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责任形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主观责任要件——重点知识点

【壹】责任(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法→责任→刑罚。
将责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尊重人的基本要求。
1.不法判断是对行为客观层面的判断,责任判断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层面的判断。
2.责任的要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精神状况),责任形式(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是责任的积极要素;此外,还有责任阻却事由(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此为责任的消积要素。
3.行为人具备了责任的积极要素,没有责任的消极要素,就认为有责任。
【贰】犯罪故意「故意概述」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另一个是意志因素。
3.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对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持容忍态度,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是听之任之。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通说认为,直接故意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而间接故意没有修正性构成要件存在的余地,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根本不成立犯罪。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发生的犯罪结果而言,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叁】犯罪过失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过失的种类」1.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责任形态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责任形态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责任形态。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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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学生甲、乙、丙事前通谋伤害丁,一起将丁打伤,丁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
①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②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形态为共同责任。
③受害人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责任形态为双方责任。
④可见,前述责任形态的分类属于交叉关系。
(一)按份责任【例2】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则: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按份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100万元共同承担责任,对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无责任)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
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
按份责任人无内部追偿关系。
④按份责任的特点: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二)连带责任【例3】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
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
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⑤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例4】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
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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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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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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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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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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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司考民法学讲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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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权责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司考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司考民法学讲义:人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继承的开始一、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十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2、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适用条件A、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B、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
C、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5)恢复原状,适用条件A、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
B、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A、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a、返还原物----修复----赔偿损失b、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劳动收入的损失、孳息收入。
B、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a、受伤的,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b、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需要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c、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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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这种特点体现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别开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4、民事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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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责任形态。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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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学生甲、乙、丙事前通谋伤害丁,一起将丁打伤,丁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
①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②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形态为共同责任。
③受害人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责任形态为双方责任。
④可见,前述责任形态的分类属于交叉关系。
(一)按份责任
【例2】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则: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按份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100万元共同承担责任,对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无责任)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
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
按份责任人无内部追偿关系。
④按份责任的特点: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二)连带责任
【例3】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
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
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⑤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例4】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
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此例中: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偿30万元。
②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
【例5】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若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6】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
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
②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
(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
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
③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四)补充责任
【例7】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C的要求审查B的电工资质,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A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内涵是: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C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A享有顺位利益,如果C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A是否具有过错,A均不对D承担责任。
③对于C不能赔偿的部分,A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A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⑤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
【例8】甲在乙旅馆住宿时,被丙杀害,乙旅馆的保安玩忽职守,丝毫未尽保安职责。
此例中: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甲的近亲属只能首先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享有顺位利益;②如果丙无力赔偿(包括下
落不明),具有过错的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③须注意:不是剩多少补充赔偿多少,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比如损害赔偿总额为100万元,丙赔偿了10万元,此时法院应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决定补充责任的大小,乙的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判决乙承担90万元的补充责任,如果乙仅具有轻微过失,则可以判决乙承担20万元的补充责任。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①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