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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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周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季文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徐明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李大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宁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周克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余贤凤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张士凯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处长;华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副处长(正处级);顾湘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处长;胡苏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处长;梁星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副处长;张国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季顺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高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徐朝晖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兴国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处处长;冷洪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郑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冯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许有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任慧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巴坤亚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爱民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张远骅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副处长;李丽琴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玲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冯世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张晓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晓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马书婷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马连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沈洁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钱国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局长;庞晶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处长;周建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副处长;周卫东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储正陆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副处长;丁正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处处长;王秀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吴瑕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王立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11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118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7]12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
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7]12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1 / 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31
•【字号】宁人社〔2021〕108号
•【施行日期】2021.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21〕108号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1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2]13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2〕131号)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任务尽快落实,确保法治机关建设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和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宁政发〔2011〕234号),根据市委关于全面提高“法治南京”建设水平的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法治南京”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为主线,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不断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

不断优化各项政策制度,力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有新完善;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深化权力阳光运行,力求规范权力行使有新进展;通过深入扎实的依法行政工作实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求依法行政上有新进步;进一步增强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力求在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上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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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0]24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的通知
(宁人社〔2010〕2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办、总工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0]12号),决定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
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委、国资委、总工会联合成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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