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人民法院中的审限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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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限制度是具有 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 设置的目的是为了 的时间。 实践中, 甚至有法官为在审限内结案而放 弃必要 的鉴 解决法官拖延审理而引发的案件久拖不绝的现象 。 在设计审限 定 、 审计 和评 估 。 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其规制的对 象是法官的行为, 对案件 中的其 他 因素, 如当事 ^ 、 答辩、 鉴定、 评估等不属于法官分 内的工作,
正 ”,“ 迟 来 的正 义非 正 义” , 快 速审 结 案件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可 以发 现 上 述 国 家 的 刑事 诉 讼 中要 么 规 定 起诉 与 审判 开 始 之
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审限制度约束 了法官行为, 使案 间的最长期 限, 要么规定审判结束到宣判的期限, 唯独没有规 件得以迅速、 不拖延地审理。 但 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 办案人员素质不一, 法院之间, 甚至庭 室之 问受案数量不均衡, 案件需要审理 的期限不可能完
量 难 以保证 , 成 为 日后 当事人 申诉 上访 的重 要原 因。 因此 , 审 限 定 下级 法 院 再 审 的案件 , 需 较 长 时 间来 办理 卷 宗 归 档 、 文 书 转
制度的设计一定要 以公正为前提, 确实保证案件质量 , 在公正 递 、 卷宗 移 送等 事 项 , 这均 不 是 承办 法 官 审理 案件 的时 间 。
公 共治 理
Publ i c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现行 审限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 对策
口 柴 靖静
【 摘要 】 审限制度贯彻十多 年来, 在提高审判效率, 确保司 法公正, 保障当 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 重大 作用。 但是随着
刑事诉讼 法、 民事诉讼 法的修 改, 审判 实践也在发 生着重大的变化 , 现行 审限管理制度逐步显露 出一些 问题 , 影响了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审判管理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案件分配、庭审组织、裁判质量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审判管理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体部分1. 案件分配不够科学合理1.1 案件分配缺乏透明与公平性现行的案件分配制度往往缺乏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一些地方存在权力任性行使,导致案件被不恰当地分配给特定法官或法院。

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引发舆论质疑,更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1.2 案件负荷不均衡由于案件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一些地区庭内积案严重,而另一些地区却相对空闲。

这导致部分地区以应对案件堆积为重点,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庭内积案也会加大审判周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策:(1)建立全面透明的案件分配制度,明确权责和标准,并给予当事人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2)加大区域间协作力度,通过在线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地区调剂、协助审判工作。

(3)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 庭审组织不规范2.1 庭审时间过长一些庭审程序冗长繁琐,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消耗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敏感案件,在适当时候结束庭审又成为一个难题。

2.2 庭审质量参差不齐庭审中存在部分法官处理失当、程序违规或证据收集不充分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庭审质量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对策:(1)压缩诉讼环节、简化庭审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益。

(2)建立明确的庭审纪律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违规行为。

(3)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3. 裁判质量亟待提升3.1 判决书质量不高一些判决书存在用词不当、逻辑混乱等问题,缺乏明确、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效率的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而民事审限制度正是为提高审判效率,合理控制案件审理周期而设立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民事审限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深化对其理解,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二、民事审限制度概述民事审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构成要素1. 审限种类:包括法定审限和约定审限。

法定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不得超过;约定审限则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审理期限。

2. 适用范围:审限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具体审限可能有所不同。

3. 计算方式:审限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开始,以日为单位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一般不计入审限。

四、民事审限制度的实践应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设置审限制度,使得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限限制能够促使法官加快办案速度,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审限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

五、民事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部分地区法院审理案件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导致审限延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2. 建议:应通过增加法官人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行电子化办公等方式,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缩短审限。

3. 问题: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难以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4. 建议:对于复杂案件,可实行分段审理、简化审理程序等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同时确保案件质量。

5. 问题: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6. 建议:应加强诉讼引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规范诉讼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级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期限,规范审限计算,加强审限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中级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期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一)案件事实复杂,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二)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重新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七条延长审限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八条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章审限计算第九条审限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鉴定、审计等,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需要等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十一条法院审理案件,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可以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恢复诉讼期间,导致诉讼期间中断的;(三)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回避,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四)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提起再审,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结后,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注明审限期限。

第四章审限监督第十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加强对审限工作的监督。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

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

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

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

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

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与目的法院审限作为诉讼程序管理和审判效率保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加强法院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法院审限的现状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本次调研旨在对各级法院的审限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为优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各级法院的审限设定与实际使用情况;2. 法院审限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因素;3. 法院审限对审判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影响。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各级法院的审限设定与实际使用情况通过对法院审限设定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对案件审限设定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三级法院审限一般在一年至两年之间,二级法院为半年至一年,基层法院为三个月至半年。

这种分级设定的审限制度有助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然而,实际情况却有所不同。

在实地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案件量过大和资源紧张等原因,往往难以按照设定的审限进行操作。

一些案件的审限远超设定时间,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人员短缺、审理程序冗长以及办案效率较低等。

2. 法院审限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因素调研数据显示,各级法院对法院审限的执行普遍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执行审限时,一些法院基本上按时完成了审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

造成法院审限难以执行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案件过多导致庭审密集,法官审判时间不足,难以及时审结;(2)审理程序不合理,如开庭次数过多、出庭律师陈述时间过长等;(3)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如人员分配不均衡、办案条件落后等。

3. 法院审限对审判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影响通过数据分析及实地访谈,我们发现法院审限对审判效率和人权保障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可以促使庭审程序的简明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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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人民法院中的审限管理问题作者:王化霞发布时间:2013-02-18 10:00:27【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超审限案件的专项活动,提出了超审限办案就是违法办案的理念。

强化审限意识,严格审限责任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是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取得了好的成效,但由于目前对延长审限、扣除审查管理不严,导致审限方面管理混乱,影响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形象。

在倡导和谐社会法治理念的大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延长审限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审限管理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一般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设定审限是司法效率的需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拖延诉讼而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审理某类案件的最长期限。

在审限内(包括法定延长的期限),法官对承办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判,否则,就是一种失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限延长现象日趋严重,从而背离了审限设定的立法目的,违背了司法效率的要求,应当引起重视。

一、案件审限管理方面的审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案件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程序,相关诉讼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审限延长的规定如下: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二)关于扣除审限的法律规定关于扣除审限的规定,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

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外,各类诉讼法都没有明确。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作了具体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二、案件审限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存在的问题1、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至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没有严格区分二个月和三个月的界限,导致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管理混乱。

2、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什么情况能才称为“特殊情况”,没有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殊情况”的情形,也就让“特殊情况”成了变相延长审限的手段。

3、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同样的,对“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官可以想当然的拖延审限。

4、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上的繁琐性,影响了案件正常审理期限的把握。

5、简易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刑事案件的审限从转普通次日起重新计算审限,没有明确规定简易转普通的日期应该以何为依据?导致审限管理的随意性。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存在的问题1、审理期限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1)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扣除的起始时间,也没有规定扣除的终止时间;《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执行案件公告的期间是否应当进行扣除,目前,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此期间是否应当进行审限扣除呢?没有明确的规定。

(2)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此规定不严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往往有公诉人的延期建议,而没有其补充侦查的材料,导致延期审理成了刑事案件规避审限的普遍使用手段;辩护人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亦如此,后期并没有提供补充侦查的材料。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此期间的起点和终点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4)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通常情况下,案件中止后,至恢复时,应该作出案件恢复审理(执行)通知书,但应该以何为依据呢?时间应该如何确定?实践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结案时间在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没有明确说明当庭宣判的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有的法官以判决书送达之日为结案日期;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案件应在宣判后十日之内送达判决书,刑事案件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判决书,有的法官虽当庭宣判了,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文书,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存在的问题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各类诉讼法规非常明确,但对于延长审限的具体审批标准,诉讼法规则不太明确。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延长审限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但只是规定了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及申请的期间,没有明确提出申请的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材料,相关法律对审限延长标准或程序的规定上不完善,导致审限实质上可以无任何理由无限期延长是最大的弊端。

有的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有的甚至是在发现已经超出审限,才急忙向领导汇报,事后补签。

而事实上,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超审限案件,只要承办法官想延长审限,都会找到各种理由,不管审批人是院长还是上级法院,只要走申请延长程序的,出于种种原因,都不会不批准,因此,审限延长报批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四)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就目前的审限来说,关键在于监督体制建立,关于监督体制,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专门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负责审限的监督和管理。

但由于很多审判管理部门刚刚成立、人员少、一切工作尚在摸索和创新阶段等种种原因,很多审判管理部门都没有健全管理权限和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供执行,监督,往往苍白无力。

甚至因为应付上级考核,很多法院的案件信息就未完全输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监督根本无从谈起。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没有规定超审限案件应该如何进行定性。

三、审限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一)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审判实践中,由于涉诉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对判决错误或瑕疵的案件追责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宁愿审判时间拉长,也要把案件事实搞清楚,以免造成误判,被责任追究。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证据不足,可以宣判被告人无罪。

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一方证据不足,另一方就会因此获得利益,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无形中,给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大了压力,因此,“能调则调、能拖则拖”的思想就会作怪,延长审限,就不由自主了。

(二)未建立起严格的监督体制就目前的审限来说,关键在于监督体制建立,关于监督体制,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专门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负责审限的监督和管理。

但由于很多审判管理部门刚刚成立、人员少、一切工作尚在摸索和创新阶段等种种原因,很多审判管理部门都没有健全管理权限和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供执行,监督,往往苍白无力。

甚至因为应付上级考核,很多法院的案件信息就未完全输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监督根本无从谈起。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各类诉讼法规非常明确,但对于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具体审批标准,诉讼法规则不太明确。

相关法律对审限延长标准或程序的规定上不完善,导致审限实质上可以无任何理由无限期延长是最大的弊端。

刑事案件延长审限的标准和程序相对还比较具体规范,行政案件延期直接由省高院审批,给实际带来了不少麻烦,但也阻挡不了案件延期的顺利审批。

而民事案件,基本上就一个“特殊情况”就可以成为案件延长审限的唯一标准和理由,没有具体的延期标准和理由,实际上就是只要你想延期就可以延期。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没有规定超审限案件应该如何进行定性。

四、完善我国审限管理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首先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

目前,修订后的新刑诉法,期限基本合理,延长也有明确的标准,但民事审限的延长标准却仍很宽泛,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外,鉴于目前民事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应在法律上明确从审限内扣除,即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已彻底缓解送达难的问题。

鉴于目前信访压力大,调解案件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法,因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或法庭主持调解的时间从审限内扣除,确保案件调解率。

另外,在延期审批标准严格明确细化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尽量简化延期审批的程序。

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一般本院院长批准即可。

以免给审判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限。

(二)对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建议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和程序在立法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实践中的操作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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