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1项)

合集下载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benchm ark measures of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行政处罚裁量权文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体现民主政府执政合理性以及当代中国履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7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200元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情节轻微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1处以上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75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3处以上5处以下的或窗栏、遮阳篷、空调外机出现轻微破损、污秽的或空调外机滴漏污染路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75元罚款
情节严重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5处以上的或安装不当、发生严重破损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7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5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
处罚-00997-000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p>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10
建设
处罚-04903-000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doc

工程建设领域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doc

.工程建设领域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权力基本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子项等次等次说明处罚标准1处罚-00874-000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限期办理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类没有违法所得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类有违法所得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至120日并限期整改二类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适用第二十三条一类首次发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以内并限期整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外,执法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3.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款中的“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二、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作出修改4.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成本违法行为的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 10 建设 处罚-03562-000 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 划的处罚 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 的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 到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承揽大型项目或严重 违反国家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 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 建设 处罚-05006-000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 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 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 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 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 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 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 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3 建设 处罚-05007-000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除。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 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逾 期不改正的; 占用乡村 公共设施用地、 公益事 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 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 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 14 建设 处罚-05008-000 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进行临时建设, 完成主 体工程量三分之一以 下的; 临时建筑物、 构 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 拆除, 1 个月以内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 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 进行临时建设, 完成主 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3 倍以上 0.7 倍以下 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3 倍以下的罚款 予以拆除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 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5 建设 处罚-00891-000 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以欺 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 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6 建设 处罚-00892-000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 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十 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逾期 30 日以内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 7 建设 处罚-00893-000 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 息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60 日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 内的 给予警告,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 承揽大型项目或严重 违反国家标准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承揽中型项目或违反 国家标准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 承揽小型项目或轻微 违反国家标准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 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2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 8 建设 处罚-00894-000 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 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令第 116 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从 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 务资格证书》。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造成严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 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3 倍以上 1.7 倍 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条线 名称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违法情节和后果 逾期不改正, 不符合取 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 1 建设 处罚-00850-000 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 资质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 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条件, 但尚符合低级资 质条件的 逾期不改正, 完全不符 合取得资质证书的资 质条件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2 建设 处罚-00851-000 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十 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 3 建设 处罚-00889-000 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 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 划的处罚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 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4 建设 处罚-00890-000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中型项目或违反 国家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3 倍以上 1.7 倍 以下的罚款 承揽小型项目或轻微 违反国家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 下的罚款 超越资质两级承揽业 务或违反国家标准强 制性规定, 造成质量损 失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一级承揽业 务或只违反国家标准 一般性规定 违反部分国家标准强 制性规定, 但未造成质 量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 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3 倍以上 1.7 倍 以下的罚款 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资质 吊销资质证书 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