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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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推动我市富民强市战略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在全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加大创业工作推进力度,全力打造创业政策最优、创业门槛最低、创业服务最好、创业环境最佳、创业活力最强的国际化城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成为推动青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引领、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工作机制,确保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创业3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5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创办私营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5万户。

二、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引领(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将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核心,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在青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驻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业者。

大力营造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创业能力,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二)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

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

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除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在启动资金资助、科技资助、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专门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青劳社[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劳社〔2008〕137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的评价与认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第七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㈠负责对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评估和年检工作;㈢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建立全市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考评标准,统一命制试题;㈣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㈤受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聘用和管理工作;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和管理工作;㈦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督导员的派遣和管理;㈧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研究和政策咨询服务;㈩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今年以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通知》(青政字〔2014〕65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为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扩大政策社会知晓面,推动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一、宣传时间2015年1月份二、宣传主题就业帮扶进万家,创业助推惠民生三、宣传内容按照"紧贴实际、注重实效、全面铺开"的原则,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帮扶措施,深入解读就业创业经办流程,让老百姓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办理程序,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

四、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联动宣传,深入开展"进企业、进高校、进基地、进社区(村)、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营造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氛围。

(一)全方位宣传1、召开新闻发布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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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0]10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不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开展模拟实训。

委托开展模拟实训的,双方应在实训开始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跟踪指导。

对创业能力培训或模拟实训后开始创业活动的学员,培训机构均应指定专人为其提供不少于4次的跟踪指导,跟踪指导的内容和时间由负责指导的人员填写《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附件1),并由被指导的学员本人签字确认。

三、培训机构和师资(一)培训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公布。

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组织工作;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专职创业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3.能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创业服务专家,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场地及设施。

(二)培训师资。

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或具备创业经历及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经验;3、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和为学员提供创业活动后续支持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创业培训教师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组织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创业培训师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创业培训讲师评选,用2年的时间实现创业培训师资持证上岗。

四、培训组织和管理(一)培训报名。

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提报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3、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培训机构要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创业培训报名表》(附件2),将个人提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培训报名表一并归档。

(二)开班备案。

各培训机构应于开班5日前,持《青岛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3)和《青岛市创业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附件4)、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等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其中,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开班备案的同时,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创业培训微机管理系统。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予拨付培训费补贴。

(三)培训实施。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的培训课时组织培训。

培训过程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申报核准。

培训过程中,任课教师要做好教学记录和考勤记录,并与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备查。

对出勤率达不到9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结业考试。

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过程抽查制度,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要不低于30%,对培训学员的抽查率不低于5%。

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取消政府补贴培训资格。

(四)结业考试。

各培训班次结束前5日内,由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结业考试申请,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结业考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结业考试,组织创业专家对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和参加模拟实训学员的《商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由各培训机构存档。

结业考试合格的,核发《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市内四区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分两个阶段拨付:(一)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班次(以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600元的标准拨付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其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标准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用于项目征集、项目推介、专家服务、结业考试、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等。

(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对经培训机构后续跟踪服务,学员在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后一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后,根据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对组织开展模拟实训(以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为准)和跟踪指导的,按每人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13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

对未组织模拟实训但开展跟踪指导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7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

六、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一)补贴资金申报。

对市内四区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由各培训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1、申报创业能力培训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5)、《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附件6)和《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2、申报后续跟踪服务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7)、《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创业成功人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复印件,参加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8)和《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核实培训机构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将领取培训补贴人员信息资料录入创业培训微机管理系统,并与开班备案信息和就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对初审合格的,要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机构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要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并告知提出补贴申请的培训机构。

(三)补贴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资金申报材料,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到各培训机构和市创业指导中心。

对培训机构委托创业实训机构进行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培训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及时将资金拨付创业实训机构。

五市三区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程序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备案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

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2、青岛市创业培训报名表3、青岛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4、青岛市创业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5、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6、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7、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8、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花名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一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附件二青岛市创业培训报名表培训报名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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