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 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

上海团体标准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2020.11.8《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任务来源针对我国尚无“不锈钢餐厨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这一实际情况,本团体标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承担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签标识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
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给出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且各产品标准中对标签标识规定不统一。
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种类繁多,且使用环境和预期使用目的各不相同。
不规范的标签标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日常使用,加大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
目前,我国这类产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亟需通过标准的形式,形成统一、规范的要求。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一)评价原则1.系统全面参照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35969-2018《标签符合性测试通用技术规范》、GB/T35967-2018《标签符合性测试指南》、GB15066-2004《不锈钢压力锅》、GB/T15067.1-1994《不锈钢餐具术语》、GB/T15067.2-2016《不锈钢餐具》、GB/T29601-2013《不锈钢器皿》、GB/T30769-2014《不锈钢水果刀》、GB/T 34221-2017《不锈钢水壶》、QB/T1924-1993《菜刀》、QB/T2174-2006《不锈钢厨具》、QB/T4856-2015《不锈钢果蔬刨通用要求》、QB/T4223-2011《无油烟炒锅》等相关标准,对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

上海团体标准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2020.11.8《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任务来源针对目前尚无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的专门的规定与要求,本团体标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承担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签标识,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属性、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
完整的标签标识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
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因此,标签标识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体现。
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给出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或指南,一直以来由标签标识问题引发的不合格案例和消费纠纷却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完善食品接触制品标签标识规范性指标并开展合规监管正成为政府和行业关注的重点。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指由树脂或者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而成的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其产品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快餐、外卖行业和旅行餐饮,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随处可见、用量也比较大,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与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旨在引导行业规范和统一产品的标示标签,满足法规要求、切实保障相关方的权益。
同时,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一)评价原则1.系统全面参照《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欧盟(EC)No-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等20余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结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本身特点做出具体规定。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2023年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2. 1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
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及制品”。
2. 2 金属镀层通过各种镀覆技术在固体材料或制品接触食品的表面上形成的金属覆盖层。
2. 3 基材构成金属材料及制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和金属镀层。
2. 4 合金元素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金属合金元素如铝、铜、铭、锰、钥、镇、锌、锡、钻等;非金属合金元素如碳、硅等。
2. 5 杂质元素残留在金属中的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3 基本要求金属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 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 1 原料要求4. 1. 1 金属材料及制品使用的金属基材、金属镀层和焊接材料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1. 2 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金属表面处理(如酸洗、氧化、磷化、抛光、防锈涂油等)过程中使用和残留的物质进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GB4806. 1的要求。
4. 1. 3 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不应使用铅、镐、确、汞、梯、皱和钮作为合金元素,其杂质元素含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 1 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中杂质元素含量要求4. 1. 4 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的成分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
4. 1. 5 如需通过检测确定金属材料成分含量或进行牌号鉴定,应采用符合 GB4806. 1相关要求的检验 方法进行测定 。
4. 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的规定 。
表 2 感官要求4. 3 理化指标4. 3. 1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 。
表 3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4. 3. 2 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含合金及金属镀层)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制成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餐厨具,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用工具、设备或加工处理食品用电器中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零部件。
2.2 合金由一种金属与另一种(或几种)金属或非金属组成的具有金属通性的材料。
2.3 合金元素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2.4 杂质元素残留在金属中的少量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2.5 金属镀层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
2.6 基材构成产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有机涂层和金属镀层。
3 基本要求金属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1 原材料要求4.1.1 金属基材不得使用以铅、镉、砷、汞、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的材料。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镉和铅含量的总和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
除上段所述要求外,材料中其他成分还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4.1.2 金属镀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镀层使用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中,砷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镉、铅和汞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
络合剂、光亮剂等不得使用氰化物及铅或镉化合物。
镀锌层不得使用六价铬钝化剂。
成品金属镀层表面的六价铬测试应为阴性。
注:可采用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附录B所述方法测试六价铬。
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课件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致力于推动食品 接触材料法规的国际协调和统一。
FCM法规更新内容
扩大监管范围
将更多的材料和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如新型塑料、金 属、玻璃等。
严格安全标准
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成分、添加剂和制造过程提出更严 格的安全要求。
强化检测和监督
增加检测项目和频次,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案例二:某品牌婴儿奶瓶FCM安全评估
总结词
该品牌婴儿奶瓶在FCM安全评估中表现 出色,对婴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VS
详细描述
该品牌婴儿奶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 FCM法规要求,采用高品质的食品级材 料制成,无毒无味,安全可靠。奶瓶的形 状和结构设计符合婴儿的吸吮习惯,易于 清洗和消毒,有效降低了食品污染的风险 。经过多项安全评估测试,该品牌婴儿奶 瓶对婴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详细描述
在评估过程中,需对不同条件下材料 的迁移量进行检测,包括温度、接触 时间、食品类型等。同时,需关注迁 移量与材料成分、厚度、表面处理等 因素的关系。
FCM毒理学评估
总结词
毒理学评估是对FCM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价的关键步骤,主要通过实验研究FCM对生物 体的影响。
详细描述
评估过程中,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性试验等,以全面了解材料对 人体的潜在危害。同时,需关注不同材料成分的毒理学特性及其在食品中的迁移量。
01
02
03
加拿大食品药品法案( FDCA),规定了食品接 触材料的安全要求和测
试方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 准法典(FSANZ),规 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生
产和测试要求。
日本食品卫生法(FSA) ,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 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
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
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2.2复合材料及制品由不用材质或相同材质材料通过粘合、热熔或其他方式复合而成的两层或两层以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3组合材料及制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的材料以装配、焊接、镶嵌等方式组合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4总迁移量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2)表示。
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5总迁移限量(OML)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dm2)表示。
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6量大使用量在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所加入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2.7特定迁移量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2)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