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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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一词是个外来语,在西方,Barrister, Solicitor, Lawyer, Counselor,Attorney, Gownsman等都有律师的含义。我们最常用的是lawyer一词。律师,顾名思义,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规范,统称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一般而言,律师就是指那些熟知法律、善于解说法律,并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 律师

Solicitor:[英](初级)律师;[美](为一个城市或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法务官。

Lawyer: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 律师,其职业是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广的。

Counselor:顾问, 律师, 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Attorney:[美]=lawyer

Gownsman: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官、律师、教授等)

在我国,律师的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规定,律师的定义包含以下含义:(1)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上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律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发展中一支维护法制的重要力量。(2)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人员。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国家发,律师收费统一上交国库,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编制统一配置,并且穿着司法局的服装,而办公地点就在司法局内。

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期间,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越来越显示出在律师制度发展战略上的局限性,如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一、这一定义难以体现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

第二、不利于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

第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大量出现,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产生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第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96年5月制定了《律师法》。按照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既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律师的定义,也是对律师的性质的界定。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前提。首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经过实习,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发给律师执行证书。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律师执业证书每年要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不能继续执业。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区分律师与非律师的最具体、简明的标志。

(2)工作的内容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即他们的工作面向社会,可以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上层社会的领导,也有社会下层的所谓的社会渣滓。

(3)属于专业人员。按现行制度,在我国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还有一种职业,即法律工作者。他们有的在乡政法律服务所工作,有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都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以此为基本生活方式的劳动者,或称执业人员。

以上关于律师的定义,是我国律师的法定概念。

在学理上,对律师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工作者。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

1、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如在雅典民主共和国,在一般情况下,诉讼只能由纠纷的当事人本人出庭,但遇有特殊情况,如陪审法院审理虐待孤儿案、虐待继承人案、损害孤儿财产案等,当事人本人出庭确实困难的,统治阶级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便规定可以由他们的保护人或与继承人同居之亲属提出诉讼。此外,法律还允许某些拙于言辞的当事人聘请那些能言善辩的人充当帮手;假如当事人病了,也准许其至亲契友出庭为之辩护。这些可以提起诉讼的"保护人"、"与继承人同居之亲属"和当事人请的"帮手"、"至亲契友"就是历史上最早的诉讼代理人。法官听取双方辩论,检验证据,根据辩论结果作出裁决。

2、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二)雏形:罗马时代

1、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保护人(Patronus)是陪被告出庭的人,他们为被告在庭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自己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代理人一开始被僧侣贵族等显赫公民垄断,后来这种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Advocatus)。

2、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

3、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诉讼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A 合法化是其“名正言顺”的必要前提。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但在发现了立法需要后及时认可则是明智之举。B 职业化是必要的标志。职业化提供了最基本的发展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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