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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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标要求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节重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本节难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知识概要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1. 渊源——罗马法(1)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明确维护私有制和奴隶制,但因为条文公开,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深远。

2. 发展——日耳曼法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11世纪,随着西欧城市经济的繁荣,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兴起。

3. 普通法系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建立后,设立法院,派法官定期到地方巡回审判,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12世纪前后,普遍使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即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英国和受影响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18世纪后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律不断完善。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保护自由、平等、私有制和工商业,是近代最早的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这部法典与其它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附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1.不同点:(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在公元前的古罗马。

公元前4——6世纪,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上古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不为一般人所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古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古罗马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古罗马的诉讼形式,是辩论式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官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当事人之间就各自掌握的证据自由地辩论,法官根据双方辩论的结果做出裁判。

这种诉讼结构,相比纠问式的诉讼,更有利于律师的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

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

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

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以后,各国在效法古罗马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

清末之前的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讼师。

中国古代的讼师,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1840年鸦片战争,英国用炮舰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在租界取得了治外法权,随后,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帝国主义也以武力胁迫清朝签订条约,取得租界以及租界上的治外法权。

从此,外国的律师陆续来到了中国。

当时在上海、天津等租界,有大量的外国律师活动。

中国土地上的律师活动,在一定意义上,是随着帝国主义的炮舰政策打进中国的,外国律师在当时的中国活动范围比较广。

1895年甲午战争,清朝战败求和,派李鸿章出使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李鸿章鉴于条约涉及国际法,于是聘请一位长期在中国活动的美国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中国之所以没有自己的律师,是因为中国长期是封建专制的王朝统治,虽然统治者换了一茬又一茬,但封建专制的统治架构,并没有丝毫的改变,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制度下,中国没有现代律师发展的土壤。

从“刀笔吏”到“在野法曹”:知识转型与近代律师的角色认知

从“刀笔吏”到“在野法曹”:知识转型与近代律师的角色认知
的代 表人 物 , 同时又精 通律 法 , 曾作 中国第一 部 成文
建, 中国律师职业才得 以出现。与传统讼师相比, 近
代律 师 有着 完全 不 同的 知识 基 础 , 其社 会 角 色 的认
知也 出现 了根本 性 的变化 。


传 统 讼 师 的 知 识 基 础 与社 会 角 色
所 谓讼 师 , 是古 代 中 国社会 专 门替 人 写诉 状 打
官 司的人 。因其 常 唆使他 人兴 起诉 讼 , 用笔 如 刀 , 又
被称 为 “ 笔 吏 ” 中 国历 史 上 最 早 有 记 载 的讼 师 刀 。 是 春秋 时期 的郑 国大 夫 邓 析 ( 元 前 5 3年 一公 元 公 4 前 51 ) 0 年 。史 载邓 析 能 言 善 辩 , 操 两 可 之 说 , “ 设 无穷 之 辞 ” 其 办 案 酬 劳 是 “ 狱 一 衣 , 狱 襦 , 大 小
从“ 刀笔 吏 " “ 野 法 曹 ” 到 在 : 知识转 型与近代律师的 角色认知
李 卫 东
( 江汉大学 政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 5 ) 3 0 6

要: 古代讼师 的主要知识 来源是讼 师秘本 , 师秘 本所 包含的知识 内容 不仅 与传 统律 学有很 大的 区别 , 讼 与
近代政 治、 法律原理更是相 去甚远 。在 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 下 , 讼师是一种社会 地位低 下并被 法律 禁止 的职 业。 近代律 师制度伴 随着近代法 学知识 的转 型而产生。作 为一 个新 的知识群 体 , 近代律 师与 同时代 的法 官、 察 官一 检
样, 源于近代新式法 学教 育。律 师在 法律地 位上 与 法官和检 察 官对等 , 并对二 者 予以 牵制 , 是一 种独 立的 自由职

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和教化 课件

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和教化 课件
2.10世纪之后,欧洲出现了突破黑暗的中世纪的曙光:王权的加强、 城市的兴起、大学的建立。
王权的加强; 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 高等教育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罗马法 2、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古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博洛尼亚大学 法学研究中心

司法实践中

无罪推定原则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化 宗教伦理与教化
中古时期基督教伦理与教化
近代新教伦理与教化
B 展历程
②《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法体系化、完备化 ③罗马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 ④罗马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⑤罗马法实质是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⑥它影响深远,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⑦万民法制定的原因有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激增, 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A. ①②③④⑤⑥ B. ①③④⑤⑥⑦
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
相同点:
(1)性质: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2)法律指导思想:都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 (3)法律背景:都以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
产阶级思想文化为基础。
(4)传统:都受罗马法影响。
不同点: 区别
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
判例法为主
大陆法系
成文法为主
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卢梭
康德
主权在民天赋人权 主权属于人民
思考: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思想来源?
继承传统法律思想,融合启蒙思想
2.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行政权

论述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论述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存在着类似律师的角色,如"御史"、"提纲"等,他们负责辅助法官和官员处理案件,但其职责和地位与现代律师还有很大差异。

近现代中国的律师职业发展历程如下:1. 前现代律师的起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随着洋务运动和维新变法的推进,西方法律概念逐渐传入中国。

1896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现代律师事务所"仁和堂",为中国律师职业的起步打下了基础。

2. 律师事务所的建立(20世纪20年代-30年代):20世纪20年代,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相继建立了律师事务所。

1928年,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成为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重要学府。

3. 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职业(1949年以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先的律师事务所被废除。

在1954年的第一个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职业。

1957年,中国共产党政治局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但是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4. 改革开放后的复兴(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法律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

1980年,中国恢复了第一个律师事务所"万泽律师事务所"。

随后,各地相继恢复了律师职业。

5. 法律职业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进入21世纪,中国律师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7年,中国实行律师制度改革,废除了政府律师制度,明确了律师的独立地位和职责。

法律市场逐渐开放,律师事务所数量迅速增加,律师执业人数大幅增加。

6. 律师行业的现状和挑战:目前,中国律师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且多元化的职业群体,律师在法律服务、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律师执业自由度不足、行业规范不够严格、司法保障有待完善等问题。

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步到复兴的过程,如今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代天津律师群体状况分析

近代天津律师群体状况分析

者甚多 , 为应 付 “ 通商交涉 , 事益 繁多” 的局 面 , 实 现
“ 通商 惠工 , 为 经 国之 要政 ” 的新 政 革新 之 主 旨 , 律 师 作 为 一 种 新 的 职 业 开 始 引 起 了社 会 的 强 烈 关 注 。 其 二 是 政 府 法 律 制 度 规 范 之 推 动 。天 津 律 师 制 度
会( 4 4 8人 ) 相比 , 在 人数 匕 还 是 具有 相 当大 的优 势 。 抗战
展 。“ 天 津为华 北商务荟 萃之 区 , 纠纷 较多 ” , 特 别是外
国侨 民受领 事裁 判权 的保 护而 免 于诉讼 时 , 华 商 却 因 缺 乏 法 律 保 护 而 屡 受 外 商 欺 凌 。在 此 社 会 大 变 动 的 总 体 格局 下 , 旧 有 的 职 业 划 分 及 其 专 业 知 识 已难 适 应 新 的社 会 需 求 。再 者 国 内传 统 知 识 结 构 中儒 者 不 谙 法 律
的确 立 是 经 过 了较 长 时 间 的 酝 酿 逐 步 形 成 的 。尽 管 中
二 、天 津 律 师 群 体 情 况 分 析
通过 天津律 师公会 档 案可 以发 现 ,自 1 9 1 3年 到
国早 在 唐 宋 时 期 就 有 “ 讼 师 ”、 “ 代书 ”等 法律 服务 人 员, 但直到 1 9 0 6年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 由沈 家 本 、 伍 廷 芳 共 同编订 的 《 大 清 刑 事 民事 诉 讼 法 草 案 》 ( 未颁 行 ) 才

民 国 时 期 天 津 律 师 群 体 的 兴 起 与 发 展
民国时期 , 天 津 律 师 作 为 群 体 的兴 起 基 于 两 方 面 的 因素 。 其 一 为 近 代 社 会 转 型 之 使 然 。1 9世 纪 2 0~8 0 年 代 受 近 代 西 方 工 业 文 明 的 影 响 ,商 品 经 济 得 以 发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建设。

法律学校开始培养法律人才,第一批律师开始执业。

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暂停。

所有法
律事务均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处理。

3.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

全国
各地律师事务所相继成立。

4. 19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涌
现出一批专业的律师团队,执业范围逐渐扩大。

5. 1996年:中国律师协会成立,起到组织和管理律师行业的
作用。

6. 2012年:中国律师协会修改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7. 201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
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中国的律师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律师执业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我国律师文化历史沿革探讨

我国律师文化历史沿革探讨

2006.11我国律师文化历史沿革探讨□万必胜(荆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政法系湖北荆州434000)摘要古代中国社会没有律师职业,不能孕育律师文化,伴随着西方律师制度的引进和移植,近代中国社会出现了律师文化,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我国律师文化得到了整体上扬和提升。

关键词律师文化古代近代探讨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94-01律师文化以律师职业的产生为前提。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律历史源远流长,但独特的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文背景制约了律师职业与律师文化的发展,以致于我国的律师文化问世过迟、先天性营养不足、后天发展宕荡起伏,极不平衡,呈现出多元性、盲目性、无序性格局。

一、古代中国社会没有律师职业不能孕育律师文化,“辩护士”、“讼师”的零星活动折射出的踪影不属于律师文化中国古代的“辩护士”、“讼师”,以春秋战国时代的士荣、邓析为代表。

他们虽然参与了刑事辩护及撰写词状工作,但从律师职业的属性分析,他们并不属于律师。

因为,他们本质上不属于法学家而属“识字的善辩人”,代理的对象仅限于“大夫”、“国君”等上层人物,辩护依据的是礼而非刑,不能形成一种职业,其活动没有法律认可,活动目的是为等级制度服务等等。

二、伴随着西方律师制度的引进和移植,近代中国社会出现了律师文化,但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抵制,呈现出普遍性的畏权、厌诉轻法、金钱至上、轻视平民、无序展业的文化格局中国传统文化是在封建时期发展和成熟的,在司法制度中,中国特有社会土壤中产生的价值观念,必然抵制、排斥和同化西方律师文化在中国的演化进程。

再加之近代中国社会,无论是清末、民国,还是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在引进和移植律师职业的过程中,所制定的律师规范过于笼统、粗略,使律师执业缺少强有力的法律、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和保障,从而使律师文化自在近代中国产生伊始就出现了原发性畸形症,“育虎成犬”,不伦不类。

三、现代中国的律师文化源于战争年代各红色根据地,始于建国初期,扬于党的十六大后,昌于经济发达地区,呈现出阶段性、不平衡性、盲目性特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红色政权实行了辩护制度,法院办理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一个或几个有公民权的劳动者当辩护人,其它根据地政权相继颁布类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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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原因分析摘要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律师制度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它在发展的历程中经历了层层的阻力。

本文以近代律师萌芽到发展的历史时段为背景,以律师制度的诞生为视角,从社会文化、国家政治、教育环境、律师制度等内因层面分析清末民初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原因。

关键词近代司法制度律师制度作者简介:严浩真,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近代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3-02中国法律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律师制度的产生却是近代才得以完成的事情。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的入侵,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审判制度、检查制度与律师制度伴随着“西法东渐”的历史潮流,逐步在中国落地生根,逐渐形成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中西方文化的碰撞(一)领事裁判权的挑战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及其后《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及以后的粘附条约中,英美法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这些不平等条款破坏了中国的独立,损害了中国主权,使中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国际地位。

领事裁判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国社会各阶层人士无不引以为耻,纷纷要求清政府收回治外法权。

然而西方列强摄取领事裁判权的借口就是清政府法律的野蛮与不完备,这不得不教国人认真审视自己的法律。

结果人们发现,中国当时的法律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不仅与现金国家无法相比,就是比一般小国,也是有很大距离的。

这种难言之隐,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的危机正式开始了。

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由于缺乏与法官对抗的制约机制,既没有律师为当事人的权利辩护,也没有检察官监督法官的专擅行为,从而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司法腐败和专横。

何启出和胡礼垣对于中国宜实行律师辩护的主张,是我国近代历史上明确提出在诉讼法律制度中引进辩护原则的第一次。

然而,在实际上,律师制度在中国的领土上早已经被采用了。

晚清后期,当时的两广总督袁树勋(1847-1915)豍开设律师研究班,并给朝廷上奏折,希望政府仿照日本《辩护士法》,制定法律法,并要求地方各级审判法庭准予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以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发展为例。

领事裁判权的存在,逐步导致西方比较先进的律师制度的引进,客观上也对于中国人民认识律师制度与律师这个职业的产生与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1869年4月设立的会审公廨里,对于进行会审的案件,也逐步开始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引进。

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涉及外国人的,对他们适用的却是中国法律,但是外国的司法和习惯常常会被采纳,其中就有律师制度。

至19世纪70年代,会审公廨在审理中外国民都是当事人的混合案件时,已经进行明确,无论中国人或者外国人,无论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

之后,律师制度从领事法庭走进会审公廨,开始参与审理纯属中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律师出庭提供专业帮助,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好的保护。

而当时在中国的法律中是不允许律师出庭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久而久之,中国的诉讼当事人便产生一种认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往后的案件审理中,属于会审公廨管辖的原被告都是中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中,当事人也开始想方设法将案件当做中外国民混合的案件来审理,以此为契机,从而获得聘请律师的机会。

为了案件当事人有同等的权利,经过中外双方的交涉,最后同意在会审公廨审理原被告都是中国人的案件时,也可聘请律师。

律师出现在会审公廨的司法审判活动上,这一社会现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律师作为一种合法的职业人员,出现在法庭之上,成为中国传统司法活动中唱独角戏的法官的对立面。

这种诉讼结构的重大改变,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中国传播了律师辩护的法律观念,使人们认识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

(二)西学东渐的传播与司法独立思想的促进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法学知识开始传入中国,西方的司法文明也逐步为国人所了解和认识。

随着治外法权的丧失,一系列根深蒂固的观念也开始发生动摇,人们逐步地、不断深刻地对清朝的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怀疑。

尤其是当那些目睹过西方司法制度实行的出国人员不断对西方的司法制度称赞不已,对中国的司法黑暗大加抨击以后,一种厌弃清政府司法制度的情绪在整个社会蔓延,最后形成一种共识——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改造本国法律制度。

伴随着司法独立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律师职业作为一个代表着民权、自由和民主的新兴社会团体和法律职业,也应运而生。

律师辩护,作为近代西方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入中国以后,对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进行了强烈的冲击。

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法典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严酷的刑罚禁止以助人诉讼为业的“讼师”的。

而近代律师则是一个正当的职业,并经过正当的程序,凭借专业化的知识,发挥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得以上升。

戊戌变法以后,清政府内部也逐渐出现了改革传统诉讼体制的言论。

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极力鼓吹律师制度。

当时一家有影响的报纸发表社评《论中国亟宜教育律师》一文,从华洋诉讼中华人与外国教民不平等的诉讼地位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设置律师制度的六大好处。

1899年,官员上书条陈仿效西方法律的十大有利之处,其中有两条设计采用西方的律师制度。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极力建议实施律师制度,他们把引进律师制度,作为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民国在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原则,其中包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等内容。

1912年制定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仿照日本和欧洲国家有关律师制度,初步建立了律师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鄙视法律、鄙视诉讼的观念的流行,使律师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辛亥革命后,窃取革命果实的袁世凯为了实现称帝的政治野心,公然废弃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共同的发展也受到冲击。

1915年北京政府通过《律师应守义务》,将律师与封建社会中的“讼师”相提并论,并规定其不得“帮扛诉讼,教唆供述”。

这一文件使刚刚草创的律师职业收到了一定的摧残,并进而影响到以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律师制度同样采取了歧视性的态度,南京政府司法部于1934年颁布的《整饬律师风纪通令》,列举了种种律师的所谓“漠视职责与徳义”的行为,甚至在《刑法》中规定“挑唆诉讼”、“包揽诉讼”是妨碍秩序的犯罪行为。

直到1941年《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才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律师制度,律师职业也得到了全面发展。

二、清末新政与法律改革的推动(一)清末新政清朝末年,为了挽救风雨飘摇的政权,不得已,清政府开展了“新政”。

清末新政,政治上的变动,推动了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变革,也为近代法律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清政府考察政治使团对西方先进国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的赏识,导致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制度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否定。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考察政治制度而由官员派遣大规模使团,对清末乃至民国初年的政治和社会风气,影响极大。

其于近代法律职业的养成,同样关系重大。

1910年,清政府再次派遣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徐谦(1872—1940)豎、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许世英(1873-1964)豏等出使欧洲各国,专门考察司法。

考察团回国后,撰写《考察司法报告书》,向朝廷陈述西方国家司法审判的优点以及中国目前可效仿的具体制度。

这两次专门考察,对促进法律改革起到了较大的催动作用。

(二)清末修律清末修律过程中,官方派遣的主持人沈家本和伍廷芳两人,对我国近代法律职业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方司法制度基本被引进中国,从而在制度上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

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他们对司法独立和律师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

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他们对司法独立和律师制度的认识,较之一般官员士绅,更为清醒和深刻。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极力建议实施律师制度,他们把引进律师制度,作为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总之,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审官也豐。

清末改革中发生了著名的“礼法之争”,保守的人认为在中国引入律师制度是为诉师这类人群大开方便之门,但是沈家本等人坚持认为引进西方先进的律师制度对于改变传统审判官员司法专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的司法独立制度有积极建议。

三、学堂选官与法政教育的支持清末官员的选任逐渐过渡到通过对学堂毕业生的考试录用方面来,说明清政府对法官学专业知识以及法学教育背景开始逐渐重视。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法律近代化也拉开序幕。

在修律过程中。

沈家本、伍廷芳等人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

”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学制——“癸卯学制”的颁行,近代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

仅1901年至1902年间,各省就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

很多大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

在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的方面,除沈家本等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外,清政府有模仿日本,设司法速成学校,在京适和各地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从而使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法学教育的内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现得更为细致与专业化。

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量新型人才的需求,是新式法律学校快速发展的内在原因。

清末决定实行“新政”后,新式学堂毕业生开始成为晋身仕途的另一来源。

隋唐以来,科举选官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选官途径。

虽然法官选任方式在宣统元年至二年(1909-1910)间确立了考试选人的办法,但是因为学堂选官刺激而产生法政学堂,则成为考选生员的一大来源。

总体上来说,律师制度在近代的出现是必然的,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注释:豍袁树勋(1847年-1915年)湖南湘潭人,字海观,号抑戒老人。

历任江苏高淳、铜山知县,1891年署理上海知县。

1895年任江西景德镇知府,同年调任天津知府。

1900年任湖北荆宜施道。

1901年调任上海袁树勋半身照道台。

1902年与驻沪领事团订立《会审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参与《苏报》案的处理。

豎民国政要,现代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个人经历(1872-1940.9.26)英译名georgehsu。

现代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民国政要。

字季龙,晚年自署黄山樵客。

安徽歙县徐村人,生于江西南昌。

徐谦一生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竭心尽力,贡献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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