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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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6]4号【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五)【信息更新】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AMBERS系统相关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jump.html)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 D 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 E,委托 F 公司为投资顾问,则 F 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 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 E 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的机构应当为 经协会登记的、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或相关 协议中约定的、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基金管理机构,如管理人 A 下属子公司 A1 募集管理基金的,子公司 A1 应当申请登记并进行 基金备案。母基金和子基金应分别进行备案,母基金须在备案信 息表后的“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项目中说明子基金 的名称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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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保存会员代表信息后,进入系统主界面,点击管理人登记可 填写管理人信息和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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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四、填写管理人登记信息
1、账号管理 点击管理人登记,首先进入账号管理界面,如下:
点击 ,可以修改除用户名以外的信息。点击“修改密码”, 可以修改密码,修改完成后需用新密码重新登录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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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合伙人委派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添加相关信息。
保存后,须进一步填写高级管理人员履历。
点击履历,添加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社会关系(配 偶、子女和父母)、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学填起)以及最 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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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4、填写股东(合伙人)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填写股东情况表,普通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他机构填写合伙人情况表。股份有限公司 和有限责任公司按持股比例大小依次填写所有持股比例 5%以上 的股东;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他机构按合伙人实缴 出资比例的大小依次填写所有合伙人的情况,包括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以股东情况表为例,在左侧栏目中选择股东情况表,添加自 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股东基本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2•【文号】中基协字〔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6号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登记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条件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考试科目与资格注册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等规定,投资经理应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该两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

投资经理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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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改革,私募基金在投资领域中的地位也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管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管理。

本篇文章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须知进行详细说明。

一、登记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合法注册成立,并具有合法的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管理人必须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实守信的行为记录,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来管理私募基金。

此外,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境外机构,还须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

二、登记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登记。

线上登记主要是通过协会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基金合同、备案材料、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营业执照等。

线下登记则要求管理人亲自到协会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资料补充和审核。

三、登记资料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该表格是管理人登记的核心文件,需详细填写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结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2.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各种基金业务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管理人合同、托管人合同等。

3.备案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基金备案材料,包括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基金合同披露文件等。

4.机构代码证: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法机构代码证,且该证明必须和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7.其他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如执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四、审核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后,协会将对其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合格后,协会将通知管理人进行现场审核。

此次审核中,协会将严格审核管理人的各项证明文件,同
时会对管理人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确保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市场中的合法合规运营。

五、登记结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审核并获得登记后,需向协会缴纳登记费用,并严格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同时,管理人需向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遵守基金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管理人合同、托管人合同等各项约定。

总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是严格执行的,私募基金业务合法、合规运营是保障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素质和市场声誉,以更好地服务于私募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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