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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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一、公文种类⒈公告⒉通知⒊通报⒋呈报⒌报告⒍汇报⒎函⒏请示⒐批复⒑决定1⒈命令1⒉指示1⒊调令1⒋调度令1⒌催告1⒍交办1⒎对外函电二、行文规则⒈公文的格式(1) 页眉:写明公文的名称(如:公告、通知)、文件字号、发布单位名称、文件密级(如果有)、日期。

(2) 正文:正文内容根据具体的公文种类规定行间距、字号、对齐方式等规则。

(3) 签署:公文应有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的签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序。

(4) 附件:有时需要附带附件,需要在正文结束后列明,注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5) 骑缝章:将公文折叠后,用骑缝章进行标识,表明该文件是公文,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删内容。

⒉公文的语言(1) 公文应使用规范、简明、准确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表达方式。

(2) 使用常用词汇,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行政术语。

(3) 使用简短的句子,避免过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语法结构。

(4) 表达应当明确、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

⒊公文的撰写步骤(1) 明确发布公文的目的和内容。

(2) 结合公文种类和规定的格式,列出公文的各个要素,如标题、正文的组织结构、签署单位等。

(3) 根据要素的顺序编写公文的内容,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洁性。

(4) 检查公文的格式和内容,确保符合规定,并且没有拼写和语法错误。

(5) 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签署公文,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文。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告:公开声明或发布的文告,用于向公众宣布有关事项。

⒉通知:一种行政性文书,用于向特定对象或群体传达特定事项、要求或通知。

⒊通报:向一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传达信息或处理事务的文书。

⒋呈报: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反应问题,请求指导或决策。

⒌报告:对特定问题、工作或研究进行汇报和说明的文书。

⒍汇报:向上级或相关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完成情况或有关信息。

⒎函:非正式的书信形式,用于个人间、单位间的交流沟通。

⒏请示:向上级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请求批复或指示的文书。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

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

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

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

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

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

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

(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

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1.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4.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 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6.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7.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9.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

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公文行文规则1. 引言2. 标题公文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文本的主题。

标题应该使用精确的词语,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达方式。

标题应该尽量保持简短,避免过长的句子结构。

3. 文体公文通常使用正式、客观和专业的文体。

作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口语化或俚语化的表达方式。

公文中应使用第三人称称呼,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

4. 结构公文应包括清晰的结构。

通常公文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入公文的主题和目的,主体部分用于详细阐述事实和论点,结尾部分用于和提出建议或决策。

5. 语言风格公文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风格。

作者应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结构,尽量使用简短和清晰的表达方式。

公文应避免使用个人情感或主观评论,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

6. 使用标点符号在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十分重要。

作者应正确使用逗号、句号和分号等标点符号,以确保句子的清晰和流畅。

作者还应注意正确使用引号、括号和破折号等特殊标点符号。

7. 格式公文的格式也非常重要。

作者应使用适当的字体、字号和行距,以增强公文的可读性。

作者应注意正确使用标题、段落和缩进等格式要素,以使公文结构清晰明了。

8. 核对和修订在撰写公文后,作者应进行核对和修订。

作者应仔细检查公文中的拼写、语法和逻辑错误,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公文应进行核对,确保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注意事项在撰写公文时,作者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使用正确的词汇和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使用正确的语法和句法结构,避免使用拗口或错误的语言。

使用恰当的格式和排版,使公文易于阅读和理解。

使用准确的标点符号,确保句子结构清晰和流畅。

尊重读者,并遵循礼貌和正式的语言礼仪。

公文行文规则对于撰写优秀的公文至关重要。

作者应遵循标题简明、文体正式、结构清晰、语言简洁、标点正确、格式规范、核对修订等规则,确保公文具有准确性、清晰度和专业性。

通过遵循这些规则,作者可以撰写出具有权威性和可读性的公文。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是用来进行公务交流和传达政府行政事务的正式文书,其内容需
要明确,并且语言应该准确、简练、规范。

在撰写公文时,需要遵守一定
的行文规则,以确保文书的正式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介绍公文行文规则的
几个重要方面。

一、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规范是为了使文档的结构和布局具有一致性和易读性。


份标准的公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位于文档的开头,居中书写,使用粗体大字,清晰地
表明文档的主题。

2.发文机关:发文机关是指负责起草和发布公文的部门或机构的名称。

发文机关应位于标题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3.文号:文号是公文的标识符,用于引用和归档。

文号通常由年份、
序号和机关代号组成,例如:“2024年01号AAA机关”。

4.日期:日期应位于文号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日期应是写作完
成的日期,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包括文档生效或过期的日期信息。

5.主送:主送是指该文档拟送达的主要收件人或机构。

主送应位于日
期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6.抄送:抄送是指该文档拟送达的副本接收人或机构。

抄送应位于主
送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是指用于公共、官方场合的文件,常见的有公告、通知、文件等。

公文的写作行文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格式统一规范
公文的格式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组成。

标题应简洁明确,能准确
概括文意;正文应分段落,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落款应注明文件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和文号等必要信息。

二、语言简练明确
公文应以简练的语言表达,内容要明确、具体、准确,避免使用模糊、繁复的词句,以免引起误解。

三、客观公正
公文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叙述,不偏袒个人或组织,不夸大或
隐瞒事实,不含有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

四、层次分明
公文中内容应按照主次关系进行层次分明的安排。

重要内容要有适当
的提前或突出,次要内容则放在后面,避免使读者产生困惑。

五、逻辑严密
公文应具备逻辑清晰,推理周密的特点,内容必须连贯一致,条理清楚,不出现支离破碎、前后矛盾的情况。

六、正式用语
公文应使用正式的用词、语法,避免使用俚语、口语化的表达方式。

同时,应遵守规范的文体语言,用词应得体、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太
过繁复的词汇。

七、格式要规范
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包括文档的字号、字体、页边距等,要符合规
定的标准,给人以正式、严肃的感觉。

八、准确完整
公文应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内容要完整、充实,不遗漏重要内容或
重要环节。

同时,还应注意文字的严谨性,对于技术性、法律性的公文,
要特别注重准确度。

以上为公文写作行文规则的一些基本要点,遵循这些规则能够使公文
更加准确、规范,使读者能够清晰明了地理解文意,实现公文写作的目的。

公文知识公文的行文规则2024

公文知识公文的行文规则2024

引言概述:公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外发布的具有一定规范格式和用途的文件。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指在撰写公文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公文的准确、规范和易于理解。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公文的行文规则。

正文内容:一、语言简明扼要1.使用常用词汇: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过分的行政术语,选用常用词汇以保证公文易于理解。

2.整洁简练的句子结构:避免长句和复杂的修辞结构,采用简洁明了的句子,清晰表达意思。

3.注意段落分隔:将不同内容的段落分隔开,使读者在阅读时易于理解、记忆。

二、格式规范统一3.用词规范准确: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单位字母缩写和标准的度量衡单位,避免出现错误的格式和用词。

三、准确表达意思1.准确用词:使用准确的词语表达文中的观点和意思,避免模棱两可和歧义的表达。

2.严谨论证:在说明问题时,提供充分的数据和案例支撑,进行有效的论证。

3.避免主观情感色彩:公文要客观中立,避免使用带有主观情感色彩的语言和词句。

四、逻辑严密有序1.结构清晰合理:按照从重要到次要、由大到小的原则进行编排,确保文章结构严谨有序。

2.段落衔接自然:不同段落之间要有自然的过渡和衔接,使文章层次清晰,内容连贯。

3.梳理思路:在写作前要先梳理好思路,明确行文的目标和内容,确保文章逻辑性。

五、严格遵守规定1.尊重法律法规:撰写公文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2.遵循行文规范:遵循公文的行文要求,包括文件编号、署名、骑缝章和保密标志等。

3.注意统一标准:在使用术语、名称等方面要遵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公文的一致性。

总结: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体,撰写公文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行文规则,以确保公文的准确、规范和易于理解。

语言要简明扼要、格式要规范统一,准确表达意思,逻辑严密有序,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只有在遵循这些行文规则的基础上,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公文,提高工作效率。

公文行文规则 文档

公文行文规则 文档

一、行文总规则(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行文的总规则,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优良作风在行文规则中的具体体现。

这一行文规则,主要针对党政机关文牍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文风。

确立这一原则,对整治党政机关作风尤其是文风,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决定是否行文,主要从3个方面把握:一是行文理由、依据充分,行文条件成熟。

因工作确实需要,如果不行文,就会影响工作甚至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的。

例如,党政机关的重要决议、决定,公布法规规章和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通报重要情况等,这些必须行文。

二是不得把行文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不能为发文而发文;部门管理的工作,应当由部门行文的,不得升格由党委、政府行文。

比如,仅表态性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照抄照转的、能够通过电话等方式解决的、搞形式主义应付上级机关检查的,等等,不要行文。

三是经审核认定该发的公文,也应该讲求实效。

公文必须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的方针政策措施办法等切实可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文风上要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做到文约而事丰。

“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公文中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措施办法等,针对特定的任务,解决某些具体问题;拟制公文必须依法依规,注重调研,发扬民主,科学论证,严格把关。

不要顾此失彼,引起攀比。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1.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构成各种各样的行文关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强调,确定行文关系应当以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作为依据。

隶属关系,是指一个机关隶属于另一个机关。

职权范围,是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任务、管辖范围和行使权力的界限。

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行文关系,行文关系决定行文的依据、公文的内容、文种的使用、语言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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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规则
发文机关把公文发给受文机关阅读办理成为行文。

为了加强对档数量和传递过程的控制,提高传递的效率和准确度,国家有关部门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即行文规则。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
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等。

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

逐级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下行文中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档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上行文中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

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档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关。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

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四)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档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

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五)直接行文
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级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请有关事项)。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正确选择主送机关
(1)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1个,防止由于多头主送造成相互推诿;(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档内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二)正确选择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档内容有关,需对方知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
(2)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6)请示在上报的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7)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四、按职权范围行文
(1)行文应该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下级在自己职权范围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事事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当代替下级行文;
(2)部门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向下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但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行指挥性公文。

经党委或政府授权方可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正式行文,且行文是要注明“经党委(政府)同意”字样。

(3)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挥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时,作者必须是同级机关。

如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

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如人大、政协等)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发文。

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六、行文前应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维护政令统一,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向向下行文。

七、注重实效,简化手续
行文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则不必行文;
(2)能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不必零星行文;
(3)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新意的,不要重复行文;
(4)凡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不必层层照搬照抄;
(5)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导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档;
(6)部门部署工作的档,除涉及全局工作和有重大政策性问题的以外,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原则上不予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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