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简述企业净利润的分配顺序

简述企业净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净利润的分配顺序通常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的:
1. 提取法定利润:企业净利润中的一部分被提取作法定利润,用于支付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法定利润通常不得超出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 提取公益金:企业净利润中的一部分被提取作公益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公益金通常不得超出企业净利润的10%。
3.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净利润经过纳税后,剩余的部分可以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 分配利润:企业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得收益。
此外,企业净利润的分配顺序还可能受到当地政府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规定企业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公益金或股东分配,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或扩张业务。
因此,企业在进行净利润分配时,应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分配顺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公司章程_利润分配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旨在保障股东权益,合理分配公司利润,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经营所取得的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二章利润分配原则第四条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则;3. 保障股东权益的原则;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的投资需求、偿还债务能力以及员工的利益。
第三章利润分配方式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 按股分红: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2. 按业绩分红: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对股东进行分红;3. 股东大会决议分红:经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进行分红;4. 其他合法分配方式。
第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利润分配程序第八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利润分配方案和实施情况向股东公告。
第五章利润分配比例第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比例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2.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3.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4.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公益金;5.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公益金;6. 剩余利润按股分红。
第十三条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净利润的10%。
第十四条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是指一家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所设定的规定和原则。
这些规定和原则旨在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平合理,并满足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探讨。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该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利润应根据各股东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股东在利润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2. 盈余留存原则:公司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长期稳定性。
3. 稳健原则: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利润分配额度,以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
4. 法律合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通常会规定利润分配的方式和优先顺序。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1. 股息分配: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将利润以现金股息或股票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股息分配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特定事件引起的。
2. 盈余留存:公司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留作未分配盈余,用于未来的发展和投资。
这部分利润可以用于公司扩张、研发新产品、支付负债等。
3. 奖金分配:公司可以设立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贡献发放利润奖金,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 法定储备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能需要将一定比例的利润留作法定储备金,以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经营风险。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还需要明确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决策程序:1. 董事会决策: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决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通常会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等因素。
2. 股东大会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和决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情况表决通过或否决董事会的分配建议。
3. 盈余留存决策:公司的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提出盈余留存的建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则决定具体的留存率和留存金额。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利润分配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利润分配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规范了公司内部运作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公司治理、内部结构和各种规定。
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利润分配规定。
利润分配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的设定对于公司及股东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影响,因此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利润分配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规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理、公平地分配利润。
常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 公司利润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公司税务、各项费用和债务等。
2. 确定利润分配的依据,可以是按照股份比例分配,也可以是按照有关奖酬规定分配。
3. 利润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公司的资本金,以提高公司的稳定运作能力。
4. 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需要,适度保留一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
5. 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益的维护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利润分配规定需要充分考虑和维护股东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享有公司经营成功所获得的利润的权益。
因此,利润分配规定应当确保股东能够合理分享公司经营所得。
1.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在分配利润中享有的权益。
2. 确定股东分红的方式和条件,包括分红的时间、分红的方式(以现金或以股票形式)、分红的比例等。
3. 需要规定如何计算和确认公司的利润,以确定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总额。
4.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利润分配进行详细规定,如临时利润分配、特别股东权益安排等。
三、公司稳定发展和再投资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规定还应考虑到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再投资需求。
稳定发展和再投资是公司能够长期保持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1. 通过规定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发展能力。
2. 确定利润再投资的比例和方式,公司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用于拓展业务、研发创新或收购合适的企业等。
3. 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优先顺序,确保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不会因利润分配过多而受到影响。
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是什么?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其中,盈利性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关键,没有盈利的企业就没有后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也就没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了,对于企业盈利,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利润,这也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那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内容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解读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分为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核算期内营业收人减去营业成本和有关费用,再减去营业收人应负担的税收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人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管理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盈余利润的分配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依法把利润或者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扩大生产、减少生产成本、改善劳动条件和社会福利,决定分配给投资者的部分,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三条、四十六三条第三款和第三款规定。
2. 经济效益优先:企业的利润必须充分体现经济效益优先原则,经济效益优先,利润有限,要使其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 稳中求进: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保持盈余稳定,同时实现持续发展。
4. 合理分配: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合理分配给员工、股东、债权人等各方,保证各方的利益均衡。
5. 风险控制: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严格控制风险,保证企业的持续盈利和稳定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管理方式1. 利润分配的主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包括企业所有者、股东、管理人员、员工等。
2. 利润分配的程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明确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3. 利润分配的方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如现金分红、股权激励、再投资等。
4. 利润分配的监督:利润分配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事会等方式监督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5. 利润分配的效益:企业利润分配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管理策略1. 利润再投资: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优先考虑利润的再投资,用于扩大生产、改善设备、提高技术水平等方面,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2. 现金分红:企业在盈利水平良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 股权激励: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益。
4. 税务规划: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合理规划税务政策,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实际分配。
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规定解读

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规定解读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其中,关于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本文将解读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利润分配方式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通常会明确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利润的公平合理分配,同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的权益。
常见的基本原则包括:1. 盈余归属原则: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利润的分配应该以净利润为基础,即在扣除各项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才可进行分配。
2. 收益权与控制权相结合原则:在公司的利润分配中,通常应考虑股东的实际投资比例和实际控制比例,以保障权益的公平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3. 持续经营原则:利润分配方式要确保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和发展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分分配利润导致公司缺乏资金支持或经营不善。
二、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规定1. 现金红利分配: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分红、利息等形式。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并明确股东享受分红权利的条件和约束。
2. 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选择以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如转增比例、时间、方式等。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也要考虑市场对新股发行的接受度。
3. 基金设立: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将一部分利润用于设立基金,用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资金储备。
基金的设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基金的用途、管理和监督机构等。
4. 分配积累利润: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将利润部分或全部用于积累,以备将来分配或投资使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司有长期发展计划或资本需求较大的情况。
三、利润分配方式的决策程序公司章程通常还会规定利润分配方式的决策程序,以保证决策的透明、公平和合法。
公司利润分配规章制度

公司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确保公司获得稳定的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绩效,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个岗位均应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遵循公平、合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将全公司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挂钩,实行绩效导向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五条公司将不断完善本规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二章利润分配范围第六条公司利润包括净利润和留存利润,但不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其他留存的利润。
第七条公司的净利润在扣除各项税费后,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公司的留存利润将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运用。
第九条公司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对利润分配范围进行调整和规划,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章利润分配方式第十条公司将实行绩效导向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程度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奖励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设立相应的绩效分配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监督和评估员工的工作业绩,确保利润分配的公平和合理。
第四章利润分配程序第十四条公司将每年设立一次利润分配会议,对公司的年度利润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会议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比例。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会议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透明的会议,并对外公布分配方案和结果。
第十七条利润分配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利润的合理分配。
第五章利润分配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公司员工享有根据自己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获得相应利润分配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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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旨在回答:什么是分配?何种财务状况方能分配?谁来决定是否分配?第一个问题,关系股东权益的变现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
第二个问题,关系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第三个问题,关系分配决议的决定权谁来掌控。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主要解读前两个问题,进而检讨我国公司分配规则的正当性。
一、公司分配的内涵界定:什么是分配?分配的内涵:《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第条的界定什么是公司分配?《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是从“重实质而轻形式”的视角来界定的。
所谓“分配”(distribution),是指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
分配可以股利的配发、股份的回购或回赎或其他取得自己股份方式,或公司负债的分配或其他方式为之。
该官方注释从三个方面,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分配”进行了解释:1)哪些交易应视为分配?2)分配定义中的“间接”指向什么?3)股份股利是分配吗?首先,认定“分配”,是从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效果来判断,即一项交易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
《示范公司法》第条对所有产生分配果的一切行为设定了统一的单一标尺。
第(6)条反过来界定了分配的内涵,包括:公司基于股份,而向股东转移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现金股利、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公司本票或负债的分配以及自愿或非自愿清算之际的分配等。
如果公司在分配后负债,例如向公司股东分配本公司债券,或采纳分期回购方式取得自己股份,那么此类负债的创设、发生或分配事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配,而非随后的公司债务的清偿。
其次,认定“分配”,不论某项交易行为是否贴上“分配”的标签,无论是直接的分配抑或“间接”的变相分配,只要产生分配的效果,均一概纳入“分配”的法律规制之中。
《示范公司法》中的公司分配定义中的“间接”一词的含义,旨在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一家被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之际,或者类似的交易之际,在法律上视为分配,而非正常的股份买卖交易。
这一术语也旨在包括任何其他的交易模式,只要交易的实质与典型的股利分配或股份回购相同,无论这种交易如何设计或贴上何种标签,均不影响其视为实质的分配。
最后,《美国示范公司法》明确列明了股份股利不视为分配的理由。
该法的官方注释中指出:“分配”不包括仅仅改变股份单位的股份股利与股份分割形式。
在美国公司法学理看来:股份股利是一项纸面交易(papertransaction),换言之,仅仅是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侧科目的数额的变动,公司资产并没有现实地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资产既未减损,股东也没有实际获得现实利益,这种交易之下的股份发行无须股东支付对价。
因此,在美国,股份股利被排除在股份分配之外。
诉Perison公司一案:英国公司法对“分配”概念的反思AvelingBarfordLtdv诉PerionLtd一案的解决,引起了英国公司法关于“分配”概念内涵的反思,导致了学理上对“分配”的重新界定。
「案情」原告公司在没有可分配利润情况下,以远低于独立的评估师评估的价格出售部分财产,买方是Perion公司,由Lee先生控制,而他同时也是卖方公司的控股方。
一年内,Perion重新出售该财产并获得一大笔利润。
Aveling 公司的清算人成功地追索这笔买卖的收益,主张perion公司是以建设信托(推定信托constructivetrust)持有该收益。
法院主张,lee先生以如此低的价格出售财产,违反其对AvelingBarford公司的信义义务。
而且perion公司知悉该事实,它作为推定信托(建设信托人—constructivetrustee)承担责任。
「判决」该交易行为无效,理由在于:1)普通法中的不法减资,表现为当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时的一种伪装的分配或资本返还给股东,因此,该行为构成越围,这种行为事后不能为股东所认可;2)该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义务,且购买方知情。
本案之所以成为英国公司法学理的争议焦点,在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公司集团内部的低价资产买卖,究竟是否构成分配”。
其背后的更为实质的追问是:公司法应该如何看待并界定分配的边界?本判决的核心意见是:公司集团内部的资产买卖,亦可构成公司法的分配。
其理由是:在公司没有利润之际,将公司资产低价卖给同一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子公司,其实质是公司资本的返还,该项交易应该视为分配。
本判决的贡献在于澄清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公司并非基于其章程,真实地行使出卖资产的权力,而系不法的资本返还之际,此项行为应视为不法分配,其效力不因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而认定有效。
在本判决的推动下,英国公司法学理建议将分配的界定扩张解释为:适用于资产分配给成员,或分配给以成员的指令,或实质上以成员的指令行事的第三方的交易之上。
这一模式旨在确保AvelingBarford类型的个案也被纳入分配的定性之中。
二、公司分配的财务底线:可分配的“尺”在哪?英美公司法学理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除非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章程而保留股利分配的最终决定权,否则,股利分配的权利配置给董事。
董事如何作出商业判断,又须参照法定标尺。
各国公司分配的标尺不一,大体有三:其一,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标尺(即累积盈余标尺),以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为例证;其二,现代以经济现实为基础的“负债比率和流动比率规则”,以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分配标尺为例证;其三,美国的偿债能力规则,以示范公司法的双重标尺为典型。
模式1,资产负债表标尺(即累积盈余准则),是指公司分配的资金,源于且只能源于公司的收益盈余。
该准则所秉承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有经营收益方能分配,股利分配不得侵蚀或削弱资本。
以《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规定,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所确定的净资产已经低于实缴资本的数额与依据法律和章程不得予以分配的公积金之和,那么,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财产利益。
这一表达,在德国公司法、日本公司法中几乎是一致的。
这一分配标尺,实则并非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
在美国,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是指纯利标尺,以德拉华州公司法为代表。
在纯利标尺准则之下,股利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的盈余。
这里“盈余”,是指公司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
股利可以从资本盈余中支付。
该准则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有盈余,即可分配,不论是资本盈余还是收益盈余。
相反,在收益盈余准则之下,除非特别允许,否则不能从资本盈余中支付股利,因为资本盈余不是收益盈余。
比较而言,似乎收益盈余准则比资产负债表准则更为合理,因为除非股东同意或章程允许,否则公司不能从资本盈余中分配股利,从而防范了股东抽回资本。
但实际上,无论是收益盈余还是盈余,均是以资产负债表右侧帐目的记载为判断公司分配的标尺。
资产负债表不过是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的“定时快照”,换言之,“收益盈余”和“盈余”,不过是一个艺术化的术语、账簿上的概念。
存在帐上的盈余,并不意味有足够的现金予以支付股利,也非必然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因为公司分配是从资产负债表的左侧科目而非右侧科目支付的。
正是对传统收益盈余准则对债权人保护表里不一的回应,美国现代公司法又出现了两种模式,即加利福尼亚州公司的“负债比率和流动比率规则”,以及《示范公司法》(1984)的双重破产法则。
模式2,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股利条款安排,制定于1977年,标志着对传统股利法规的全面决裂。
直到那个时代,绝大多数州公司法的基石是一个法律概念-设定资本(statedcapital)。
相反,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基石则是一系列经济现实:留存收益(retainedearnings)、资产负债比率(asset-liabilityratios)、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preferences)、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准则(aninsolvencytest)。
依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公司分配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条件之一,股利分配额度不超过公司的保留盈余。
条件之二,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保留盈余,则公司的负债比率(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比)必须高于11/4倍且流动资产必须大于流动负债(两者之比,得出流动比率),或如果公司不能经营获得利润,从而达致前两年已经支付的利息,则该公司的流动比率须大于11/4倍。
加州公司法中的股利分配条款的设计,事实上往往超过公司贷方可在借贷协议谈判中,基于磋商讨价可获得限制性保障。
上述的规则可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在允许股东适当抽回投资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免股本的过度转移的冲突上,达到了理性的平衡。
模式3,《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双重破产准则,即公司无论从资产负债表还是从衡平角度观察,股利分配后,均必须具备偿债能力。
衡平破产准则(equityinsolvencytest),是指如果分配导致公司“是或将是”在衡平意义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禁止分配。
本准则之所以称为“衡平破产法则”,是因为它是衡平法院判断公司是否破产的准则,而非破产法典中的资不抵债的标尺。
这一旧公司法的准则为几乎所有的州所采纳,并依旧保留在《示范公司法》(1984)第(c)(1)中。
衡平意义中的破产概念,关注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liquidity),即公司解决到期债务的能力,而非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事实上,衡平破产法则更现实地体现了债权人的关怀。
对债权人而言,更关注的是公司可迅速变现的现金或速动资产。
第(c)(2)要求,公司分配后,公司的资产应等于或大于其负债加上(存在一些例外)公司解散时的高级权益证券的优先获偿额。
第(c)(2)授权,基于该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负债的决议,应依据:1)在当时合理情形下,根据会计实践和原理而准备的财务报告;2)在当时合理情形下进行的公允评估或其他方法的评估。
决定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及选择可接受的判断基础,将留给董事会来判断。
根据(d)进行判断时,董事可根据第条款依赖相关意见、报告、陈述声明,包括公共会计师或其他人所准备或提供的财务报告或财务资料。
比较而言,模式2与模式3的分配标尺有相似也有差异。
模式2与模式3的相似之处在于一种共识:法定资本概念的虚幻与不具有合理性。
在此共识之下,两大公司法均取消了法定资本概念下的相关术语,如票面价值、库藏股份,以及一些例外分配规则(机智股利法则、损耗股利和特殊股份回购)。
两者均将公司无对价地将公司现金或财产转移给股东或无对价地对股东发生负债,适用同一限制,而不论这一转让或负债采纳何种外在形式。
当转让方,是母公司或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则两种模式均将这种限制适用到这种转让或债务的发生之上。
可见:两种模式文本的起草人均秉承这样一个理念:建立在法定资本之上的规则安排,实质上是一种误导,它导致债权人和高级证券持有人相信这种体系可以保护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