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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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贪污罪的立案标
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这就意味着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些证据
可以是书面文件、财务记录、证人证言等,必须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在我
国刑法中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贪污罪,将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因此,在
立案之前,必须要对涉案金额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再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身份。


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明
确被告人的身份,确定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便依法
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一定的数额限制、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处理。

对于贪污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

三项建设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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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建设多选题多选题一、基础类(一)信息化应用1. 下列哪些模块中的数据,是需要每天及时办理的。

(待办文件 \机关外收文办理)2. 打印机不能打印,可能是如下哪些原因造成的:(打印机未与计算机连接. 打印机纸盒中纸张用尽. 打印机未安装驱动程序)3. 下列关于PDF文档的描述,哪些是错误的(PDF文档在一个纯净的windows系统中可以直接打开. 所有的PDF文档都可以任意编辑)4. 使用U盘时,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打开U盘中的文档时,可以直接拔出U盘. 从U盘内复制文件到计算机,不能用鼠标将文件拖拽出U盘)5. 计算机运行速度由(CPU . 内存)决定。

(二)公文处理1. 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为(秘密. 机密. 绝密)2. 公文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3.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文种. 事由)组成4. 公文办理中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5.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三)惩防体系建设1.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2.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工作原则:(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3.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经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4. 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关于“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要求:(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 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 国际合作机制. 资产追回机制)履约监督机制等机制。

贪污的立案标准

贪污的立案标准

贪污的立案标准贪污是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收受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贪污行为,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对贪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那么,贪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首先,对于贪污行为的立案标准,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口供证言等形式。

其中,书面文件和电子记录是最为直接的证据,可以清晰地表明贪污行为的发生和过程。

而口供证言则需要经过核实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支撑贪污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

其次,贪污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涉案金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金额较大的贪污案件,立案的标准会更为严格。

因为金额较大的贪污案件往往涉及更多的利益关系和人员,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恶劣。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立案标准会更为严格,需要更加充分的证据和侦查工作。

此外,对于贪污行为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身份和地位。

如果涉案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其贪污行为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立案标准也会更为严格,需要更加慎重和审慎的处理。

最后,贪污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度。

对于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贪污案件,立案标准可能会更为严格,需要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处理。

这也是对于贪污案件立案标准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总的来说,贪污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需要充分考虑到证据、金额、身份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才能够对贪污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

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若涉嫌该罪,就要立案侦查。

那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请看下面具体内容。

一、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

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23)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23)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张某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监察机关存在异议,此时监察机关的正确做法是?()A、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C、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D、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异议权的问题。

《监察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因此答案应当选B。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缺席审判判决确有错误的,如何抗诉?()A、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2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抗诉主体及程序【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人民检察院的提起抗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

针对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更强化检察院监督的角色、积极严格的审查是否具备应当抗诉的情形,从而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9题,单选)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申诉。

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

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

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提起公诉的三个条件引言在司法领域,提起公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的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公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条件,并解释其重要性。

条件一:犯罪成立犯罪成立是指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只有当犯罪成立时,才能进入接下来的提起公诉程序。

犯罪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因素:•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人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某些情况下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行为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要素。

•结果: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后果或危害后果。

在满足了犯罪成立的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考虑提起公诉的可能性。

条件二:有证据证明除了犯罪成立之外,提起公诉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罪行。

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必须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关联性。

证据的可信度与充分性对提起公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物证等。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得出的证据,如嫌疑人的动机、犯罪工具等。

证据必须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鉴定。

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才能继续考虑提起公诉。

条件三:公益诉讼适用提起公诉的最后一个条件是公益诉讼适用。

公益诉讼是一种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利益依法提起的刑事诉讼。

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非满足个体的私人利益。

公益诉讼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素:•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必须符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如保护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等。

•具备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才能代表公益利益提起公诉。

当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检察机关才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

结论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追究方式,但并非所有犯罪都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啊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啊近年来,由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力推进,一批批贪官纷纷落马。

因此,人们的关注点就集中在贪污罪的构成和处罚上。

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又称质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权利应得到尽量的保护。

在实践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某些规定的重要根据。

本文将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内涵、特点、价值与适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内涵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有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疑问,都应当有利于被告。

被告的利益应当在任何时候均得到维护和保障。

因此,当案件中存在疑点或争议时,法院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将疑点或争议解决,使被告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益保障,确保其被做出的判决是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客观的。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特点1. 侧重被告的利益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特点之一是侧重被告的利益,如前所述,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有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疑问都应该有利于被告。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误判或冤错案的问题并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2. 对证明义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承担起证明被告罪责的义务,即“罪行在证言之前,证言在证据之前”的原则。

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要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给予被告利益,即在证据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倾向于被告的利益,并要求公诉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应的证据。

3. 对标准证据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证据承担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要求标准证据的适用,即证据应当是合法的、证明力强的、无疑义的证据,否则不予采信。

在论证案情事实时,应当新旧证据结合、笃实考虑;在评价证据时,应当注重客观审理和合理评估证据,确保归纳出的证明思考,严谨、具体而且有根据。

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价值1. 保障人权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价值在于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宣誓自由、合法财产、合理构建的隐私权、获得公正的审判以及接受其他正当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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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993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市场一楼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8万元款项借给客户王某使用,并于1994年6月至1995年12月间,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帐外资金冲平王某借款。

1994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使用本单位一张30万元的转帐支票,冲抵王某所欠一楼营业部货款。

1995年4月至12月间,赵某又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1993年预提结余款30万元将这笔帐冲平。

后赵某告知王某其本人已将王某所欠的全部38万元还清,并拿出已写好的38万元借据,让王某签字盖章。

1997年3月,被告人赵某调离该国有市场后,持38万元借据从王某手中要回两张金额各为10万元的转帐支票,并将此两张支票换取20万元现金占为己有。

1998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又将王某所有的一辆“桑塔那”小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折抵王某剩余欠款。

2000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的经济问题的时候,匆忙将小轿车归还给王某,并与王某订立了攻守同盟,指使王某作伪证。

事情败露以后,又多次向侦查机关撒谎,妄图误导侦查方向。

直至被逮捕以后,面对大量的证据,才不得不承认了事实。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对自己通过做假帐的手段“占有”38万元资金、指使主要证人王某向检察机关作伪证以及其本人在被逮捕之前曾多次向检察机关做虚假辩解等重要事实都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也对以上事实也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曾经与该企业签订过“设施使用协议”、被告人应该对其负责一楼营业部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拥有所有权为由,主张被告人采取做假帐的手段“占有”利润,只不过是方法不当而已,其行为没有构成贪污罪。

虽然公诉人出示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但是,人民法院最后还是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38万元属于国有资产”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那份所谓的“设施使用协议”。

这份协议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约定设施使用期间的利润归属(或者说分配方案)。

因此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控诉方坚持利润应归该国有企业所有,而辩护方则坚持应归被告人个人所有。

而人民法院则认为公诉机关未能充分证明利润应该归该国有市场所有,本案仍然存在着疑问,因此做出了无罪判决。

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并非一个证据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

下面,笔者拟结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对本案的性质做出分析:1.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依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当然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有同志认为,既然赵某与该国有企业签订过设施使用协议,应该认定其经营的性质为个人租赁,不构成“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无论是赵某个人租赁还是该营业部职工集体租赁,其依据协议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经营的实质是不变的。

被告人仅向该企业交纳过一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并没有任何投资(何况其管理的其他职工也都缴纳了三、五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

出租与承租即为委托与受托之关系。

因此,被告人完全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该国有企业一楼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做假帐的方法非法骗取国有公司资金,并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对被告人行为的非法性,辩护方没有提出异议。

3.客体要件:在犯罪客体方面,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被告人赵某采取做假帐的方法秘密转移资金,其非法性是无可争议的,这样的行为,无疑早已破坏了其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的廉洁性。

然而,正如前面笔者已经提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辩护方坚持认为被告人对该38万元有所有权,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协议中虽然没有规定设施使用期间利润的归属,但有“乙方(笔者注:即被告人)……自定分配方案”的字样,因此,被告人也可以将利润单独分配给自己。

其二、既然协议没有规定利润的归属,那么被告人占有部分利润,顶多也只能算是被告人与该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而不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

笔者认为,这两个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首先,协议中“自定分配方案”这几个字指的是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自定分配方案,而不是什么“对利润自定分配方案”。

协议第三条第3款原文如此:协议期内原职工除场部(即该企业)调用外,其余人员的职工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保留档案工资,其工资标准、福利劳保等待遇除国家财政拨付的由甲方(即该企业)支付外,其余均由乙方(即被告人)根据经营状况、经济效益,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自定分配方案,劳动报酬应与劳动量和经济效益挂钩。

这一条款显然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这里的“自定分配方案”也显然是指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自定分配方案,而决非什么“对利润自定分配方案”。

其次,辩护方关于被告人赵某对利润拥有所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中物权的“所有权优先”原则,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同样拥有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既然协议没有约定利润的分配,那么,辩护方关于被告人对剩余利润拥有所有权的辩解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利润也从来就没有进行过分配。

在被告人被一纸行政调令调离该企业时,其帐目上结余的剩余利润还有66万余元,这笔钱也一直留在该企业的帐上,由该企业使用。

随后几年,其沿用这份协议的继任者对利润也从未主张过所有权。

可见,辩护方关于被告人对利润拥有所有权的主张是错误的。

另外,没有约定利润归被告人所有,并不意味着没有实现他的利益。

事实上,被告人的利益得到了兑现,根据该企业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其工资额一直比普通职工高二倍。

再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润分配,因此无论利润是否应该属于被告人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这是因为,任何国有企业的利润,不管其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其利润在经过合法分割以前,都属于是国有资产。

只有经过合法的财务手续进行剥离和分割,并得到当事人各方的认同,其所有权权属才能得以确定。

而在此之前,即使有人要求分得利润,也只能被视为对该企业提出了债权请求。

任何人都不得以债权为借口,非法侵占企业财产。

即使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必须通过公开的和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法律绝不允许行为人擅自采取非法的方式解决。

采取非法的方式来解决,性质就变了。

正如任何人都不得以单位拖欠了自己的工资为由,采取秘密的、非法的手段占有该单位的电脑,否则就是非盗即贪。

(公开的占有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民事纠纷。

)况且,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反映在帐目上,是利润直接减少,而决非什么利润分配。

国家财经制度绝对不允许以这种方式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

最后,即使法庭不能认定被告人贪污38万元,也应该认定其贪污了8万元。

被告人赵某秘密占有的38万元,其中包括一笔8万元的帐外资金。

一楼营业部的帐外资金来源于向外部经营者出租柜台的收入,这笔款项是被告人瞒着该国有企业私自留存起来的,从来就没有上过正式的财务帐,因此也就不是利润,而应该属于营业收入。

侵吞帐外营业收入,就是贪污。

4、主观方面:贪污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采取做假帐的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资产、指使他人作伪证,这些行为完全暴露了他的这种犯罪故意。

从反面来说,如果被告人真的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该38万元,甚至其余66万元利润,那么,他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财务手续占有这笔款项,或者理直气壮地向该企业索取,他却没有这么做,可见,他并没有认为该利润应该属于自己,只不过是在案发之后,他才坚决主张“利润应该属于自己”。

其主观之心态,分明意在贪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贪污的金额应该认定为38万元(即使法庭认为利润归属难以确定,那么,至少也应该认定被告人贪污了8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38万元属于国有资产”,其主要依据是本案的两位证人在法庭上部分推翻了自己曾经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其中一位是该国有企业的前任经理,也就是与被告人签订第一份协议的人,另一位是该国有企业上级单位前任领导。

此二人在侦查阶段均证实,从协议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综合分析,被告人赵某对其经营期间的利润没有所有权。

而在法庭上,这两位证人均否认自己曾做出过这样的表示。

即使面对自己签字画押的笔录,两人也否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坚称自己不知道利润应不应该归赵某。

这是本案的转折点。

且不说该两位证人改变后的证言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相互印证,显然,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受到了误导。

这一误导在于案件的证明本来应该是“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转变为“公诉机关要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38万元属于国有资产”。

这是本案证明要求上的一个方向性错误。

利润的归属并非本案要证明的对象,本案要证明的是被告人行为的性质。

如果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是贪污,那么,无论利润的归属如何,均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更何况,正如前面笔者所分析的,即使利润应该归被告人所有,其行为也构成了贪污罪。

可见,人民法院对作出本案判决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贪污罪。

(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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