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14]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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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5月28日京高法发〔2014〕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京高法发〔2020〕21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1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强化对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鉴定评估工作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加强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4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对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鉴定评估工作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推行专业机构相关信息“五公开”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与重要性也逐渐增加。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地区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专业能力上具备着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和优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原则是按照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的基本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第五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家独立的法院,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在北京,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一些地区法院也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力。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的意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确立在各区人民法院。
这样的体制保障了北京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管辖,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能力。
二、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都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而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是知识产权活动的聚集地,很多被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或者被侵权人在北京,因此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具备着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是《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
该章程的颁布和实施,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根据该章程的第二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这一点再次强调了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重要性。
三、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北京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和专业人才。
在北京,聚集了众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怀法〔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法〔2019〕100号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审限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结,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团队要强化审限意识,做好结案进度安排,加快案件审理节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限的扣除、中止和延长。
各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限内结案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把握扣除、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定期进行审限提示,实现部门内案件审限的常态化管理。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组负责相关材料的移交、转交及向审判团队出具书面证明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各类案件审限的监督、统计、分析、评查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扣除审限的法定原因包括以下几类:(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五)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八)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九)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十)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十一)审理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十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三)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四)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十五)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十六)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20a8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4.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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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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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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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
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延长审限
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九条行政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一个月至十五日前)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条各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
三个月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再延长三个月。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案件延审报批院内工作流程和指南,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各庭各法官团队应按照上述流程和指南的步骤和要求,完成各类案件延长审限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时应确保审判系统中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法官团队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对审判系统中各项信息和数据,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修改,确保准确,因系统中信息和数据有误造成未能及时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法官团队自行补报。
第十三条延长审限的申请批准后,法官团队应在审批后三日内(但不得晚于审限届满当日),根据审批内容延长案件审限,将审限延长的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各类案件延长审限具体操作流程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扣除审限
第十五条民事、行政案件不计入审限的情形为: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五)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
(六)申请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调取卷宗时间;
(七)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第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行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卷内应附有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继续扣除审限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法官团队应在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在不计入审限情形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将审限恢复情形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立即向庭长汇报并以笔录形式记录在案:
(一)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异议申请后一个月仍不能作出裁定的;
(二)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收到上诉状后一个月(公告送达上诉状期间不计算在内)仍未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或二审法院作出管辖终审裁定后两个月仍未退卷的;
(三)管辖争议案件,自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三个月上级法院仍未指定案件审理法院的;
(四)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申请后一个月仍未向上级法院移送卷宗,或上级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后两个月仍未退卷的;
(五)案件因中止、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调解、和解不计入审限时间超三个月的;
前款第(五)项的,承办法官还应每月联系相关机构、当事人确定工作进展,并形成工作记录。
以上工作记录均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庭长应依托案件信息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二审案件进行督办,要求承办法官报告相关情况,并指导承办法官制定具体的结案计划,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承办法官按结案计划审结。
对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二年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二审案件在庭长继续督办的同时,由院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
第二十条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交接时各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审限延长、扣除手续)应当全面、完备。
第二十一条我院审判管理部门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帐,对案件审限进行动态监控,对延长审限等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并督办。
我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审限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如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诉讼程序、延长或扣除审限,卷宗内缺失扣除审限情形的印证材料,扣除审限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等),报分管院领导,要求相关庭室完备手续,并视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庭及承办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绩效考核。
各庭、承办法官的延审案件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因原承办法官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而继续审理其未结案件,符合下述情形的,将分情况在办案业绩评价结果中对接收案件的法官予以加分:
(1)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二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三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两倍;
(2)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二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六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倍;
(3)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三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倍;
(4)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六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加原有案件分的一半。
对于存在加分情况的,各部门应于每季度报送业绩分时同时报送,并将符合加分条件的案件清单及裁判文书,并说明案件移转情况提交我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案件延审呈批表》和《审限变更审批表》均入副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关于审限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