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
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界中,她在无形中已被摈弃了。
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追随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空虚,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
咳!苍苍者天,既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级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期限,规范审限计算,加强审限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中级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期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一)案件事实复杂,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二)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重新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七条延长审限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八条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章审限计算第九条审限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鉴定、审计等,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需要等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十一条法院审理案件,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可以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恢复诉讼期间,导致诉讼期间中断的;(三)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回避,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四)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提起再审,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结后,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注明审限期限。
第四章审限监督第十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加强对审限工作的监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追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14)赃物、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3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4)退卷函;(35)执行死刑命令;(36)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37)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38)执行死刑笔录;(39)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40)执行死刑报告;(41)执行死刑前后照片;(42)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43)尸体处理登记表;(44)备考表;(45)证物袋;(46)卷底。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导读: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
【为您推荐】高新区ls 市中区ls 大宁县ls 麻江县ls 江孜县ls 淮安ls 波密县ls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我们常常把案件的审理期限简称为“审限”,一般来讲,审限是指从立案到宣判的这一段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都应按审限的规定时间执行。
民事审判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情况,按程序的不同,审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参照下面的法规来查验审限是否合法。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
1、一审审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4、不计入审限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为立案日期次日,B 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 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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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为立案日期次日,B 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这里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2个月。
9《刑诉解释》第362条第7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0《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1《刑诉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12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5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也有规定。
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16《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没有规定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二审、再审案件的审限。
1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需要公告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从公告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民诉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1《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不能确定除权判决或终结裁定的法定期间。
2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5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公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3海诉法第123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4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申请承认或认可外国或者港澳(不含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25《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6《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分别规定,终结破产程序前的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应当自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对于其他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没有期限要求。
27包括裁定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变价方案所做的裁定的复议等。
目前尚无审限方面的规定。
2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规定,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法未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但该法第4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上诉,其二审审理期限与不服其他民事裁定的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限相同。
3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包括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2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不存在多种审限的情况。
33根据《民事诉讼法》2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九款,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无审理期限。
3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5《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37如果是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则附着于民事或行政案件。
如果诉前保全,则单独单独算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7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诉讼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时没有规定何时作出保全裁定。
先予执行未规定作出裁定的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情况紧急时方可采取,且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民事诉前证据保全未规定明确的审查期限,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及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期限均为48小时内。
涉外民事、行政案件的情形与此一致。
38这几类案件均没有规定复议的审限。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第253条,申请人或者涉外案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或者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且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超过15日(涉外案件超过30日)作出复议决定,则没有任何意义。
39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复议均为同一个法院,审查与复议只是同一案件、同一审级的不同阶段。
40海诉法第17条、50条、57条、68条41海诉法48条42海诉法17条、30条、48条、58条、69条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