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级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期限,规范审限计算,加强审限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中级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期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一)案件事实复杂,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二)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重新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七条延长审限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八条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章审限计算第九条审限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鉴定、审计等,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需要等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十一条法院审理案件,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可以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恢复诉讼期间,导致诉讼期间中断的;(三)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回避,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四)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提起再审,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结后,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注明审限期限。
第四章审限监督第十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加强对审限工作的监督。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内各级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审理管理。
三、审理程序1. 受理案件(1)法庭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立案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立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出具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2. 立案(1)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分案,并通知负责审理的法官。
(2)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定调查取证计划,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 庭前准备(1)在开庭前,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的争议问题。
(2)当事人应当在法庭确认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庭前准备书。
4. 开庭审理(1)法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时间内安排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法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
5. 判决审理终结后,法庭应当在合法程序内及时作出裁定或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四、审理管理1. 审理流程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理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分发、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确保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
2. 诉讼服务法庭应当提供完善的诉讼服务,包括接待、咨询、指导和服务等。
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法庭应当提供专门的服务。
3. 案件分工法庭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程序性质,合理分配审理任务,确保审理质量和效率。
4. 联合办案对于复杂的案件,法庭应当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五、案件管理1. 档案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卷宗的管理、归档和借阅等。
2. 信息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对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提高信息共享和利用效率。
3. 资金管理法庭应当合理管理和使用审理经费,确保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怀法〔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法〔2019〕100号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审限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结,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团队要强化审限意识,做好结案进度安排,加快案件审理节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限的扣除、中止和延长。
各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限内结案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把握扣除、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定期进行审限提示,实现部门内案件审限的常态化管理。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组负责相关材料的移交、转交及向审判团队出具书面证明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各类案件审限的监督、统计、分析、评查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扣除审限的法定原因包括以下几类:(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五)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八)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九)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十)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十一)审理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十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三)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四)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十五)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十六)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以及一些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事宜,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的超过一个半月。
那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还应该遵守中华人命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以下是一些关于有关审限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这次修法延长了整个审理的期限,从二审审限上看,二审单独规定了检察院一个月的阅卷期限,且不计入审限。
延长审理期限,意味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也延长了。
从形式上看,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限制,或者说是一种损害。
为什么立法会作这样的规定?因为定罪是一个非常慎重、非常严肃的事,涉及到双方的当事人,对被害人来说,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正义要伸张,要惩恶扬善,但被告人是不是有罪,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审查判断。
如果过于追求效率,审查时间越短越好,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的权利,案件没查清就宣告无罪了,把被告人释放了,就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他们的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和救济,最终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平衡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将充分的时间留给审判人员,以利于其更细致地审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最后作出一个客观的、令人信服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有罪,阐述的理由会更充分,如果无罪,提供的理由可能也会更充分。
反之,如果审限太短,时间太紧了,可能逼得法官有些案件会匆忙下判,有可能把一些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定为有罪。
所以我想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审限延长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对被告人不利,但要从更大的视野、更高的秩序规则来看,可能更符合诉讼规律。
这个问题我这样看,审判环节设置长一点的时间,这是比较合理的,它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
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延长审限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
第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限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六条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六个月:(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二审普通程序案件;(三)再审案件;(四)执行案件;(五)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八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三个月:(一)简易程序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三)督促程序案件;(四)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五)破产案件;(六)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庭长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期限。
第十条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调解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四)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等需要延期的;(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
第三章审限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案件审限期限、延长审限申请、批准情况等。
第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定期对审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第十三条对超过审限期限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故意拖延审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限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
第四章审限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审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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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分期执行的,分期分段计算执行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局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中止审理(执行)的期限不计入审限,但中止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恢复审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庭长、分管院长应严格审核延长审限的案件,发现延长审理期限理由不充分的,应当责令承办人在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
第十二条对于未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或未经获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按程序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可不计算在审限内:
(一)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二)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期间,即扣除批准案件中止审理至通知恢复审理期间的时间。
(三)涉及法律政策不明确,或复杂、疑难、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请示期间,即扣除自庭决定请示至得到答复之日的时间。
(四)委托鉴定期间,即扣除委托鉴定之日至鉴定人出具正式报告,并交到案件承办人的日期。
(五)公告期间,即扣除向发布公告单位递交公告文稿之日到公告期满期间。
(六)其他可核减审限时间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院立案庭和监察室应加强审限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案件审限跟踪、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制作专项报告,报院领导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审限即将届满仍未报结的案件。
立案庭和监察室应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向承办庭下达(催办通知书),敦促尽快结案。
对于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判人员,由立案庭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移交监察室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审限管理应当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纲入部门
管理责任制,并列入每年的执法执纪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项目。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超审限行为:
(一)法律规定不得延长审限而未在规定审限内审结的。
(二)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审限而未按审批程序申请报批的。
(三)不符合中止条件随意中止审理和执行,又不按时恢复审理和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审限但经批准延长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第十八条对违法超审限行为应依照《错案与执法过错责任追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结案。
对未在审限内审结,采取欺骗手段报结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