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分析
单位律师制度范本

单位律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单位律师工作,保障单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受聘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单位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履行律师职责,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单位律师依法享有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
单位应当保障单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资格与聘用第五条单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符合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单位律师的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单位律师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聘用期满,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当在聘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单位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二)参与起草、审查、修改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三)代理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四)开展法律咨询、培训、宣传等活动;(五)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六)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单位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律师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单位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2021年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详细讲义课件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公证员第五章公证书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公证程序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律师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程。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一、公证二、公证法律关系二、公证法律关系123三、公证的特征123谢谢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23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目的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动。
三、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谢谢第三节公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从1949年到1957二、公证制度受到的冲击和影响1958三、公证体制改革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8月282006年3月12006年3月82006年7月1系。
谢谢第四节公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一、公证的独立性(12二、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2)(3)谢谢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一、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则。
第一节真实原则一、真实原则的概念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2谢谢第二节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的概念3二、合法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谢谢第三节独立原则一、独立原则的概念谢谢第四节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1(1(2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21138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3谢谢第五节回避原则一、回避原则的概念23条第1款第3一、回避原则的概念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2.公作法律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
5.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
6.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
7.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
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
8.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9.公证法律关系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10.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
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1.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2.真实原则:3.合法原则:4.公证中的回避:5.保密原则:第三章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1.公证协会:2.公证管理体制:第四章公证员1.公证员:2.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第五章公证书1.公证书:2.强制执行效力:3.公证书的更正,修改、:第六章公证执业区域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1.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2.公证刑事法律责任: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第八章公证程序1.公证程序:2.公证申请人:3.终止公证:4.拒绝公证:5.公证调解: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涉外民事公证:2.使(领)馆公证:3.涉外公证员:4.对涉外公证文书的公证:第十章公证证明活动1.财产分割协议公证: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3.法律事件公证:4.对非争议性事实公证:5.买卖合同公证:6.出生证明公证:7.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十一章公证法律事务1.提存:2.保管:3.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十二章律师法律制度概述1.实体法:十三章律师1.律师法律制度:2.社会律师:3.公司律师:4.公职律师:5.辩护权:6.非诉讼律师事务:7.解答法律咨询:8.律师阅卷权:9..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0.律师会见权:11.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12.律师论辩:十四章律师事务所1.合伙律师事务所:2.个人律师事务所:3.同意接待案件制度:4.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十五章律师管理体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十六章律师事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1.律师职业道德:2.律师执业秘密:3.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4.律师广告:十八章阅卷1.证据展示制度:2.书证:3.当事人陈述:4.对比查阅法:5.重点阅读法:6.整体浏览法:十九章谈判1.团队领导者:2.平等互利的原则:3.客观标准:二十章调查1.非诉讼事务:2.诉讼事务调查:3.律师证据收集:4.及时,合法,有效原则:二十一章论辩1.依法辩论原则:2.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3.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逻辑思维方法:5.因果互证法:6.类比论证法:二十二章咨询与代书1.律师咨询范围:2.诉讼文书:3.非诉讼文书:4.上诉状:5.答辩状:。
律师制度与实务课件

46条的规定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管理制度比较: 1、欧美各国的管理体制 2、日本的单一行业管理制度 3、我国的双层管理体制
讨论:哪种体制更加合理,更有利于律师行 业的规范和发展?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 素质
业务 素质
心理 素质
作风 素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概述 2、合伙律师事务所 3、个人律师事务所 4、国资律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本章教学设计:讲授 本章教学课时:1课时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的演变: 1、建国后:律师事务所 2、1980年——1984年:法律顾问处 3、1984年以后: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 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三、律师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律师 的组织法和保障法, 是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法的作用
(2)按照级别,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 二级为高级律师,三级为中级律师,四级为初级律师。 这个也就是律师的行业职称。
(3)其他分类:例如专家学者型、准专家学者型、商人 型、讼师型、地痞、流氓加无赖型。
二、律师执业条件比较 1、学历条件 2、实习经历 3、参加统一考试 4、品行要求 5、年龄限制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的权利 2、律师的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类型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第五节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第三章检察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五节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检察建议制度第四章律师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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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律师制度的价值一、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一)律师制度的含义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是否需要和允许提供法律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必须由国家来决定,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没有法律的保障,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法律:三大诉讼法、《律师法》;部门规章: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
2、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现代社会,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司法领域的意志和利益。
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司法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并位置服务的。
在我国,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
律师参与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当今社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立法纷繁众多,一般人无法通晓法律,因此,处理法律事务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以至于离开律师,国家、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
律师的业务活动犹如医生,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并于古罗马时期得以“基本草创”;到了中世纪,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有了长足发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希腊、古罗马: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1、古希腊:律师制度的萌芽律师及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但以类似于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
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
这些辩护士通常是一些能言善辩的“雄辩家”,他们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
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他们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产生共和国时期:“辅佐人(Advocates )帝国时期:从职业法学家分化出“代言人”或“代理人”(律师)罗马法学家的产生:公元前1世纪左右,向帝国转变中,职业法学家阶层已形成。
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和分化:分为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和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
约在公元3世纪以诏令形式确认这种人,这些人参与民事、刑事案件,逐渐形成职业团体,并收取费用,成为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
为了区别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
法律规定,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品格端正,精通法律,善于辞令,且有解释法律的资格。
罗马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要有三个条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必须是男性,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2、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中世纪,是指公元467年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欧洲封建社会时代。
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只给自足的农奴主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当事人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被告人是被拷问的对象,而不是有辩护权的当事人,律师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如法国,在12世纪前虽保留律师制度,但只有僧侣阶层才能当律师,且主要是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3、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近代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资产阶级用宪法和法律确定了人权民主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17、18世纪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提出了“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的纠问式诉讼。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和他人为自己辩护。
这为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法律上的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制度。
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辩护权;1791年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第6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律师辩护权;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并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将其系统化和制度化。
4、现代律师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律师的数量迅速增长;律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律师的分工和分类越来越专门化;律师事务所趋向大型化和规范化;律师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律师管理向行业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发展。
(1)律师的数量迅速增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律师人数的增长非常迅速。
律师人数的增长主要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需求量也就相应增长了,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
如美国1970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数是27。
4万,1990年就增长到77。
4万,2000年已经突破85万。
英国1957年约有律师3万人,1977年4万人,1992年英国的人口增长甚微,但律师却猛增到约8万人。
其他发达国家的律师数量在这段时间也有较大增长。
我国自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人数也在逐年增多,1980年约有律师5千余人,1989年达到3万人,1993年增至7万人,2004年是11·4万,2007年是近14万,2010年达到了19.4万。
(2)律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最初,律师的业务主要是为民事当事人代理诉讼和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即主要为诉讼业务,围绕法庭活动展开,有些国家曾经甚至把律师的业务局限于法庭活动。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主要功能或者说当事人求助于律师的主要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诉讼。
律师在诉讼前就起着预防纠纷和进行法律服务的功能。
由于人们的活动有了律师的参与,由律师事先把关,减少了纠纷发生的可能,诉诸法院的争议也就减少了。
当今发达国家,律师在非诉讼领域的业务量占律师总业务量的80%以上。
(3)律师的分工和分类越来越专门化随着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以及法律的细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律师,不管其业务能力多强,精力多么充沛,也很难包揽各个方面的业务,这就使得律师走上业务专门化的道路,律师的分也越来越专业。
所谓律师的专业分工,就是根据律师业务的划分情况,不同律师深入掌握某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该方面法律事务的技能,专门从事该类业务。
专业化的趋势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包揽各个方面的业务,学有所长,业有专攻,而且社会需求业日趋多样化和专门化。
律师的专门化也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化,某方面的专门律师集中的律师事务所,也就在该方面业务的发展上有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4)律师事务所趋向大型化和规范化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绝大部分律师都是个人开业,19世纪50年代以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始增多,大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2—5个律师。
到了20世纪后期,律师事务所开始向大型化发展。
美国、英国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目前这两个国家都有律师人数超过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发展的同时,小规模律师事务所仍有其用武之地,目前,在发达国家,大部分律师仍在2—5人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工作,个人开业的律师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000年世界律师事务所前五强名称所在地业务收入律师人数人均收入(美元)(美元/人)1,Skadden,Arps,Slate, Meagher &Flom 纽约1,025,000,000 1467 775,3402,Clifford Chancel International 英国939,200,000 2029 462,4003,Baker&McKenzie International 美国818,000,000 2732 330,2384,Linklaters International 英国632,000,000 1360 464,0005,Freshfields 伦敦608,000,000 1397 435,200(二)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师的萌芽:辩护士和讼师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1、中国古代的律师的萌芽:辩护士和讼师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代理人——“辅”与“坐”中国古代的讼师对古代辩护士、讼师的基本评价中国古代未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原因分析:(1)经济原因;(2)政治原因。
(1)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代理人——“辅” 与“坐”《周礼》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对此,《周礼疏》解释道:“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威严,恐狱吏亵,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
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
”命夫,是指“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指命夫之妻。
就是说,凡是大夫以上官职的人和其妻子无论是告人还是被人告都不必亲自到堂受审,可由其家人或其下属代为参加,其目的是为了使贵族不致在狱吏面前受辱。
可见,在中国从春秋时代就有了类似于(但不同于)现在的诉讼代理人的人——“辅”与“坐”,也称为“辩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