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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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地块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事实。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地块存在地质灾害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丁,价格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将房屋过户给丁。

但在过户过程中,丙发现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丙认为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合同无效案例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私人企业主,经营XXXXX行业,拥有一定的财富和资源。

乙方身份:某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掌管了该公司的一笔巨额资金。

甲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甲方应该获得乙方提供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

甲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并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归还。

乙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乙方有权在所设定的约定期限内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

乙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资金,并按期收取约定利润。

履行方式: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双方协议书为各自的约定。

期限:约定期为两年。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和乙方保证双方的行为和活动均符合中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已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协议由双方签订,并签署后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其他:
如双方要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书面协商,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

否则不得单方面行使权利或解除义务。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林地合同无效的案例及分析

林地合同无效的案例及分析

林地合同无效的案例及分析一、案例。

老张和老李是同村村民。

老张在村里有一片林地,这片林地是老张从自己的父辈那里继承来的。

有一天,老李找到老张,说他想在老张的林地上搞一个小型的农家乐,觉得老张这片林地位置好,风景优美。

老张一听,觉得有点不靠谱,但老李说会给老张一笔不少的钱,老张就心动了。

于是,两人就签了一个合同,合同简单写着:“老张把自己的林地转让给老李,老李给老张5万元,林地从签字之日起归老李所有,老张不得干涉老李在林地上的任何活动。

”但他们都没去办理任何关于林地转让的法定手续,也没有向村里或者相关部门报备。

后来,村里知道了这件事,说这个合同不行,因为这片林地涉及到村里的一些规划,而且这样私自转让不符合相关规定。

老李不甘心啊,他已经在林地上投了一些钱搞前期建设了,像平整土地之类的。

这时候老张也有点慌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二、分析。

1. 违反法定程序。

在这个案例中,林地转让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就像结婚得领结婚证一样,林地转让可不是两个人私下签个合同就能算数的。

他们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说向林业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之类的。

这就好比你买了房子,只和卖家签了个纸条说房子归你了,但不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那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就还不是你的。

按照相关规定,林地的转让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流程,包括对林地用途、受让方资格等方面的审查。

老张和老李这么干,就直接绕过了这些重要的环节,所以这个合同从程序上就是不合法的。

2. 违背集体利益和规划。

这片林地是村里的一部分,村里对林地有整体的规划。

也许村里打算这片林地将来用来搞一些集体项目,或者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有特定的安排。

老张和老李私自签合同转让林地,完全没有考虑到村里的规划。

这就像你在小区里,私自把公共绿地卖给别人盖房子一样,肯定是不行的。

因为这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所以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

3. 合同内容不规范。

他们签的合同也太简单了。

一个正规的林地转让合同,应该详细写明林地的范围、转让的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关于林地的附着物(比如林地上的树木怎么处理)等很多内容。

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

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

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案例名称: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之xxx公司与xxx合作协议案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乙方:xxx(个人/公司/组织)地址:xxxxx联系方式:xxxxx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双方身份:甲方为xxx公司,乙方为个人/公司/组织。

2.权利与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xxx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乙方应按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履行方式与期限: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开始提供服务,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履行方式为xx方式。

4.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协议明确乙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甲方提供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义务。

并保证双方在协议生效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是双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合同文件。

其他: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

2.双方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如有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纠纷,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文,当xxx公司与xxx签订协议后,任何让双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该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

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

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

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

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

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案例可以涉及到未成年人代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缺乏合同要素以及虚假陈述等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要素和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无效合同的例子1《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11007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11006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11007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11008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11008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2002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11008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2002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11009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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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格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査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掲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免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 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博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 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
“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
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熠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則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博常汇公司讨要装裁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査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単”,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二到11月19 Hfl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査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査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金清还完毕” 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二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二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

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

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

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

因此,吴剑关于赔伝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二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

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三桥支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箱道”的不告知而单方撕毁合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案情】
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弄X号X室的房屋。

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 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
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

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

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

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査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

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清人名下。

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第一中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于200S年8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一中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岀之日起I•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口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中请人孙某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證非法目的:
案情:2003年2月,九釆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委托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被告)作为受托方、案外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原告提供220万元,被告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案外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为被告原负贲人王建梁私刻。

次月,王建梁致函原告,载明同意原告将220万元直接打入案外人帐户,此函上加盖王建梁私刻的印章。

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北京世涛后,王建梁因合同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

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并签订合同不是被告的行为,该委托贷款关系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王建梁签订协议时为被告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协议上也有其个人签名,故为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贲任。

被告和原告之间成立担保关系。

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涛利用此协议进行诈骗,以合法形式掩證非法目的,所以委托贷款书为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2004年6月10 0,房屋的开发商南宁綿明房地产实业公司(被告二)和南宁市阳光易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案外人)签订合同,由案外人代理销吿被告二的房屋,按照4000元每平方米销吿。

同日,案外人和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一)签订房屋代销协议,被告一代销房屋。

2004年6月10日,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一签订
代理合同,原告代理销吿被告一的房屋,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销吿并按照销售额提取佣金,原告后交纳被告保证金20万元。

2004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长销传代理时间。

后原告
诉至法院。

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和原告签订合同,应该以被告二的名义或者得到案外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对被告二没有没有约束力。

现被告一无证据证明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述反了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合同法52条第5项,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20万元。

被告一不服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不具备将商品房向外包销的主体资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合同的签订,使房屋的价格从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销行为实为国际明令禁止的哄抬房价的行为,也损害了由普通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维持原判。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

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槪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

小王的家人找到燥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費.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贲任。

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燥矿及工头槪不负责。

后来,儿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帮助F.小王的家属才得到了合法的赔偿。

那么,燥矿及工头为什么签有合同还要赔款呢?因为他们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是一份“生死合同”,其不身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述背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煤矿及工头与小王签订的“生死合同” 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因此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費和死亡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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