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当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经营许可种类根据《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分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食品流通许可证则主要针对食品零售等。
2、申请资格《办法》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资质;(2)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税款等手续;(3)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5)具备持续完成食品经营活动的经济能力。
3、受理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到当地食品安全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食品安全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驳回申请。
4、使用规定《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使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须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不得擅自挪用、借用、出租、出借、转让、交易或者变更用途。
三、《办法》的显著作用1、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办法》的出台,对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食品经营者的办理程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食品经营者在提出申请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依据。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的出台,也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使得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经营环节的安全和卫生,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引入并被广泛实施。
本文档旨在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为食品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食品的凭证,是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销售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要求、拥有专业的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配备必要的食品经营设备、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追溯体系等。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才能申请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在符合条件后,应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合同、人员证书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食品经营者具备经营条件和合法可行性。
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监管部门的印章。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续证。
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监管部门在许可证的管理上将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许可证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核发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运行,需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包括11个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帮助食品企业正常经营。
一、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和备案管理制度3.食品供应商管理制度4.食品采购和验收管理制度5.食品存储和保管管理制度6.食品销售和配送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控制制度1.食品安全责任制度2.食品生产和加工管理制度3.食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制度4.食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制度5.食品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制度6.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每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司应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和办理手续,并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制定流程和要求,确保所有涉及食品流通的员工都具备相关证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人员核查并备案所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一切食品流通活动都在合法的许可范围内进行。
3.食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卫生条件、出厂检验等进行评估,确保所购进的食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4.食品采购和验收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制度,规定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食品品质符合要求,防止购买假冒伪劣食品。
5.食品存储和保管管理制度对食品的存储、保管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和变质,并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保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6.食品销售和配送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销售和配送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包括销售环境、销售渠道、配送流程、配送车辆等方面的管理。
二、食品安全控制制度1.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2.食品生产和加工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生产和加工管理规范,包括原料检验、生产工艺控制、卫生条件管理、设备设施清洁和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249号2015年12月23日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规模,具体类别可分为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为多种类别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特征归为一种类别。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含熟食制品销售”。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主要经营项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六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事关《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事关工商部门能否履职到位。
因此,本文主要用排除法予以归纳、分析: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此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才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李援主编)对63页的理解是“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出台才能确定。
对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再次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发放许可证也就属于监管管理的内容之一。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一、准备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流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流通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食品流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食品流通设备的清单;
7.食品流通质量管理责任书;
8.食品流通质量管理制度;
9.食品流通检验报告;
10.食品流通物品的清单;
1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签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办理手续
1.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办理质量登记手续;
3.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4.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
5.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商检部门办理商检证书手续;
6.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7.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8.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电信部门办理通讯业务手续。
四、完成办理。
2024年食品流通证所需的各种制度(3篇)

2024年食品流通证所需的各种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____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___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a6c5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9e.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变更延续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许可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应当进入行政审批或登记注册大厅,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以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未设区的济源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立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同一商场、超市内独立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分别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后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可要求其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章审查与批准第二十一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受理审查人员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在《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中签署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连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一)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二)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四)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由核查人员出具核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其他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许可机关经审查,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一致。
第三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