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资发(2016)24号山西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晋财企[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1〕116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省政府2011年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省本级2011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所监管(所属)省级企业,其他省级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当年收取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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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山西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晋国资收益函〔2016〕33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通知晋国资收益函〔2016〕337号各省属企业:为做好2016年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上缴比例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政府直接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实现的收益。
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2016年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遵照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20次)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晋财企[2015]107号)规定,统一按在原上缴比例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执行。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各省属企业进行申报(被托管企业由托管企业统一组织申报),由省国资委进行审核汇总后,再统一到省政府政务大厅省财政厅窗口进行集中申报。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确定的上缴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孟学农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
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颁布并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
三、对《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修改为:“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作如下修改:第5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二)加班加点工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项目询价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项目询价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项目询价公告项目概况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佑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招标编号:SXYYZB【2021】-0382、项目名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项目3、采购方式:询价采购4、预算金额:100000元5、最高限价:100000元6、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分1个包;7、合同履行期限:提供2020年企业薪酬调查原始数据包之日起30日内;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分析公司;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首页受惩黑名单中无不良记录;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西佑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华宇百花谷D座1506号)。
山西国企限薪文件规定,山西国企改革限薪计划最新消息.doc
2019年山西国企限薪文件规定,山西国企改革限薪方案最新消息山西国企限薪文件规定,山西国企改革限薪方案最新消息ﻭ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向媒体公开表示,自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
人社部将督促各薪酬审核部门抓紧核定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且按要求在本单位和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
ﻪﻭ在地方层面,记者梳理发现,全国31个省份自去年以来都陆续实施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
今年,海南、甘肃、广西、西藏四个地方也公开表示,相关改革方案已出台实施。
有的省份还配套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关文件。
ﻪ据公开资料,在全国各地实施的改革中,有河北、山西、山东、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等25省份向社会公开了他们的改革方案,对省属国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限制。
ﻪ从这些方案中,记者发现,大多数地区都将国企老总的基本年薪限制在了企业职工的2倍以内;同时引入任期激励收入,将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内的3部分收入限制在了8倍以内。
限制幅度最大的宁夏,将企业老总的全部年薪限制在了职工的5倍左右。
ﻪﻭﻪ央企和地方国企薪酬改革对比ﻪ央企改革方案央企负责人薪酬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新方案。
由基本年薪、绩效收入和任期激励组成。
ﻪ●基本年薪负责人薪酬是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基本年薪是按月发放。
●绩效收入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同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的效益,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
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年薪2倍。
●任期激励3年一任期,在任期考核基础上,按照不同系数确定发放标准。
但不能超过基本年薪和绩效收入的30%。
地方国企改革ﻪﻭ从各地改革方案看,国企负责人薪酬结构均有调整,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浅谈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
浅谈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作者:韩晓春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2期摘要: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是一切组织留住人才的核心要素,国有企业也不例外。
在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兼具企业和公共组织的双重身份,其薪酬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本文就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并针对目前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制度一、引言人力资源是组织中最重要也是最珍贵的资源。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的研究表明,人的潜能一旦被激发,可以发挥出比原先高出好几倍的努力,从而为组织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在组织中激励人力资源发挥潜能的最有效的工具就是薪酬,薪酬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员工愿意为组织贡献的程度。
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受到国家的控制,从资源调配到生产销售都带有一定的指令性,缺乏灵活性和多变性。
薪酬制度大多以等级进行划分,员工的参与度较低,员工不满情绪较高,导致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在全国的国有企业中,薪酬分配制度始终存在着一些共通的问题,山西省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着与我国其他省份和地区国有企业共同的困境和问题。
因此,本文以全国的国有企业发展为背景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现存的薪酬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并就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薪酬级别较为单一。
山西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以“人的行政级别”为中心,即一个人的收入和其它待遇主要与该人的行政级别相关,行政职务的大小、学历职称高低、工龄对工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对不同职位的价值重要性不关注。
员工因为级别不同而获取不同的年底奖金,由于级别评定只与学历、职称有关,所以能力强而学历低、核心骨干会感到极度不公平。
这一制度使得员工一旦不能达到某个行政级别,工资就不可能上升,这不仅忽略了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差异性,也抹煞了不同岗位价值差异,挫伤了那些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员工的积极性。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晋财资[2016]5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8.25【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资〔2016〕58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教育局,各省属企业:为激发我省有关企业广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省级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2016年8月25日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发展需求战略,建立我省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省属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省属科技服务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晋国资函〔2016〕28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晋国资函〔2016〕280号各省属企业:截止2016年4月30日,省属32户国有企业集团(包括省国资委监管的22户,省财政厅监管的1户,省文化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管的9户)完成了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从公开的情况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格式不规范,网页跳转次数过多,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不够重视,二级企业没有全面公开,部分集团及二级企业没有独立的网站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推动阳光国企,阳光三晋,打造公开、透明、阳光、和谐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
督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9日-15日,各企业集团进行自查及对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检查,完成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取得的成效、二级企业2016年一季度信息公开情况及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等。
自查报告于5月16日前报告各监管机构。
第二阶段:5月16日-30日,各监管机构组织所属企业集团对制度建设不完善、信息化成果不明显、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存在有重大错误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察,方式有座谈汇报、现场核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
第三阶段:6月30日前,在各监管机构督察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民意调查,做好信息公开的成果运用,找出2—3个正反典型,进行剖析,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通过整改以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提升重大信息公开水平,形成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阶段性进展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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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资发(2016)24号山西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
办法
根据《晋国资发(2016)24号山西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县属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各股东权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年薪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班子及享受副职待遇的其他高管人员等。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三、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企业负责人、出资人、职工三者利益与和谐的原则。
四、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依据企业净资产,主营
业务收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县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每年确定一次,考核年度数以上年数为依据,依此类推,具体确定办法为:
基本年薪=企业基本年薪基数×(本企业净资产规模系数×0. 7+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系数×0.3)×R×职务系数。
企业基本年薪基数=(全县国有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70%+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k
企业净资产规模系数根据企业上年平均净资产确定。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系数根据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确定。
R 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K 值每年由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全县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财政局决算报表上按全县国有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由县财政局计算确定。
六、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导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相关系数在当年不核减。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按本办法确定,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按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的80%确定,公司经营班子副职和亨受副职待遇的人员按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的 40-50%确定。
八、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
当考核分数低于42(不含42分,即考核级别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分数在 42 分以上时,绩效年薪按以下办法计算: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 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数×G)÷100
G 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考核办法见《罗平县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万元为单位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九、为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避免短期行为,将绩效年薪的一部分实行延期支付。
十、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支付。
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及相关数据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公资暂按预测数预发。
年度财务决算及相关数据公布后,按照财务决算数计算当年基本年薪报财政局审核后进行调整,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公司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本届任期届满或离任考核审计后一次性兑现(每届任期暂定为三年)。
十二、延期绩效年薪根据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为B级,C级的全额兑现延期绩效年薪,考核结果为A级的,除全额兑现延期绩效年薪外,再增加延期绩效年薪总额的20%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D级的,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总额的20%后进行兑现,考核结果为E级和F级以下的,延期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十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薪酬。
十四、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对于本人基本年薪按月平均高于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 倍标准计缴。
十五、对实行本方案的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薪酬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执行。
十六、实行年薪人员,除享受保险福利费、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给予的奖励和政府特殊津贴外,不得再从公司或兼职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收入及其他补贴,如水电补贴,物价补贴,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以及其他职务补贴。
十七、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所得收入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管理,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十八、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考核办法,对在考核中存在下列情
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对于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比例扣减考核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拖欠工资比例=累计拖欠工资总额÷(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累计拖欠工资总额)。
【二】对违反本方案获得个人收入的,除扣超领的收入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对在任期内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要将其任期内获得的所有绩效年薪全部扣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所得收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五】对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多领的部份应予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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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6 年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