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宽容到人权保护_国际法中关于少数群体保护规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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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研究

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研究

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如何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第一,国际人权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负面歧视消除国际公约》和《少数民族和地域人民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自决权、语言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迫害。

这些国际公约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第二,各国立法与实践面临的挑战。

尽管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获得了法律保障,但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实践中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种族歧视和迫害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未能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存在不完善和不足之处。

第三,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

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各国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改进自己的立法和实践,提高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效果。

此外,在国际舞台上加强合作,可以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普遍适用和执行,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第四,强化国内机制与监督手段。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国内机制和监督手段。

例如,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落实;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政府在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建立多方合作的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第五,强调教育与意识改变的重要性。

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不仅需要通过立法和监督来实现,还需要通过教育和意识改变来推动。

教育是改变观念和习惯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宣传,可以增强社会对少数民族权益的认同和尊重。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改变和消除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和歧视,增进不同族裔之间的理解和和谐。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努力。

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标准

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标准

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标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全球范围内,这些群体常常面临歧视、压迫和剥夺基本权利的挑战。

因此,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通过国际人权法来确保这些群体能够享有平等和尊严的生活。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标准。

一、定义和认可国际人权法明确认可各种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多样性。

根据国际法规定,少数族群泛指在某一国或地区内占少数的、拥有共同种族、宗教、语言等特征的群体。

弱势群体则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性别少数群体等。

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不仅仅是在数量上的少数,更是在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方面的弱势。

二、国际人权法准则1. 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的原则,任何人不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残疾或其他特征,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上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国家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来消除对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歧视,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文化权利:少数族群拥有保留、发展和表达自己的文化、宗教和语言的权利。

国家应尊重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人权法确保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卫生、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4. 参与和包容:国际人权法要求国家确保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在社会、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有效参与。

他们有权参与决策过程,表达意见并获得平等对待。

5. 非歧视的治安措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国家不得对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采取歧视性的行动。

所有的治安措施都必须依法平等对待所有人,不得以人种、宗教或其他特征作为不合理的区分。

三、国际人权协定和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人权协定,并建立了相关的目标机构。

例如,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都对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与文化自主权保障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与文化自主权保障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与文化自主权保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和文化自主权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际人权法和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和文化自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就国际人权法和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与文化自主权保障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并保障个人和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人权标准的框架下,少数民族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且不应受到歧视。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人都有权享受自己产生的科学、文学和艺术的成果,并保护这些成果的利益”,这一规定为少数民族的文化创作提供了保护。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由和平等的生活,包括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

这些权利同样适用于少数民族成员,他们有权保留、发展和表达自己的文化、宗教和语言。

因此,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和地区制定的针对少数民族权益和文化自主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规范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差异,旨在为少数民族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要求在教育和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多语种服务。

其他国家则通过特殊的选举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权益。

这些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旨在确保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平等和积极的保护。

三、少数民族权益与文化自主权的保障案例分析在具体案例中,国际人权法和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共同发挥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文化自主权的作用。

例如,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与北方地区原住民权利宣言》旨在保护原住民的权益,包括土地和资源的自治权、教育权和自决权等。

该宣言是国际人权法和少数族群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确保了加拿大原住民族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挑战。

无论是种族、宗教、语言还是性别等方面的少数群体,在社会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促进和确保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和改进。

首先,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所有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种族、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特征。

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进一步确立和细化。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国家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必须保护其权利,包括少数族群的权利。

其次,国际人权法鼓励国际社会通过教育和宣传来促进多元文化和包容性社会的发展。

《教科文组织宪章》中明确提到,教育应致力于培养理解、宽容和友好的国际社会。

因此,国际人权法鼓励各国通过教育系统来宣传尊重和理解少数族群的文化和权利。

这样的做法可以帮助减少偏见和歧视,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国际人权法赋予少数族群广泛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联合国区域和少数族群权利宣言》中规定,少数族群应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这一权利可以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参与和代表机构来实现。

国际人权法鼓励各国为少数族群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社会和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并得到尊重。

另外,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少数族群享有文化权利的保护。

不同的文化对于个体和群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是身份和认同的一部分。

根据《联合国区域和少数族群权利宣言》,少数族群应有权保留、开发和表达他们的文化,包括语言、宗教、艺术和传统。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族群能够自由地实践和传承他们的文化,保护他们的文化遗产。

最后,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互助。

各国应该相互借鉴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共同解决少数族群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国际社会在少数族群权利保护方面的合作与进步。

人权法与少数族群权益的保护

人权法与少数族群权益的保护

人权法与少数族群权益的保护在当代社会,人权法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基础。

而少数族群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护也是人权法的关注重点之一。

本文将从人权法的角度,探讨保护少数族群权益的重要性以及现有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人权法的出现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体享有基本的人权。

根据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来自由、平等,并享有各种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少数族群往往面临着与主流社会不同的权益和待遇。

这些族群可能因为种族、宗教、语言、性别等因素而被边缘化,经常遭受歧视、排斥甚至迫害。

因此,人权法的出现是为了给予少数族群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理想。

尽管世界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人权法律文件,但很多国家在实践中存在对少数族群权益的忽视或不力的现象。

这可能是由于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可能是由于政府的投入不足、法律执行不力等原因所致。

例如,在某些国家,少数族群面临着就业歧视、贫困问题,甚至不能享有公民权利、教育、医疗等基本服务。

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人权法的原则,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不断努力加强对少数族群权益的保护。

目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一些区域人权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关机制,对少数族群的权益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一些国家也相继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少数族群的合法权益。

这些举措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少数族群权益保护的关切,另一方面也为少数族群在法律层面上争取权益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有了相关机制和法律保护,少数族群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不足。

首先,一些国家在法律落实和执行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冲突地区。

政府对于少数族群的关注不够,导致相关法律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一些国家存在着对少数族群的歧视和偏见,往往将其视为一种威胁或目标。

这种态度对于少数族群的权益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探析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探析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探析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少数群体包括性别少数群体、性取向少数群体、种族少数群体以及残疾少数群体等。

这些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社会歧视、不平等待遇和权益受限等问题。

本文将从各个角度来探析人权法中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旨在呼吁社会给予这些群体更多的平等和尊重。

首先,人权法中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需要从法律层面展开。

在国际上,联合国一系列的人权公约明确规定了针对各类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而在国内法律中,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均对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的出台无疑为少数群体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保护,但在实际的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其次,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核心在于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尊重和包容是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

社会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教育是培养社会公民意识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可以加强对于包容和平等的思想教育,使社会更加尊重和关注少数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媒体的积极参与对于少数群体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对于宣传和引导社会的价值观具有重大影响力。

媒体应该发挥积极的社会责任,主动关注和报道少数群体的权益、人权侵犯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帮助公众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

同时,媒体也应该宣传和推广少数群体的积极形象和正能量,促进社会的正面情感和情绪。

最后,为了加强少数群体权益保护,还需要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和标准化的人权公约,推动各国加强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

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发扬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调研和宣传活动,推动政府和社会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综上所述,人权法中对于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需要从法律、社会认同、媒体以及国际合作等多个层面展开。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

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在当今社会,人权法的发展和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然而,对于少数群体的保护问题却往往被忽视或者受到较少关注。

少数群体是指在某一社会中占人口比例较小的群体,这些群体往往因其特殊属性或处境而存在弱势。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中少数群体的保护,以及相关措施与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国际人权法是确保全人类享有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不论其身份、地位或群体属性。

在国际人权法中,对于少数群体的保护体现在多个领域,例如:1. 非歧视原则:国际人权法中包含了反歧视的原则,保护所有人享有平等权利,禁止基于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这为少数群体提供了保护基础。

2. 宗教自由:国际人权法钟对个人的宗教自由给予了明确保护。

这一保护确保每个人有权信仰、改变或放弃宗教信仰,并享有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

3. 性别平等:国际人权法中以及相关的公约和宣言都明确提出了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原则,并倡导消除针对女性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迫害。

4. 少数民族权利:国际人权法中涉及到少数民族的保护,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第27条保护少数民族享有其文化、宗教和语言的权利。

二、国内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针对少数群体的保护程度各不相同。

举例来说,美国的《民权法案》禁止任何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或国家起源的歧视,从而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

而在欧洲,欧洲人权公约强调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及其自由,也涵盖了对少数群体的保护。

然而,国内法中的少数群体保护亦存在诸多挑战。

有时,相关法律并不完全落实或执行不力,导致保护权益的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少数群体保护不全面,忽视了其特殊需求和权益。

三、少数群体保护的挑战与应对尽管有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保护,少数群体依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社会偏见、歧视和暴力行为,缺乏媒体关注和舆论支持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少数群体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偏见和歧视。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作为全球社会发展的关键议题之一,人权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及其对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定义、意义,以及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对国家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的一套国际法律体系。

它由各国共同遵守,以促进人类权利的保护与发展。

国际人权法的出现,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尤其是在跨国移民、流动人口增多的现代社会背景下,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其次,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作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意义。

少数民族是多元文化的代表,他们的存在和发展是丰富人类文明的重要源泉。

然而,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经常受到主流社会的压迫和歧视,他们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国际人权法的出现,为少数民族的平等和尊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这一法律框架,各国承认并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政治权利等。

然而,实践总是丰富的。

国际人权法和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仍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一些国家在实施国际人权法时存在着制度性的问题,导致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

其次,文化差异和民族认同问题也给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如何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平衡各种权益的实现,是国际人权法面临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首先,加强教育力量,提高社会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认知和尊重。

通过普及教育,使主流社会更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和文化,破解种族歧视的根源。

其次,建立专门的机构和机制,对少数民族权益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国际人权法的贯彻实施,并及时修正与完善。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还应加强跨国合作,共同推进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多边机构如联合国、欧盟等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国际公约以及提供政策指导,促进各国在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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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宽容到人权保护———国际法中关于少数群体保护规定的演变茹 莹 【内容提要】 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际社会在少数群体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经历了如下发展轨迹:从宗教的宽容到对宗教、语言、文化、族群少数群体的保护,以至二战之后对普遍人权的倡导。

与此同时,在国际法中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民族宗教矛盾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构成极大冲击的今天,对历史上的少数群体保护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讨不仅是极具借鉴意义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少数群体保护;国际法;人权【作者简介】 茹莹,1969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

(北京 邮编:100875)【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6)03-0026-06 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是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政策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从最初的宗教宽容精神———具体地体现为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保护,到一战后扩展到对宗教、语言、文化、族群等少数群体成员的保护,以至二战之后扩展为对人权的倡导。

与此同时,在国际法中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本文力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上述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揭示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在少数群体保护方面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一 近代欧洲国际社会的宗教宽容政策 根据历史的记载,对少数群体保护的关注开始于宗教领域。

①这并不是偶然的,它与宗教改革以来激烈的宗教冲突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罗马天主教一统天下的局面,新教与天主教的严重对立导致了一系列内战与国际冲突。

在法国,天主教徒与信奉加尔文教的新教教徒之间的矛盾引发了长达近40年(1562~1598年)的宗教内战。

在神圣罗马帝国,新教邦国与天主教邦国之间的斗争使得德意志变得更加四分五裂。

宗教信仰的冲突不仅导致各国内部的动荡,也成为国际战争的重要根源。

对天主教事业的狂热使西班牙的菲利浦二世陷于同时与法国、英国和荷兰作战的险恶处境。

西班牙与法兰西的战争持续到1598年,与英国的战争持续到1604年,与丹麦一直作战到1609年(1621年再度开战)。

可以说,宗教冲突使欧洲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一些国家认识到宗教对抗引发灾难的严重后果,这些国家开始制定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法令,例如法国于1598年4月30日签发《南特赦令》,承认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

在国际关系中,这种宗教宽容的态度也逐渐体现出来。

在有“宗教战争”之称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参战各国在1648年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其中声称:“为了帝国更加安宁,在它的和平大会上,由皇帝、各邦君主—62— 世界政治①Edward Chaszar,The International Proble m of N ationalM inorities,Tor ont o,Buffal o:Matthias Corvinus Publishing,1999,p.4. 2006年第3期和帝国各邦之间缔结一项涉及教会土地的争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协定。

”①和约不仅包含了每个德意志邦有权决定其宗教信仰的条款,而且还承认加尔文教和路德教同天主教一样是可以接受的宗教信仰。

可以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国际法的形式体现了一种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宽容态度。

这有力地改变了因宗教差异而频频爆发战争的局面。

“随着三十年战争的停止,宗教战争终于宣告结束”,虽然它仍然会引发一些争端,但“它在欧洲政治事务中已不再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②此后,在欧洲国际关系中,这种宗教宽容态度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国家内部宗教少数群体命运的关注,并且逐渐确立了这样一种惯例,即领土的割让伴随有保护部分地方人口免于宗教歧视的条款。

例如,1660年,在波兰与瑞典签订的《奥利瓦条约》(the Treaty O liva )中,瑞典承诺在立窝尼亚地区(1621年从波兰获得)保证罗马天主教徒的良心自由;1678年,在法国与荷兰签订的《尼米根条约》中,法国将迈斯特里黑特及其所有属地归还给荷兰,而与此同时,该地区“应保持信奉天主教”。

③应该说,在这一时期,对于少数群体的保护仍局限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信仰自由方面。

进入19世纪之后,欧洲国际社会在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1814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关于尼德兰问题的“八项条款”为例,为了缓解新成立的尼德兰(由比利时、荷兰合并而成,国内存在着天主教与新教教徒、法语与荷兰语的差异)国内的宗教、语言矛盾,该条款规定:“不应改变基本法中关于确保给予所有宗教信仰者同等的保护和权益的条款,并且确保所有公民,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都有权力担任公职和高级职位。

”并宣布尼德兰的所有公民都拥有同等的商业或其他权利。

④又如,1830年2月3日,英、法、俄签订《伦敦议定书》,废除了土耳其对希腊的宗主权,宣布希腊独立。

在该议定书中,三国提出:“三国宫廷的全权代表希望保护该国免受因其内部宗教对抗所可能带来的灾难,他们同意新国家的所有臣民,无论其宗教为何,拥有获得所有公共职位、职责和荣誉的权利。

不管其信仰上有何差异,在他们所有的关系、宗教、公民或政治权利方面,应该受到完全平等的对待。

”⑤显然,对宗教少数群体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信仰上的自由,而且扩展到了政治、经济权利等领域。

上述变化并非偶然。

在19世纪,民族自决的观念在欧洲已得到广泛的传播,要求摆脱民族压迫、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呼声日渐高涨。

无论是从国内稳定和国际安全的角度考虑,对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都显得极为必要。

此外,在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名义下,欧洲强国还可以借机干涉他国内政,实现本国在某些特定区域的利益。

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到19世纪后期,在欧洲国际交往实践中,主要国家逐渐确定了如下规则:在新的国家独立或领土转让被认可之前,它们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1878年的《柏林条约》规定,罗马尼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独立国家的地位才可获得承认:“在罗马尼亚,在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担任公职、职务和获得荣誉,或者在任何地方从事各种职业和行业方面,宗教信仰和声明的差别不应作为排斥任何人和认为任何人无资格的理由。

”“在罗马尼亚,所有国家的臣民和公民,贸易者或其他人,将被不分信仰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

”⑥当塞尔维亚和门的内哥罗被承认为主权国家、保加利亚被承认为自治公国时,同样的条款也被运用于它们。

总之,在《柏林条约》等条约中,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成为东欧新独立国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管它们本身的意愿如何,在强国的压力之下,它们都不得不接受这些条件,即使只是在表面上。

而欧洲的主要强国则成为各有关国家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者,并以此获得了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权利。

这种规定虽然极具强权政治色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关国家的宗教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一特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安排中再次明确地体现出来。

—72—①②③④⑤⑥王铁崖主编:《国际条约集(1648~1871)》,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美]帕尔默・科尔顿著,孙福生等译:《近现代世界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88页。

Ant ony A lcock,A H istory of the Protection of Regional CulturalM i 2norities in Europe:Fro m the Edict of N antes to the Present D ay,London:Mac m illan Press L td .,2000,p.7.L.P .Mair,The Protection of M inorities,London:Christ ophers,1928,p.30.L.P .Mair,The Protection of M inorities,p.31.H.W.V.Te mperley,ed .,A H istory of Peace Conference of Pa 2ris,Vol .5,London:Henry Fr owde and Hodder &St ought on,1921,p.118;L.P .Mair,The Protection of M inorities,pp.32-33.二 少数群体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国际联盟少数群体保护体系 如果说在19世纪欧洲国际社会主要关注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保障的话,那么这一局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了重大的突破,除宗教少数群体之外,语言、文化、种族等少数群体成员也成为保护对象,其标志是国际联盟少数群体保护体系的确立。

少数群体保护范围的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值欧洲民族主义运动获得重大发展的时期。

霍布斯鲍姆指出:“在1914年之前的40年间,‘民族问题’愈来愈重要,而且不只是多民族的大帝国,如奥匈帝国及土耳其帝国如此,它几乎已成为所有欧洲国家都碰到的内政问题。

”①这一点在中东欧地区体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巴尔干地区,原先处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之下的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和黑山、保加利亚纷纷获得独立。

在一战后的世界安排中有着重大影响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就曾经指出:“战争深深地根植于对小国家权利的轻视,根植于民族缺乏联盟和力量来实现它们对于决定其忠诚以及政治生活形式的要求之中。

”②不仅如此,由于参战国在战争中经常以“尊重少数民族权利”、“民族自决”为旗号展开舆论战,鼓动对方阵营中的少数民族团体起来反抗,以加剧敌国的内部困境。

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各被压迫民族的觉醒,并推动着民族主义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民族主义已在整个欧洲获胜”。

③这使得以“尊重少数民族权利”、“民族自决”为宣传旗帜的战胜国在安排战后世界时,无论其真实意愿为何,都不能不对少数群体的权益问题给予一定的关注。

与此同时,在一战后重新划定中东欧地区的领土边界时,战胜国遇到了极大的难题:该地区因其在宗教、语言、族群方面的复杂性,素有“百衲被”、“万花筒”之称,因此,“无论政治地图如何划分,在每个国家都会出现不满意的少数群体”。

④它们担心这会大大地影响新国家内部的稳定,并极有可能对欧洲乃至世界秩序构成威胁。

对于这一点,在巴黎和会期间,威尔逊就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他在1919年5月31日召开的巴黎和会全体会议上指出:“没有什么比对少数民族的不公正的待遇更有可能扰乱世界和平的了。

”⑤出席巴黎和会的英国代表詹姆斯・海德拉姆—摩利也有同样的担心,他曾在当时的日记中这样写道:“显而易见的是,从我们最初关注和平问题之时就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这是因为东欧新建立的国家中有着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尤其是犹太人或其他种族,他们经常与统治民族处于严重的对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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