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资金转移方案说明
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积极推进的经济改革试验区域,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创新等多种手段,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国际化进程。
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经建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
本文将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案例。
一、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进贸易便利化,通过优化海关监管、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等方式,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
在这方面,上海自贸区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一站式”服务的理念,即企业只需在一个窗口完成所有的进出口手续。
同时,上海海关还推出了“先放行后查验”的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通关。
此外,上海自贸区还推出了“单一窗口”系统,将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整合到一个平台上,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
二、金融创新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还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通过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自贸区外汇管理等方式,打造国际化金融中心。
其中,浦东新区自贸区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浦东新区自贸区率先推出了“自由贸易账户”,允许企业在自贸区内自由开设外汇账户,并且实现了自由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功能。
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跨境资金流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此外,浦东新区自贸区还推出了“金融自由化试点”,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放宽,吸引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入驻。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其中,广东自贸区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广东自贸区成立之初,就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了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此外,广东自贸区还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关于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政策总结

关于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政策总结上海自贸区(Shanghai 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自贸区”)是中国政府于2024年9月29日设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开放和创新,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
自设立以来,自贸区一直是中国开放和对外开放的试验田,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投资和落户。
下面将对自贸区的相关政策进行总结。
首先,自贸区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是指自贸区内对外来投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文件,列明了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其他行业对外商投资均放开。
这一政策旨在使市场对外商投资更加透明、公平和规范,为外商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自由度。
其次,自贸区推行了更加便利的注册登记制度。
自贸区内企业注册程序简化,实行了一站式注册,企业可通过统一窗口办理注册、备案和注销手续,大大提高了企业办理注册的效率。
此外,自贸区还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和设立时间限制,鼓励创业和创新活动。
第三,自贸区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举措。
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境内外银行申请境内外人民币账户,实现自由兑换和资金流动。
此外,自贸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推行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开放步伐,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驻。
第四,自贸区实施了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
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关税和更加便利的进出口程序,进一步降低了外贸成本。
此外,自贸区还推行了“先落地后报关”政策,开展了各类贸易试点,如跨境电商、货物直通车、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五,自贸区推行了更加开放的投资政策。
自贸区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限制,实行了“备案制”,对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只需进行备案,简化了外商投资手续。
此外,自贸区还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如设立科创板、实行股权激励等,吸引了大量投资和人才。
最后,自贸区还实施了一系列创新政策。
自贸区推行了全国首个自由贸易账户制度,允许自由贸易资金在自贸区内自由流动和使用,方便跨境贸易和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上海银发〔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20〕180号上海市各商业银行:为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现在原“上海银发〔2018〕215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离岸经贸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作为全球性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的组织者开展的上中下游交易对手均为非居民的各类以经常项目为主的交易,交易活动发生在境外,相应的资金结算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转手买卖、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送“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导上海市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按国际通行规则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三、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同一合同上下游业务必须通过同一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收支结算,不得在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发生交叉。
银行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结算服务时,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应按各自政策执行,不得混用。
四、银行在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时,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境外交易对手,通过多种方式印证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合理性以及经营收益的适当性。
五、银行应根据名单内企业账户交易流水及定期回访等情况做好事中事后客户及业务管理,相关工作底稿及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自贸区FT账户体系及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汇总

FT账户体系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FT账户体系包含五类账户,包括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
(一)“FTE”: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账号前缀标识为“FTE”。
(二)“FTN”: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
账号前缀标识为“FTN”。
FTN账户服务于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已设立“FTU”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FTN账户的推出,意味着非居民也可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FT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FTN账户的主要特点1、分账核算,资金应来源于区内或境外,允许在一定额度内向总行拆借。
2、本外币合一的可兑换账户,大部分情况下账户内的币种可自由转换。
3、适用离岸汇率,利率市场化。
4、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有限渗透。
5、跨二线(FT与境内账户的划转)只能用人民币进行。
6、FTN账户中的资金性质视同境外,与境内的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
(三)“FTU”: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
账号前缀标识为“FTU”。
(四)“FTI”: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账号前缀标识为“FTI”。
(五)“FTF”: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
账号前缀标识为“FTF”。
FT账户与OSA等其他账户比较国际收支申报1、对来自上海自贸区,且付款人账号前有FTN的跨境人民币如何申报?是否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还是只报送管理信息?答:FTN与NRA都属于境内非居民账户,境内机构收到的FTN 人民币汇款也应按照国际收支要求申报基础信息、管理信息等。
2、境内企业从保税区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进料加工的报关方式。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正式落地。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有了这个账户又能做什么?谁可以申请?自贸区邮报结合央行表态,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访问,给你最权威最简洁的答案。
看完这些只需5分钟。
1、什么是自贸区账户体系?好处是什么?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
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
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可以说,自由贸易账户有着中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等等,比如帮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而未来还可以办理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比如,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
了这个自由账户后,最明显的一点是,方便是实实在在可以看见的。
比如,以参与国际竞标为例,依托自由账户提供的便捷服务,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
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
最后说一点专业名词,要用上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一风险隔离后,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
2、具体说说,企业或个人有了自由账户后可以做什么?如前所说,有了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后好处很多,譬如便利性等等。
结合央行公布的两个细则,眼下可以用上自由账户的业务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
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
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
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一、定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双向归集包括资金池境内主账户归集境内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外放款,以及归集境外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内借入外债。
对外放款和借入外债都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见图1)二、开展情况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早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已于2014年推向全国。
但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较于自贸区外企业仍然有很多好处,例如更低的门槛,更高的额度等。
天津自贸区获批后,天津及周边的企业利用自贸区政策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将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充分运用境外资金产生极大的帮助。
三、监管指引目前规范全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法律文件有:最早是2013.8.12:江苏昆山两岸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仅适用于台资企业,贸易项下可流出区外。
外债额度:资金池内企业所有者权益之和。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提到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推向全国。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这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
规范自贸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文件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四、对企业的价值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以帮助集团客户打通境外资金合规入境渠道,不需要贸易背景,让境外的资金可以合规、便捷的进入境内。
同时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此外,双向资金池可以将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归集,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自贸区转手买卖业务流程
自贸区转手买卖业务流程Doing business in a Free Trade Zone involves a specific set of procedure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buy or sell assets in a Free Trade Zone, one must first understand the requirements and processes involved. This includes obtaining the necessary permitsand licenses from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在自贸区开展业务涉及一系列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为了在自贸区买卖资产,首先必须了解相关要求和流程。
这包括从相关部门获取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
One of the key steps in buying or selling assets in a Free Trade Zoneis to identify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governing such transactions. These regulations may include restrictions on the types of assets that can be bought or sold, as well as requirements for reporting and documentation. It is essential to comply with these regulations to avoid any legal issues or complications.在自贸区买卖资产的关键步骤之一是识别规范这类交易的具体法规。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对可买卖资产类型的限制,以及有关报告和文件的要求。
深入解读上海自贸区FT账户
深入解读上海自贸区FT账户一、基本信息1、政策背景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央行30条”)。
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2、定义自由贸易(Free Trade)账户的简称,指银行为客户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属于人行账户体系的专用账户。
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
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根据央行要求,自由贸易账户的账号之前必须添加FT打头的三位英文字母作为前缀标识,并在资金的汇出、清算、兑换和汇入等各业务流程中全程体现该标识。
3、相关银行目前,已经通过风险合格审慎评估的有7家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其中中行、工行、建行上海市分行、浦发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5家银行,已经验收接入央行上海总部系统,也就是说,它们已具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资格。
二、如何开设自贸区内和境外五类主体可以根据央行规定,向分账核算单元申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
1、机构类1)区内机构:包括上海自贸区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境外机构驻区内机构,账号前缀FTE,上海全市授权开办网点都可以开立。
2)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账号前缀FTN,区内注册的授权开办网点才可以开立。
3)同业机构:是指已被央行验收通过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以及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FTU,上海全市授权开办网点都可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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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文档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资金划转方案说明(草稿)- 申万交投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背景申万交投在前一段时间拜访了位于香港和新加波的众多金融机构,并向这些机构介绍了申万交投的运营和投资理念,这些机构都表示海外资金对于参与投资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有兴趣,并愿意向这些项目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
如何合规合法地把这部分资金引入到境内并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即成为问题的关键。
2.当前方案:申万交投通过对于当前市场相关方案和政策的研究,设计了如下所述的投资结构:即利用申万交投在上海自由贸区的注册公司在自贸区设立一个用于直接投资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管理计划向海外的资金提供方定向发行产品,(外资方认购)获取相应资金后,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所在银行(即招商银行)以并购投资项目名义,进行人民币资金的划转。
(具体条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自由贸易账户管理条例的第20条: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一)经常项下业务。
(二)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基本机构所图所示:上海自由贸易区境内境外招商银行方案: 申万交投获取资金后,向招商银行自贸区分行提供存单质押,然后招商银行在国内进行对申万交投放款3. 方案优势:1)依托于自贸区账户,上海自贸区内自由贸易账户更加灵活,无外汇管制和兑换限制 2) 相比较于跨境互换,实现了本金的转移。
附件:上海RQFLP是参考上海已推出的QFLP试点制度(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运作流程,符合RQFLP试点的股权投资基金可能直接在境外募集人民币,通过RQFLP通道汇入设在上海的PE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境内企业未上市股权。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要求,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精品文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三)股权投资咨询;(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精品文档第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募集活动,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第九条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精品文档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第三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
---------------------------------------------------------精品文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