入中国市场,为中国的发展和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同时,中国也通过这一项目加强了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了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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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19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
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口岸签证政策恢复后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3.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4.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5.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保障。
二、吸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来京工作
制定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清单,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正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中国籍人员在岗发挥作用突出,经本市用人单位推荐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3.外籍人员可办理人才签证确认函,享受出入境便利,按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证件、永久居留。
4.符合条件的纳入北京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在相关人才项目评选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5.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放开部分专业领域执业限制
允许持有《目录》内境外医师、教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实施办法在北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四、建立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渠道
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对《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提供查询验证服务(具体查询验证流程见附件2);可凭查询验证结果减免相关证书公证认证材料,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外籍医师备案等业务的依据。
五、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目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与《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的沟通机制,跟踪《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并结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职业资格及时予以退出。
同时,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1.0版)》(京人社事业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
2.0版)
2.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流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