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XX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模板】

XX大学文件校政教〔2012〕31号关于印发《XX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学校各单位:《XX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1. XX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XX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学院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通知,学生接到通知一周后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学籍注册、学习管理、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认证等内容。
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法。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强化教育教学主体地位,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维护学生学习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袋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
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逾期不报到者,学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学籍。
第六条学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入学注册确认书》,确认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并承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注册失败者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学籍。
第八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可获得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含病假学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休学期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退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退学后,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更换专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更换专业后,学生应重新安排学习课程,如有差额学分,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专科学生的招生、入学、学籍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第四条我校专科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进行,遵循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招生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领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材料。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严重问题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信息管理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生如需变更学籍信息,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转专业与休学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申请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复学与退学第十一条休学期满或提前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严重不合格,无法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二)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四)其他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到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应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学籍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文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录取规则和学校录取结果进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考核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课程考核、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学术研究、社会实践、体育艺术等方面。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记录。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转学证明、休学证明、退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专科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专科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制、学分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报到。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将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 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2. 休学: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休学一年,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3. 复学:休学期满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退学: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规定的原因,需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学分管理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分为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应按照教学计划执行,学分累计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二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且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逐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具体修读年限为: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强化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以及毕业后保留在校学籍的身份。
学籍管理是大学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存档、信息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学生学籍相关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信息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或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学校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处理。
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学籍。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建立前,学生须进行入学报到手续。
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学费收缴等内容,并颁发学生证书。
第十条学生须认真核对学籍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学习、考试和考核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学费缴纳责任。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转专业、转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转专业、转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告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按照规定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学籍将重新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期间,原学院、转入学院要加强沟通,确保学生学籍转移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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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与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及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属身体原因的,由校医院提出初步意见;属其他方面原因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区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财务处学费收据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院(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报请学生处批准,否则以旷课论。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依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中学原始档案(专升本学生为专科档案)、体检表、奖励或处分材料、高等学校学籍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学士学位证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等材料。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学生为二年,专科学生为二至三年。
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三年,专科学生为基本学制加二年。
第三章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第七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生的学分要求执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年级同堂学习、考试。
第十条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平均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和选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因疾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由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5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6~10天,应由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请假10天以上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但应从严控制。
节假日应计算在假期之内。
第十八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统计汇总、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及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当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应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者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一)调到下一年级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修读一年,修读期间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应当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载入本人档案,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第一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分达3.0及其以上的;(二)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数的;(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浓厚兴趣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经院(系)考核验证);(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专升本生源的;(四)对口、艺术、体育类生源专业申请转入非本类生源专业的;(五)由外校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六)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于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寒假前第三周),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拟转出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三)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四)报学校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本院(系)被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
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单独招生(含专升本)及提前批招生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或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的户口应不做迁转;(二)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若中途复学仍按休学一年对待。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该专业停招,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校医院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的;(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三)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