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亲子管理制度大全

亲子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谐,培养孩子的品德和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父母应该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该适时适度,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特点,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不应过度干涉孩子的成长。
第四条父母应该尊重孩子的个性,关心孩子的情感和需要,耐心倾听孩子的心声,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
第五条孩子应该尊重父母,遵守家规家纪,学会尊重他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第六条家庭教育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父母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育儿能力,与孩子共同成长。
第七条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多陪伴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家庭纪律、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家庭纪律第九条家庭纪律是家庭教育的基础,父母应该制定合理的家规家纪,教育孩子遵守。
第十条家庭纪律应该与孩子的年龄和能力相适应,不应过于苛刻,要求适度。
第十一条家庭纪律包括起床时间、就餐时间、作息时间、学习时间、休闲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家庭纪律的执行应该有例外情况的处理,父母应该灵活变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家庭纪律的违反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父母应该指出孩子的错误,适当惩罚,教育学会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家庭纪律的遵守应该受到表扬和奖励,鼓励孩子积极主动地遵守纪律。
第十五条家长应该注重家庭纪律的教育方法,采取耐心细致的方式,让孩子明白纪律的重要性。
第十六条家庭纪律的执行应该透明公正,父母要坚持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学习生活第十七条学习是孩子的首要任务,家长应该重视孩子的学习,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家长应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鼓励孩子勤奋学习,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十九条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学习动态,与孩子一起制定学习计划,定期检查学习成绩。
第二十条家长应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协助孩子解决学习困难。
亲子互动管理制度

亲子互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互动,增进亲子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提高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家庭规则1. 家庭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做到礼貌、谦和。
2. 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包容、理解,避免言语和身体上的冲突。
3. 家庭成员间应合理分工,共同协作,共同完成家庭事务。
4. 家庭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在家庭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应以家庭和睦为前提。
5. 家庭成员应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互相支持,互相关心,互相理解。
6. 家庭成员应保持敬业精神,尽职尽责,做到勤俭节约。
第三章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 子女有权得到父母的爱护和照顾,父母有义务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2. 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引导和监督,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教育和管理。
3. 家庭成员有权享受家庭团聚的权利,有义务共同创造和谐家庭氛围。
4. 家庭成员应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5. 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避免冲突和分歧,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第四章家庭活动的规划和管理1. 家庭成员应定期组织家庭活动,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加深亲子关系。
2. 家庭成员应合理安排家庭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参与其中。
3. 家庭成员应共同商讨、制定家庭活动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4. 家庭成员应积极参与家庭活动,增加互动和交流的机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感情。
第五章家庭经济管理1. 家庭成员应合理安排家庭支出,做到收支平衡,做到勤俭节约。
2. 家庭成员应共同商讨、制定家庭经济管理计划,确保家庭财务安全和稳定。
3. 家庭成员应严格执行家庭经济管理规定,杜绝挥霍浪费,保障家庭共同利益。
4. 家庭成员应积极参与家庭经济管理,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促进家庭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家庭教育与亲子关系1. 家庭成员应关注亲子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加强亲子沟通和互动。
5亲子制度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送养人
事实收养
依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依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属于要式法律 行为,即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行为,即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但我国自 1992年4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第一部收养法。 1992年 日起才开始施行第一部收养法。 在1992年4月1日前由于无收养法可依,也 1992年 日前由于无收养法可依, 不强求必须履行合法手续, 不强求必须履行合法手续,所以在司法实 践中对于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没有办理收 养手续的收养有条件地承认其为事实收养。 养手续的收养有条件地承认其为事实收养。
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
我国《 收养法》 条规定: 年满30 30周岁 我国 《 收养法 》 第 7 条规定 : “ 年满 30 周岁 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的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 4 条第 3 项 、 第 5 条 的子女 , 可以不受本法第4 条第3 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 14周岁的限 第 3 项 、 第 9 条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 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 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解除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养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0周岁的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 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 女合法权益, 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 同生活
幼儿园亲子活动制度范文

幼儿园亲子活动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家庭和幼儿园的互动交流,促进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我园特制定本亲子活动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园内各类亲子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2.1 目的:通过亲子活动,促进幼儿与家长的亲密关系,提高家庭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
培养家长的育儿技能,增加家庭教育的能力。
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
2.2 原则:(1)共识原则: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需要得到家长和教师的共同认可和理解。
(2)参与原则:亲子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家长和幼儿的互动交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3)因材施教原则: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发展水平的幼儿的需要和特点进行调整和设计。
(4)循序渐进原则:活动的内容需要在难易程度上进行逐步推进,合理安排活动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第三章活动内容与形式3.1 活动内容(1)主题活动:每学期举办1-2次主题活动,包括亲子游园、亲子运动会、亲子手工等。
主题活动内容需要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内容相结合,以便家长能够在活动中更好地了解幼儿的学习情况,并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
(2)专题讲座:每学期定期邀请专业人士为家长进行有关幼儿教育的讲座,包括健康养育、情商培养、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讲座的内容需要贴近家长的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3)亲子互动游戏:通过有趣的互动游戏,促进家长与幼儿的亲子关系,培养幼儿的合作意识和社交能力。
3.2 活动形式(1)小组活动:根据家长的爱好和兴趣,将家长分成不同的小组进行活动,以便更好地满足家长的需求。
(2)合作活动:鼓励家长之间的合作,促进互相交流和学习。
(3)体验活动:通过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让家长更好地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提高家长的育儿技能。
(4)互动游戏:通过游戏的形式,促进家长与幼儿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4.1 实施方式(1)活动组织:每学期由幼儿园教师与家长代表共同组织亲子活动,确定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05扶养、亲权和监护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 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此制度巧妙地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 子女的历年相联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
准正的形式:(1)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要件:*血缘 *婚姻或宣告 *法律事件
子女与生母之夫 具有血缘关系
三种原则与方法: 受胎说 出生说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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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说
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中 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 生子女。夫即为父。”
包括:
(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 (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 (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
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
评析
认领主义
认领 婚生化 准正
确认父亲身份
血缘主义
生父承担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
四、人工生育子女
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
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 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 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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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的特征
1、身份性 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 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 5、无时效性 6、可变性 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
孙子?如果当时陈梅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之间
幼儿园亲子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亲子班的管理,提高亲子班的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二、亲子班宗旨1. 坚持以幼儿为本,关注幼儿的身心发展,注重培养幼儿的独立性、社交能力和学习能力。
2. 倡导家长参与,增进亲子关系,促进家园共育。
3. 营造温馨、和谐、充满爱的教育环境,让幼儿在快乐中成长。
三、亲子班组织架构1. 亲子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班级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家长沟通等工作。
2. 亲子班设助教一名,协助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工作,负责幼儿活动组织、记录等工作。
3. 亲子班设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亲子班工作,参与班级活动策划,提供家长意见和建议。
四、亲子班管理制度1. 入园制度(1)幼儿年龄在2岁半至3岁之间,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2)家长需提交幼儿健康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3)幼儿入园需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
2. 教学制度(1)亲子班课程分为集体活动和亲子互动两部分,每周安排2-3次课程,每次2小时。
(2)课程内容包括音乐、舞蹈、美术、语言、游戏等,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3)教师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3. 家长参与制度(1)家长需按时参加亲子班活动,配合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家长可向教师提供幼儿在家中的成长情况,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3)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亲子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安全管理制度(1)亲子班活动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教师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无隐患。
(3)家长接送幼儿时,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幼儿安全。
5. 评估制度(1)定期对幼儿进行综合素质评估,包括身体健康、智力发展、情感态度等方面。
(2)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3)对家长参与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家园共育。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另行规定。
2. 本制度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五章亲子制度
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 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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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第27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 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 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而继父母与没有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为姻亲关系, 他们之间只是存在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27页,共39页。
在认定亲子关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 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 女均为其亲生子女,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里 的协议应为书面的,并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 表示。
(2)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由于精 子冷藏术的运用,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得丈夫 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保障子女利 益的角度,仍应认定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
第15页,共39页。
认领的效力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保护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负担抚养费
和教育费的义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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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二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四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 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第六节 父母照顾权(亲权)
第1页,共39页。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亲子关系与亲子法 亲子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亲子制度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亲子教育管理制度
亲子教育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家庭教育,促进亲子关系和谐发展,提高孩子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亲子教育管理制度。
第二章家庭教育目标家庭教育是亲子关系的基础,是孩子成长的原始环境。
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的亲子教育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1. 帮助父母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2. 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3. 增强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4. 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创造力,激发其内在潜能,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章亲子教育管理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本制度,设立亲子教育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亲子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2. 定期评估亲子教育工作成效,提出改进意见;3. 协助解决亲子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指导。
第四章亲子教育责任1. 父母责任: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父母应注重情感沟通,关心孩子的需求,教育孩子遵循规则,独立自主。
2. 孩子责任:孩子应该尊重父母,遵守家规,勤奋学习,培养自律能力,发展良好的行为习惯。
3. 亲子责任:父母和孩子之间应建立平等尊重的亲子关系,相互理解,支持和鼓励,形成共同的教育理念和目标。
第五章亲子教育方法1. 沟通方法:父母应注重与孩子之间的沟通,倾听孩子的想法和需求,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选择,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
2. 教育方法:父母应采取合理的教育方法,培养孩子的自我管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3. 激励方法:父母应采用适当的激励方式,奖励孩子的优秀表现,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助力孩子不断进步。
第六章亲子教育活动1. 亲子阅读活动:父母可以选择适合孩子年龄的书籍,与孩子一起阅读,分享阅读的乐趣,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
2. 亲子游戏活动:父母可以陪伴孩子进行各种游戏活动,加强亲子关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发展。
3. 亲子户外活动:父母可以组织家庭出行,参与户外活动,拓展孩子的视野,增进亲子之间的互动。
亲子卫生管理制度内容
亲子卫生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亲子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卫生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亲子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学校、亲子游乐中心、健身俱乐部等。
第三条亲子卫生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确保亲子健康。
第四条亲子卫生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亲子卫生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亲子活动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亲子卫生设施第七条各亲子活动场所应设立洗手间、更衣室、饮水站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整洁,提供必要的消毒用品。
第八条洗手间应设置洗手液、毛巾、干净的纸巾等卫生用品,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九条更衣室应提供干净整洁的更衣区域,营造良好的换衣环境。
第十条饮水站应设置过滤器或消毒设备,确保提供安全饮用水。
第三章亲子卫生管理第十一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制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检查情况、整改情况等。
第十三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加强员工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十四条亲子活动场所应推行定期消毒制度,对公共场所、玩具等进行消毒清洁,确保无菌环境。
第十五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货、存储、加工等环节做到明码标价、保质保量。
第十六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第四章亲子卫生宣传第十七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加强卫生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亲子卫生意识。
第十八条亲子活动场所应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亲子卫生宣传活动,引导亲子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章亲子卫生监督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亲子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亲子活动场所如发生严重卫生问题,卫生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执照。
亲子育儿群规章制度范本
亲子育儿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亲子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交流,加强亲子教育,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亲子育儿群的所有成员,包括家长、孩子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亲子育儿群的宗旨是:倡导科学育儿,促进亲子互动,传承中华家庭价值观念。
第四条亲子育儿群的管理者应当负责组织管理亲子活动,维护亲子育儿群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亲子育儿群的成员应当尊重他人,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亲子育儿群的和谐氛围。
第二章亲子活动规定第六条亲子育儿群会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包括亲子游园、亲子讲座、亲子游戏等。
第七条参加亲子活动的家长应当提前报名,并遵守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第八条参加亲子活动的孩子应当按照活动要求着装、携带必要的物品,并听从活动组织者的管理。
第九条家长应当全程陪同孩子参加亲子活动,确保孩子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孩子在参加亲子活动时,应当尊重其他家长和孩子,不得打闹、损坏公共设施以及干扰其他参与者。
第三章亲子交流规定第十一条亲子育儿群鼓励家长之间进行亲子教育的交流和分享,分享育儿经验,互相学习。
第十二条在亲子育儿群内,不得发布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亲子育儿群内不得进行吵架、争吵等不良行为,如有矛盾需要协商解决,可向管理者求助。
第十四条亲子育儿群内的问题,家长可以向管理者提出建议和意见,管理者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成员,管理者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禁言处理3.暂时或永久踢出亲子育儿群第十六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员,管理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亲子育儿群的管理者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通知所有成员。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亲子育儿群管理者所有。
以上就是亲子育儿群的规章制度,希望各位成员能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亲子育儿群的良好秩序。
祝大家在亲子育儿群中找到更多的乐趣和启发,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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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子制度
1、亲子关系? 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包括: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 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 子女。
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 方再婚而产生的。 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案例2:
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 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 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 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 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 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 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 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 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人工受精? 异质人工受精? 代理母亲?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为合法的 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不因乙与甲婚姻关系 的终止而消灭,离婚后甲、乙对丙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甲与乙离婚后,乙抚养丙有利于丙的 成长,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继父 母子 女关 系的 终止
一方死亡
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 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案例1:
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 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 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 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 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 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 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 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 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 继承丁的遗产。
《婚姻法》第21条 、27条
案例3: 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
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 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 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 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 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
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 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
继
的权利义务。
父 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子
女 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系
姻亲关系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
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双方协议解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 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 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 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 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 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 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 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
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多 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 子、乳子等。
这些称谓,体现 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不 平等、子女与子女之 间的不平等。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
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 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