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

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司实际,制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蓄水池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按规定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我司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

测,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第七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停止取水、组织水质化验人员采取水样,查找污染源,并立即报告卫生、城环、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供水部门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

2015年2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