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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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所以很多的公司都会实行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学院基建处针对各个单体项目,在建设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前期策划、系统计划、实施控制、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项目管理依据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市教委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院领导班子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令及其它有关的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与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等相关方签定的工程合同或协议。

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的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承建商,使基本建设各项单体建设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及单体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项奖项及要求,满足各单位使用功能,达到学院确认的建筑观感效果。

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力争在学院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建设。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承建商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安全文明高效的进行施工建设。

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学院各系、部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成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择优聘用各项目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及后期三个阶段,运用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实施合同、质量、工期、费用、资源和信息等项管理,同时进行与政府职能部门、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用户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与基建处内各岗位的相关配合工作。

项目管理也可按照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管理公司管理。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境内范围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应当合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包括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阶段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等程序。

第十六条初审包括对项目申报书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从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八条最终审批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小型基建工程管理的重点和方法的探讨

小型基建工程管理的重点和方法的探讨

小型基建工程管理的重点和方法的探讨摘要:我局小型基建工程是指房屋设施的新建工程和大修技改工程。

关键词:小型基建工程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一、预算计划管理;我局物业公司为我局小型基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物业公司设专人负责基建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项目计划审报,预、决算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及结算等工作。

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齐全,工作中严格报批程序,批多少建多少,不批不建,严格按计划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严格审计制度,做到工程不审计不结算,工程审计率达到100%,全面实现了我局小型基建规范管控。

每年上半年会在原有制度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并完善小型基建制度标准、工作机制,业务流程及计划管理。

每年年底详细制定下一年小型基建专业计划。

详细列出下一年度计划开展的工程项目、资金、完成时间以及所达到的效果等。

二、招投标管理;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凡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以其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标。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坚持“资格预审、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

参加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人员不得参与资格审查和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负责确定本单位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解决有关争议或者投诉问题。

审定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本单位招投标工作。

批准组建评标工作组,审定标底。

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成立宜阳供电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公司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招投标管理制度。

联合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监督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成立评标工作组。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基建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基建管理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平稳有序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大中型基建项目从项目投资方案通过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管理。

小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公司将参照本实施细则,对部分重点小型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对项目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责、强制性条文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项目预算、跟踪审计和合同结算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设计变更检查;(三)公司运营部负责对项目部采购及施工承包单位分包采购等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设计文件、来往函件、施工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五)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的职责:(一)建立工程检查制度,组织对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工程检查验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视项目工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理行为、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分包、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三)定期对照公司和项目部制度规定,对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四)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月度检查的书面材料发送公司工程质量部。

第二章检查依据和原则第五条检查依据:(一)公司现行管理制度、流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二)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工期;(三)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绩效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四)项目部提交备案的有关项目信息和证明材料;(五)项目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项目安全事故信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存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双向约束。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包括以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取得的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和培训类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规模;小型基建要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选型、功能设定、装修标准等。

(二)统筹规划,集中实施.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布局生产调度中心等小型基建项目,整合区域资源,有效提升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水平.(三)规范管理,有效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未纳入年度小型基建投资规模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亏损企业和投产三年内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复小型基建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决策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和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1.编制、下达和调整年度小型基建投资及资金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为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分子公司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及分子公司办公用房项目由办公厅负责立项,其他项目由计划营销部负责立项;3.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的工程设计。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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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
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

3. 职责:
3.1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包括对各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事宜,参与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3.2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
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

因使用人
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

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2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

3.5.3行政部应每年对厂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统、暖通系统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

4. 小型基建申报流程:
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

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5. 审核权限:
5.1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准实施。

5.2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

5.3单项预算在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4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

6.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6.1 总金额小于1000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总金额大于1000 元,小于10000元的工程可直接在公司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方中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施工方签订合同。

结算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C安装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预算乘以相应的预算下浮率K,公司约定K =6% ,(即按预价乘以94%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人工价格按照郑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最新季度价格信息(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计算,价格信息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则乙方在采购前需经总包人认可;零星用工凭有效的经现场签证按单价80元/工日据实结算。

6.2 总金额大于10000 元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实施。

6.2.1 接到各项审批齐全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后,应首先在公司物质采购系统内按要求寻找合格供方,原则上需三家以上,若采购系统内不够三家供方的,可在系统外寻找符合公司要求的合格供方,并索取详细资料进行比对、确认。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相关部门参与对施工方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6.2.2 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6.2.3 对部分基建项目采用招标、投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招标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6.2.4 签订合同发包前应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部门或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6.2.5 合同中除涵盖双方必须履行事项外,需尽量详细的约定有关维修等细节条款,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法律效力。

6.2.6《XXX 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保修期限等。

6.2.7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40%,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5%,保修期满后需经使用单位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结清。

6.2.8 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监理公司的选择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7. 施工过程控制
7.1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具体方案落实后,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和关联部门,按项目实施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7.2 小型基建工程,行政部门按审批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内容组织人员施工;
7.3 外包工程项目(含设备安装与基建关联部分),承包方在进厂施工前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部按公司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执行管制;承包方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出入非施工区域;
7.4 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基建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7.5 行政部(安质部)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期间的人员监控,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严防由于施工引发的各种安全及质量事
故,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7.6 行政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维修项目或自行扩大施工范围,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7.7 大型基建项目要形成报告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向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汇报;
7.8 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承包方(监理单位)协商,及时汇报突发性事件,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8. 验收程序
8.1 施工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在《基建项目验收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和办理相关手续;
8.2 大型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经监理及公司等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机关申报后方可使用。

8.3 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8.4 公司大小基建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包括:基建规划、计划、申请、总结、请示、报告等都应纳入档案统一保管;
8.5 《基建项目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执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9. 请款、付款要求�.
9.1 行政部门应坚持基本程序,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经双方签字后的基建维修决算作为请款依据。

9.2 经批准的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9.3 合同可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监控,特别是包工不包料,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账核算。

9.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减、增工程量必须通过审批的申请报告和施工合同(协议)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9.5 工程竣工后,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等项目,然后按程序报审批。

9.6 工程款支付按签订工程合同(协议)执行。

10. 相关记录表�.
《基建维修(新建)工程申请表》
《施工安全协议书》(需与安质部签订)
《基建项目验收单》
11. 本制度解释、修订由行政部负责,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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