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XX县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经营者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
根据XX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资金条件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2.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存放卷烟的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建筑;4.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金融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秩序井然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居民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刑事法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统筹规划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项目管理力度,大力推进新溪洲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护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手段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1、全县卷烟基本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既定目标是:根据省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摊主,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试行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有助于户依法盈利、禁毒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教育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
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总体目标打击违法经营原则。
对违反本融资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精品文档11页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科学规划我县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卷烟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考察和调研,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县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实行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卷烟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例条件:(一)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进行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为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县城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3.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沿线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5.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客运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2.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4.农村自然村(寨)、搬迁点、安置点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5.星级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几点要求: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
第四条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城区繁华路段和商业街区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街、巷、路段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前述间距误差在10%左右,但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零售户在设置时间距可以在10米以内。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
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一般不越过总摊位的5%,且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持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及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二)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三)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二)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三)医院、药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原则 (2)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2)(一)按新、老城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然村设定 (2)1.老城区 (2)2.新城区 (3)3.工业园区 (3)4.乡镇街道 (3)5.自然村 (3)(二)按特殊区域设置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原则、关注特殊群体原则、动态管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一)按新、老城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然村设定1.老城区以西顺城街、东河路、凯涪路、南河路围成的区域为老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2.新城区县城除老城区以外的其他新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
3.工业园区青东坝工业集中区、潘家坝工业集中区、黄家坝工业集中区、五里梁梓州产城新区、刘营工业集中区、芦溪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政府设立的工业区内可设置1-3个零售点,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4.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5.自然村500户以内的自然村不设立零售点。
5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过5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津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宁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
根据宁津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
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城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干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
(二)一般街道(巷子)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40米;
(三)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受限制;
(四)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一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
第七条乡镇、村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
(二)村庄零售点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
户的按100户计算。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摊位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
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
第八条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客房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卷烟专营店;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中石油、中石化
加油站,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证,应符合本规定。
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不受第六、七、八条限制,可根据申请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直系亲属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第六、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下列申请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
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30米(含30米)以内的;
(八)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二)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电话亭、书报亭、建筑工地及其他临时场所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零售证有效期。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对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市场摊位数计算:城市、乡镇范围的按固定摊位计算。
居民小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中所称的“同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异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沿可通行
(道路黄实线、交通隔离带、绿化带视为不可通行)的最近人行道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老弱病残、军烈属、下岗职工、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凭有关公民证明、证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由发证机关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宁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
印发的《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宁政办字[2016]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