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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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银行破产不仅会对存款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研究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银行破产的法律定义银行破产,是指银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程序处理其财产,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三、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1. 存款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利益受损是最直接、最普遍的现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人有权按照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获得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银行破产时,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的存款可能被冻结。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冻结存款人的存款,以保障破产财产的充分清算。

(3)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可能面临银行账户被撤销的风险。

在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依法撤销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导致存款人无法提取存款。

2. 债权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3)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资产贬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波动、资产贬值等因素而降低,导致债权人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减少。

【热荐】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

【热荐】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

【热荐】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一般来说, 在人们的认知里, 银行是不会破产的, 更不用说倒闭, 但是根据央行最新通知表示, 国家银行允许倒闭, 这句话可谓一时激起千层浪, 很多人不清楚, 那么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在这里, 小编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理论上, “允许银行破产”是个好政策(一)市场经济下, 商业银行就是应该可以破产所谓商业银行, 本质上是一个吸收存款并进行放贷的机构。

而且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存款利率一定会低于贷款利率, 银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维持经营、获得利润, 从经营目的来讲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

银行既然有赚钱的目标, 那么自然也该有破产的风险。

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息来吸引存款, 通过降低贷款利息来吸引贷款, 当经营不善、两者间利差缩小到不足以维持时, 那么银行倒闭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即便是以安全优先的方针运营, 压低存款利率, 也可能因不良贷款而陷入困境。

事实上, “负债经营”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任何商业银行都跟企业一样, 存在理论上破产倒闭的可能。

(二)政府为所有银行兜底, 实际上扭曲了金融业, 对储户和国家经济都有损害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商业银行理论上也是可以破产的。

然而, 《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 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因为, 中国的银行基本上是破不了产的。

只要是银行, 存款就是有国家信用做隐形担保的, 无论遭遇多大的风险, 存款的本金都是没有风险的。

这就是中外金融差别最大的地方。

1998年, 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 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很差的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现象, 耗尽了准备金和国家34亿元的救助资金依然未挽回局面, 结果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被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闭。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探析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探析
商业银 行破产重整制 度探析
廖士超
( 南昌大学法 学院 3 3 0 0 4 6 )
【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正好 为陷入财务危机的银行提供 了
种 良好 的救 治手段 , 以维护我 国金融 体 系的稳 定 , 促 进金 融 资源 的优 化配 置 , 淘汰竞 争 力较低 的 商业银 行 。 本 文就 商 业银 行 的 破 产 重整 制 度 进行 了简要 的探 讨 , 主要 分析 了破产 重整 的概 念及 特征 、 意 义和运 作
的稳定 , 还将使 得我 国的商业银行 在面临破 产债权债 务调整 时转
变其消极 的应对态度 , 自觉并积极地进行破产重整或 清算 。
3 商 业银行破产重 整的运作模式 3 . 1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 的申请 与审查 3 . 1 . 1 商业银行 破产重整的 申请
商业银行 的破 产重整制 度是 指对 已经具备破 产原 因 , 但还 有 再生希望 的商业银 行债 务人实施 的旨在挽 救商业银 行生存 的积极 程序。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 因为其不是为了分 配商业银行债 务人 的财产 , 其与破产和解也不 同 , 因为其是 为了调 整其与股东 、 债权人 和其他 利害相关人之间 的利益关 系 , 同时限制 行使担保物权 , 是一种 积极 的挽救 程序 。我 国 的商 业银行 破产 重 整制度具有 以下几个方面 的主要 特征 : ( 1 ) 特定 的破产重整 对象 。我 国 的《 企 业破 产法 》 明确 规 定 , 破产重整 的对 象主要是企业法人 。 ( 2 ) 及时启动破产重整 程序 。商业银行 的破 产重整 缘 由比较 宽松 , 一旦具有 了财务 危机或者财务危机 的可能性 , 商业银行 就可 以开始 申请 破产重整 。同时 , 商 业银 行 的破 产重整 申请 程序 的启 动模式呈 现多元化 的局面 , 既可 以由债务人 自 行 提出 , 也可 以由债 务人 的股 东提 出, 甚至还可 以由债权人提 出 , 确保一旦债务人 面临 财务危 机或经营 困难就能及 时启 动破产重整程序 。 ( 3 ) 优先的破产重整效力 。破产重整的效力高于破产清算 和破 产和解 , 也 高于担保物权 的效 力 。也就是 说 , 一 旦商业银行 开启破 产重整程序 , 将会 中止一切一般 民事程序 , 包括正在进行的程序 。 ( 4 ) 高度关 注社会利 益 。商业 银行 的破产 重整是 为 了整 体 的 社会 利益最大化 , 而不是为 了个别企业 的兴 衰 , 即社会经济 稳定是 其首 要 目标 。

破产法改革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破产法改革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业经营管理信息 ,便于审计人员准确地评估企业经营战略 风
【 摘要】 新破产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影响重大, 它降低 了
银 行 的破 产 风险 和 债 权 风 险 . 利 于债 权 的 回收 , 制 了财 务 风 有 控
险 。 是 其新 引进 的 制 度 和规 定也 增 加 了银 行 财 务 管 理 的 难度 、 但
总之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从一开始就是借鉴国际惯例 , 并
在 国际审计准 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体现了现代风险 导向审计
的理念 。当前 的任务是在对审计风险准 则推 出后的情 况追踪 关注 , 吸收国际经验 , 结合 自身情况 , 充分发挥现 代风险 导向 审计 的特点 , 提高审计质量 , 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险; 其独立的身份能提 高信 息的质量 , 再通过注册会 计师的审
计, 对企业起到很好 的监督作用 , 保护广 大股 东的切 身利益 , 促进 资本市场稳定协调 的发展。另一方面 , 进一步完善审计准
增 加 了清 收 保 全 工作 风 险 和偿 付 风 险 。
【 关键词 】 破产 法 商业银行 财务风险
国, 也被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 。与此 同时 , 新法也规 定了金融机 构破产 不会仅仅根据破产法执行 ,而是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和其他法律制定实施办法 ,这强化了金融监管机 构对 陷入债 务 困境 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 ,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 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2 银行债权安全性大大提 高, 、 降低 了银行债 权风险。 新破产
[1 2 黄世 忠 、 陈建 明 : 国 财 务 舞 弊 症 结 探 究 U. 计 研 究 ,0 2 美 】 会 20
(0) 1 .
【 3 】张 龙 平 、 泽 霞 : 国舞 弊 审计 准则 的 制度 变迁及 启 示 U、 王 美 ] 会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浅谈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机制

浅谈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机制

浅谈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机制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破产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律机制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破产的概念、破产法律机制的作用、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机制的设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一个债务人债务超过其资产的状况,通常是由于债务滚雪球式的增长和资产不稳定所引起的。

破产一般被看作债务违约的极端情况,它代表着一个企业已经无法承担其交付的债务,并且无法从新的借款或投资中获得足够的利润来偿还债务,最终导致了倒闭。

二、破产法律机制的作用破产法律机制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一个体系,旨在解决由于债务上的问题导致企业资产状况恶化的情况。

破产法律机制可以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违约的代价大幅度增加,以减轻企业债务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也鼓励企业在财务危机的最初阶段采取措施来避免破产。

在商业银行领域,破产法律机制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充分调查银行的债务、资产等情况,避免一些风险的扩大化,保护银行的客户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1)经营不善:这是商业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管理不善,银行可能会出现非正常损失,从而导致银行陷入破产危机。

(2)盲目扩张:商业银行可能会盲目扩张,限制了自己的获利能力并增加了风险,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失衡。

(3)失误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可能因不良贷款管理、不当风险控制、短视的风险管理等原因导致其面临破产危机。

(4)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如全球金融市场危机,国内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破产风险。

(1)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的起始条件、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等。

(2)规定银行破产后发生的一些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资产的处置,国家应支持将破产企业的资产收购、兼并和重组等及时进行。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作者:巴于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措施基金项目: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业务费科研项目《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研究》(20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巴于茜,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民族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98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旦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不仅会带来非常巨大的物质损失,还会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稳定性带来严重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化解,重建其股权分配架构,优化银行管理模式,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通过分析探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促使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上述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不会直接倒闭清算,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在破产后,本身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也更广。

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言,尽管国家已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确保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能够更好的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但仍担心商业银行在破产后,会产生恶劣的影响。

毕竟从世界银行发展史来看,由于政府对商业银行破产控制不利,所导致国家整体经济出现严重动荡的例子屡见不鲜。

例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都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因此与普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比,商业银行在破产法律制度方面有着一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商业银行破产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一旦破产,将会波及到多个社会主体,更是涉及到巨额的债权债务,因此实际破产的潜在影响与直接影响不可估量。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存款人的损失,缓解因银行破产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升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以增强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鼓励人们将资金存入银行,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较大,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存款和放贷赚取利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给了存款人更大的保障,减少了存款人的挤兑行为,这对于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需要商业银行寻求新的盈利模式。

在影响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存款人的保障,降低了存款的风险,使得存款人对于银行存款更加放心,进而提高了银行的存款吸收能力,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压力,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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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银行破产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大环境而生的特殊机制。

本论文首先对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进行了阐述,进而表明银行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从而引出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开展实地实践调查,在地区差异,年龄差异下得到了多样的破产态度和理财选择。

最后总结,银行破产制度冲击了市场经济的现有格局,并且对今后的商业银行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关键词】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影响
一、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并以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既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又有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基于市场变化和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异,商业银行可能会出现经营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逐渐陷入困境,最终只能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考虑到商业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传导性,商业银行破产的很多环节同一般企业的破产环节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鉴于商业银行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待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破产法中的重要一环就是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法是私法的本质是由破产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针对于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银行破产法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强调用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因而,商业银行在破产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国家往往并不会让商业银行轻易进入破产程序,这恰恰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相当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破产乘数所具有的放大效应决定了其破产制度比起一般企业要更为严苛,例如存款人的优先保护等,这类制度就是防范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带来的危害性。

因而,商业银行的价值目标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性,阻止系统性危机的发生。

商业银行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其制度不但会带来正面效应也会带来负面效应。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正面效应
一旦建立和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和改革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的。

一是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维护经济系统的稳定。

这是一个简单的优胜劣汰的道理,在竞争的潮流中,只有不断淘汰经营水平低下的商业银行,注入新鲜的“血液”,才能始终保持整个金融体系具备活力,从而不易发生金融危机并造成经济衰退的后果。

二是可以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

金融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金融资源,需要将有限的金融资源交给更有效率的金融机构去经营。

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可以更好地保护储户和社会公众利益。

商业银行一旦发生经营恶化,甚至到难以挽回的地步时,必须有制度使其及时、安全地退出市场,否则会导致经济危机恶化,从而对储户以及公众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

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联系也日益加深,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要使得外资金融机构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旦国家发布了银行破产制度,就能在一定基础上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并能够保持一定的市场活力,不过还是需要具体量化对于商业银行的看法。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负面效应
“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追求的是不同意义的安全,不论生命、财产、自由还是和平,安全都是有助于这类价值状况稳定发展下去的保证。

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它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以及基本原则,因而金融法也必然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

金融安全便是金融法的价值体现。

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同样也是以金融安全作为其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

而商业银行一旦被迫退出市场,容易造成市场经济的动荡,对社会造成相当的危害。

一是易动摇金融系统中银行体系;二是对于商业银行破产退出市场过程的不适当处理易造成损失的扩大;三是大规模的使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信任程度缺失;四是通过破产退出方式退出市场会给存款人以及债权人带来各种程度的损失。

如果通过有关部门对问题银行进行损失的弥补会造成公众利益以及其余银行机构的利益损害,甚至会引起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商业银行破产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该制度的颁布也成为了一个敏感的话题。

因此,只有不断加深对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研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方式,才能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负面影响。

二、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实务分析
基于愈演愈热的银行破产问题,考虑到其会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运用调查问卷,分析了南京、上海、扬州、无锡、连云港这五个地方的不同人群对于银行破产的一些问题的看法,有了一定的结论:1、南京地区:持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票数的人数比例要略大于持否定意见的人数;持赞同意见的绝大多数人认为颁布银行破产法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发展而持否定意见的绝大多数人则认为一旦颁布银行破产法会损害他们的个人利益;一旦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数人倾向于减少存款,同时较多人群也选择不变动存款;一
旦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偏向于中型规模的银行并倾向于商业、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如果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并不会放弃理财产品,同时会倾向于将投资转向基金以及其他方面。

2、上海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并未表明支持或否定意见,基本持中立观点,支持人数与反对人数相差无几;持支持意见的多数人认为该条例颁布是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的,或是单纯支持国家政策的而持反对意见的绝大多数人则是认为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或是认为该条例的颁布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的益处;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更愿意不变动存款或是减少存款,此外,大多数人会更倾向于大型银行并选择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如果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不会变动存款项并倾向于将投资转向基金和其他方面。

3、扬州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赞同或中立的观点;支持颁布破产条例的大部分人认为颁布改条例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而反对颁布破产条例的大部分人则认为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益处;如果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大多数人会选择减少存款并倾向于大型的银行,同时,会更愿意选择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会减少理财产品的投入并将资金转向其他方面。

4、无锡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中立和赞同的观点;持赞同观点的人,大部分人认为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也有不少人是为了支持国家的政策而持有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或是认为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益处;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大部分人会选择减少存款,也有一定人选择不变动存款,此外在选择的银行规模方面也更偏向于大型或中型的银行,而在银行类型方面会倾向于选择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选择方面,大部分人选择不变动投资或转向基金和债券方面;5、连云港地区:对于是否同意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反对意见;持有支持意见的人之中绝大多数认为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也有一定人认为可以从中获得更多利益而持有反对意见的人之中绝大多数人认为该条例颁布会损害他们的个人利益;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减少存款,也有一定人会选择增加贷款,对于银行规模的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大型银行,对于银行类型的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多数人不变动选择,也有一定人选择减少理财产品投入,同时大部分人会选择将投资转向其他方面。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银行破产条例的颁布,大多数人会选择稳妥保险的投资方式,该政策对投资储蓄者的选择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对市场经济也会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在此基础上会行成不一样的发展格局,对于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

结束语: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使得我们需要对于其破产问题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银行破产条例一旦实施,对于市场经济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唯有采取各类稳妥的配套机制,才能使得经济向好的方向发展。

本论文对于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大致的分析,今后笔者还会对该论题继续深入调查和研究,力求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干海微.关于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若干改进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4).
[2]张晓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基本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10.
[3]李卫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8.
[4]曹俊,李长健.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发展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
本文作者为2014年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的项目主持人,该项目由南京审计学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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