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

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发布时间:2007-12-28 01:58:41 点击数:2305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正与效率的评判标准,确定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管理,从而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的方向。
2004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十率”考评体系),全面推行以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人均结案数,已结案件归档率等十个指标为评判依据的“十率”评估考核系统。
该评估体系试运行一年多来,省高院每月对各地市中院进行评分排名,使各地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十项数据指标直观地显示出来,对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如何科学地评价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作为一根无形的指挥棒,该考评机制也促进了各地法院积极抓好审判管理,特别是抓好与考评机制相关的“十率”指标,从整体上推动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同提高。
为了考察“十率”运行过程中的特点,分析总结“十率”考评体系试运行以来的情况,探讨如何完善考核指标的设置和评估体系的构建,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关于…十率‟运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司法统计分析课题小组,自2005年7月起,对200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以及全省各地法院“十率”指标完成和排名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在调研中,课题组搜集了各地法院的相关数据资料,深入思明法院各部门以及集美、同安等兄弟法院实地调查,并组织了四场专题座谈会,获取了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分析报告。
关于“十率”指标运行情况的特点为了更好、更有针对性地分析“十率”指标运行情况的特点,我们把考评体系中的十个指标分成了三组,第一组包含主要反映审判质量的四个指标¬--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调解、撤诉率;第二组包含主要反映审判效率的四个指标--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未结率,人均结案数,已结案件归档率;第三组包含反映执行工作的两个指标--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起诉书送达回证;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提押票;25、司法建议书;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审理运行时间表;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答辩状及附件;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诉讼保全申请;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13、保全措施存根;14、原、被告举证材料;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证人出庭申请;16、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庭前调解);17、准备庭笔录;18、开庭通知、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底稿等各类通知书;19、开庭审判笔录;2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3、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6、证物处理手续;27、执行手续材料;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常用法律时限表

10日内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பைடு நூலகம்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60日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
90日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
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1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
一审审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审审限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规定的最长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审审限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一审审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对一审审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一审审限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审行政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二)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人的;(三)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
”三、一审审限的期限计算1.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一审审限的期限为六个月。
计算方式为立案之日起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止。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 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审限的期限为六个月。
计算方式为立案之日起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止。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审限的期限为六个月。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一)刑事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用延长的,经本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8、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9、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案件10、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1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执行案件13、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7•【字号】京高法发[2001]219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9月17日以京高法发[2001]219号发布)一、总则1.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规范诉讼证据行为,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证据2.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
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
3.证据的种类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5)鉴定结论;(6)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4.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
5.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包括民事、行政、执行、刑事等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案件审限期限分为一审审限、二审审限和再审审限。
第六条一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七条二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再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审限管理第十条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向承办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明确案件审限期限。
第十一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立即着手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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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为立案日期次日,B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这里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2个月。
9《刑诉解释》第362条第7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0《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1《刑诉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12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5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也有规定。
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16《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没有规定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二审、再审案件的审限。
1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需要公告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从公告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民诉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1《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不能确定除权判决或终结裁定的法定期间。
2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5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公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3海诉法第123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4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申请承认或认可外国或者港澳(不含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25《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6《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分别规定,终结破产程序前的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应当自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对于其他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没有期限要求。
27包括裁定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变价方案所做的裁定的复议等。
目前尚无审限方面的规定。
2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规定,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法未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但该法第4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上诉,其二审审理期限与不服其他民事裁定的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限相同。
3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包括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2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不存在多种审限的情况。
33根据《民事诉讼法》2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九款,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无审理期限。
3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5《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37如果是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则附着于民事或行政案件。
如果诉前保全,则单独单独算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7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诉讼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时没有规定何时作出保全裁定。
先予执行未规定作出裁定的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情况紧急时方可采取,且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民事诉前证据保全未规定明确的审查期限,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及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期限均为48小时内。
涉外民事、行政案件的情形与此一致。
38这几类案件均没有规定复议的审限。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第253条,申请人或者涉外案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或者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且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超过15日(涉外案件超过30日)作出复议决定,则没有任何意义。
39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复议均为同一个法院,审查与复议只是同一案件、同一审级的不同阶段。
40海诉法第17条、50条、57条、68条41海诉法48条42海诉法17条、30条、48条、58条、69条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