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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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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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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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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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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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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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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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私力救济 1. 自卫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1)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在情况紧迫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情况下,对义务人之财 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之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 。 (2)条件: ①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③实施强度应以必要为限
第三节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 (二)民事权能 指民事权利的作用。 包括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 特点:只需一方作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 如免除权、抵销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欺诈 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 抗辩权 指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 诉抗辩权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 的形成权的表述,哪 些是正确的?(2005些是正确的?(20053-58,多) 58,多)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 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 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 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 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 效期间的限制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 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2004-3-1,单) 2004- 1,单)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 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 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 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 义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难点)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
区别项目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债权 动态
反映的关系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相对权、请求权 对世权(义务主 对人权(义务主 体不特定) 体特定) 物 给付行为 优先性、排他性、不具优先性、排 追及力 他性、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约定、无须公示 无期限性 有期限性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_民事权利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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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a. 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 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 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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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 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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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 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 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 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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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 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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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 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 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 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
西北政法大学 张翔教授 民法第三章概要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依据A
人
作用之 阻却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否认”
• 反对“请求权”的权利 •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 区分“抗辩”与“否认”
“抗辩”
依据B
第一编
形成权:
民法总论
人
第二分编
作用之
民事法律关系
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3、主权利、从权利
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章 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录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节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作为民法调整的结果,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社会关系 + 权利义务 = 法律关系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调整
调整结果
1、客观存在 2、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 3、产生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应然秩序:“ 客观权利 ” “触发器” (未与特定主体结合)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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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须注意,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划分 不是绝对的,截然分离的。财产关系中所 谓的财产,不一定具有经济价值,而人身 关系中,不一定就没有经济价值。
继承权即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复合。
(二)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
分类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 1、指义务人是特定人; 2、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 务人积极的行为才能实现 其权利。 如在买卖合同之债中,权利 义务的主体都是特定的买方 和卖方,买方取得买卖标的 物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卖 方交付该物,反之亦然。
• 4.其他关系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关系,但是按其性 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 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 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
• 5.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小试牛刀 案例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 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 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 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 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 此,应如何处理?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 •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以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民事法
(3)事实行为 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 管理,交货、付款、建造房屋、制造船舶等。 2、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 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 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 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 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 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 (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 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
• ①好意施惠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 同关系。 • ②好意施惠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 好意施惠关系仅排除合同之债的成立,如 一方另有侵权行为,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比如,在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车主因为 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便车者人 身伤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③好意施惠如为“有偿”则应认定为合同 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图: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物权 合伙 指 债权 社 导 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 民事 会 民法调整 限制 人身权 法律 关 内容 继承权 关系 诉讼时效 系
和期间
缔约过失责任
民 事 责 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产生 变更 终止
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
利义务关系” ,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
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 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 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 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 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 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 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行为 事件 表意行为(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现。
社会关系
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
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如合
同的成立。 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 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日出日落)
3、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律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或流转所形成 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
关系。如物权关系 、 债权关系、买卖关系、
借贷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 由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即“保护 交易安全”,例如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
制度。
人身关系: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 例:受遗赠人甲取得遗赠人的财产 • A、遗赠人订立遗嘱 • B、遗赠人死亡 •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小试牛刀 1.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实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2.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 A.公民A死亡 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 C.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 D.甲请朋友乙吃饭
• 2. 自然现象 •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 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 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 成为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 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能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 3.婚约关系 •
• 与婚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彩礼”属于赠 与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订婚一方 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的履 行,已经支付的“彩礼”。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刑事法律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法律关系
造成损害
民事法律关系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 害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立法者的
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通过对社会关
系调整而产生的
(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规范关系,不是
“事实关系”,而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权
花盆坠地是行为还是事件? 案情介绍: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 摆放着盆栽鲜花。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6楼 某甲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不偏不 差正好砸在了邻居某乙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 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 花去了1000多元。 某乙找某甲要求赔偿,某甲说,花盆是被 少见的狂风刮下去的,又不是我故意扔下去的, 怎么能让我赔呢?要赔你找大风去赔吧! 某乙则坚持说,谁家的花盆掉下来砸坏了别人 的东西,谁就得赔! 法院处理这一纠纷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自然人 法人 合伙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物 行为 客体
主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监 护 制 度
宣告 失踪 宣告 死亡
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 权利 人身利益和权益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 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关 系的构成必须有:
• ①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 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主体 • ③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客体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 来,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因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 错。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 没有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 分担比较合适。 •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 盆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是一种 消极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此花盆的所有人 某甲应承担由于其消极的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 赔偿的法律后果。 •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重伤害,触犯刑律
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侦察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法律关系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轻伤害,触犯刑律
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刑事诉 讼程序)
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公安 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法院 主管(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部门、 单体或社会团体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1、义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 2、权利人可不借助于义务人 的协力即可实现其权利,义 务人仅负不为妨碍的义务。