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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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的律师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关键力量之一,律师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尽管已取得极大进展,中国律师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律师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律师职业的发展与政府监管的平衡。

律师作为社会公正的捍卫者,应独立行使职权。

然而,政府监管机构对律师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干预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限制辩护等方面的行为,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其次,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律师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

这导致了一些案件被处理不当,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律师职业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司法体系。

另外,公众对律师制度的信任度也亟待提高。

一些不法商人和社会上的不公正事件给律师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逐渐下降。

律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重视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

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增强公众对律师制度的信任和依赖。

未来,我国律师制度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角色将更加重要。

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数量的不断增长,将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法律制度也需要与之相应地发展和完善,律师将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其次,科技的发展也将对律师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律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改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律师更加高效、准确的法律分析和研究工具,使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更具优势。

然而,科技发展也带来的一些问题,例如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也需要律师从法律角度出发给予解决。

最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也是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历程承载着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诸多变革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职责和权益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一、历史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已经有类似于律师的职业存在。

然而,在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首次正式设立了律师制度,授予律师行使法律代理职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律师运动兴起,律师的角色逐渐从代理职能转变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

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律师的角色地位和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职责和权益保障现代中国的律师制度赋予律师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权益保障。

首先,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代理和保护。

其次,律师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责任。

中国的律师制度强调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公正和正义。

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秉持正直、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

此外,中国的律师制度也为律师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律师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就法律、社会公正等问题发表意见。

律师也享有依法执业的自由,法律规定了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尽管中国的律师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干预和限制依然存在。

有时候,律师代理案件受到不合理的阻挠,法律援助工作受到限制,甚至还有一些律师被迫放弃或撤诉。

其次,律师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律师的收入和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律师的权益保障体系也还不完善。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一、发展瓶颈1.司法体制限制: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如审判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等问题。

这导致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和不确定性,限制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2.专业素质不高: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教育体系的问题,缺乏高质量的法律专业培养机构和专业师资队伍。

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升亟待加强。

3.行业监管不严:目前,律师行业的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准入门槛不高、惩戒制度不健全等。

这导致了一些律师从业行为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律师业的形象和声誉。

4.社会认知度不高: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度较低。

律师往往被视为职业技能型从业者,缺乏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这限制了律师发挥在法治建设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二、发展空间1.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律师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加。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各种法律事务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2.司法的推进:随着司法的深入推进,律师的作用将被进一步重视和发挥。

司法将进一步提升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3.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经济结构正在转型升级,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也在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和劳动法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

这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瓶颈,但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要克服发展瓶颈,需要通过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律师专业素质、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的努力来改善。

同时,要利用法治建设、司法、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化的机遇,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推动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司法改革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律师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阶段。

在古代社会,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进行案件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律师制度逐渐形成,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近代律师制度的起步阶段,即1882年创设的安徽法政学堂,成为中国近代司法教育的源头。

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阶段,1950年10月创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律师委员会被视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起点。

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阶段,1996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改变政府管理法律行业的方针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与国际接轨,实行市场经济。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担负着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律师的角色定位有所差异。

在我国,律师的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护者和代理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并在诉讼中进行辩护。

2.法律顾问:律师可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等服务,帮助客户规避法律风险。

3.调解和协商人:律师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争议调解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法律宣传和普及者:律师在社会中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作用。

三、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律师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律师通过参与司法改革,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哲学与法学学院法学2011049011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

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

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

”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

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

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

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

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

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

中国现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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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

完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

完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一、律师管理制度的演变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职业开始恢复,全国性的律师组织相继成立。

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渐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专门机构,完善了律师的管理制度。

2000年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形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律师职业市场化程度加深,律师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律师执业水平和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当前,我国律师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律师执业门槛不够明确、律师执业行为不够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规范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推动法治建设仍然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律师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为了完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律师执业资格管理。

现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考试内容不够贴近实际、考试标准不够明确等。

应该改进考试内容,做到既考核基础知识,又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系统,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2、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监督。

完善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建立律师违规处罚机制,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同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的管理,确保律师执业行为合法、规范。

3、加强律师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推动律师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律师服务信用体系,对律师的服务表现进行激励和约束。

4、加强律师职业发展支持。

建立立体多元化的律师职业发展支持制度,包括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激励律师提高执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建设。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该自觉维护律师荣誉,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建设。

建立律师行业协会,加强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律师行业的共识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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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发展分析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因采纳“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因此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和发展。

据学者考证,中国最早的律师为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子,此人因教人诉讼,并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

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

如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

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抑讼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

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

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

明清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时夸张不实。

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

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

“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

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讼师之所以受到官府的严厉查禁或监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讼则凶”,而应息讼、终讼并导致无讼。

而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

张伟仁先生指出:“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元,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

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民‟。

)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理。

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大为荒唐。

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6].”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间欢迎。

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理。

然而对讼师的厌恶及官府的查禁,无疑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进程。

一方面,查禁讼师导致了法和权利观念难以滋生和发育。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这种排斥律师参与的“父母官型诉讼”很难使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产生权利观念,法治难以找到发育的空间[7],此种观念是不无道理。

宣统二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上奏时所指出的:“各国法庭皆设律师为两造代理一切质问诘驳等事,诚以恒人遭遇诉讼对薄公庭,外怵于官吏之尊严,内迫于一身利害关系,往往言语失措理虽直而情不伸。

有律师则据法律以为辩护,不独保卫人民正当之利益,且足防法官之专横而剂其手,用能民无隐情,案成信谳,法至美也”[8].由此也说明了设立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查禁讼师也导致诉讼程序制度不发达,程序公正很难实现。

宣统三年徐谦等人考察各国司法制度后作成报告书,其中声称:“律师制度欧美虽法派不同,要使两造各有律师,无力用律师者法庭得助以国家之律师。

盖世界法理日精,诉讼法之手续尤繁,段非常人所能周知。

故以律师辩护而后司法官不能以法律欺两造之无知。

或谓我国律师刁健,法律所禁,不知律师受教育与司法官同毕业于法律。

其申辩时凡业经证明事实即不准委为娇辩,是有律师则一切狡供及妇女废疾之紊乱法庭秩序,在我国视为难处者彼皆无之,因律师之辩护而司法官非有学术及行公平之裁判,不足以资折服,是固有利无弊者也[9].尤其应看到,缺乏律师制度也导致法律学不发达,一般人不懂法律。

正如沈家本所说:”举凡法学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

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详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10]“。

”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哀也[11]“。

光绪32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编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完全吸收了西方律师制度的经验,对律师的资格、申请手续、宣誓手续、原被告律师的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

沈家本在奏请朝廷试行该法案时,曾在其奏文中提到需采用律师制度,培养律师人才,然后加以考试,给予文凭使其执业,可以防止“贿纵曲庇,任情判断”,作到“裁判悉秉公理,轻重胥协舆评”,是“挽回法权最重要之端”。

奏文中还写到:当事人在“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如能由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就能杜绝案件的“枉纵深故”。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九册),然而各省督抚却表示该法不符合中国现实,不便执行,致使该法被搁置,律师制度也未能形成。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后成立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审核复呈《律师法》(草案)。

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对律师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

自1917年以后,该章程曾多次修改,1927年,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公布《律师章程》废除了《律师暂行章程》1935年,正式开始起草《律师法》,该法于194年正式公布实行。

同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登录规定》和《律师惩戒规定》,1945年又颁布《律师检核办法》等,使律师制度逐渐规范化[12].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的基础上,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渐建立。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中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案件时,应当保障被告人有权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

”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旨在摧毁旧的律师制度及取缔讼棍的非法活动。

1957年7月司法部在《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定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试办律师工作[13].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亦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开始广泛推行律师制度。

尽管在这个时期,律师的作用主要限于担任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维护法律的实施及保障权利方面,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至1957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14].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使第一代新中国的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

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为“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

从这个时候开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均被彻底砸烂,律师制度更是荡然无存。

以至于无数的所谓“群众组织”可以随意抓人、抄家、审讯、拷打,冤狱遍于全国,屠夫弹冠相庆,人民蒙受了巨大的苦难。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开始真正进入一个创建和发展时期。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

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从而恢复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律师制度。

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发展律师队伍,从而对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分4章21条,其中对律师的任务、权利、资格、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为规范我国律师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业务范围也大大拓宽,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为了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开始起草,《律师法》,该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正式通过。

《律师法》共53条,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极为迅速,截止1997年4月底,全国律师已达10多万人,截止1996年11月底,北京共有3105名律师,律师事务所257家。

上海市有律师4800余名,律师事务所261家,他们受聘担任了2万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千余家外商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年内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涉及的财产标的超过一百亿元[15].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

英国学者科特威尔指出:“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因为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加以阐释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16]”。

尽管我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毫无疑问,我国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事业的发展与壮大使我们对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注释][1]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82页。

《吕氏春秋》、《左传》都曾记载子产杀邓析子之事。

虽然说法不一,但邓析子之死确与其教民讼狱有关。

列子批评邓“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吕氏春秋》记载邓析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2] 参见张伟仁:《传统观念与现行法制》,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7卷第1期,第46页。

[3] 参见任允正主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第209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4] 《明律》册五,第1727页。

[5] 张晋藩,前揭书,第283页。

[6] 张伟仁,前揭书,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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